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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曾德水王復生楊貴雄

  • 被告
    林光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常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3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8312號、第8636號、第1444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光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林光常於民國89年2月23日入股「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股本 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林光常之母姜襄春則出資10萬元 ,至91年10月15日,林光常之父林翰(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9月12日以97年度偵字第8636號詐欺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亦出資10萬元購買上開公司股份後,3人遂將「 丸葉通商有限公司」更名為「路加國際養生有限公司」(下稱「路加公司」,「路加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部分,未據檢察官一併提起公訴),並將公司遷移至臺北縣永和市(現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路○段69號7樓,由林翰擔 任路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為林光常,由於林光常思及現代民眾害怕罹患癌症、肥胖及文明病之心理,如路加公司生產所謂「健康排毒餐」將可獲致暴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為常業之犯意,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食品為健康食品之概括犯意,因得知未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亦未經美國教育部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之「美國環球大學(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下簡稱AGU)僅須在臺北市○○○路、和平東路之「文化大學推廣中心」、臺北市○○○路之「中華現代針灸醫學會」教室上課而不須實際前往美國上課,且僅須繳交論文及口試即可獲得授予之「東方醫學(Department of Oriental Medicine Research Advancement)博士」學歷,乃於91年9月4日取得前開學位,明知其在國內並未經任何中西醫醫師考試及格,亦未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竟開始對外自稱具有醫師、教授之資格,並明知路加公司所生產販售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不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減肥」及「排毒」等效果,復明知食品如欲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者,需先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並獲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而路加公司所銷售之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竟於該產品包裝上標示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記特殊營養素及特定保健功效,又於91年5月、6 月間利用在各地教會、靈糧堂演講之機會,以附表四所示「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所示演說之內容,使不特定之聽講人員誤信林光常具有我國認可之醫學博士、教授、中西醫考試及格之醫師資格,對腫瘤及癌症之治療為特別之專家,只須依照其指示之方式食用其所推薦之「健康排毒餐」,即可毋庸化療放療就可控制癌細胞,復於91年8月間以所著作內容如附表四所示之「無毒一身 輕」、「林光常3加4健康報告」等書籍內容,向不特定之讀者詐稱僅須依照其書內所記載之內容食用其指示之「健康排毒餐」即能治好癌症、使腫瘤變小,並對癌症之預防特別有幫助,而推銷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林光常並於「無毒一身輕」一書刊載路加公司之電話及網址(http://www.doctorluke.com.tw),推銷並高價販售如附表三所示路加公司產品,其間林光常復佯稱其可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血癌不可做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在大陸地區做過臨床診斷」、「在醫院開過門診」、「曾以喝胡蘿蔔汁方式,治療癌症病患成功案例」等之言論,復在大眾稱其為林醫師時亦不否認,致使不知情之大眾不疑而陷於錯誤,誤以為林光常具有合法學歷及國內合法之教授、醫師等資格,林光常因而建立權威醫學形象,取信於他人,再藉由電視台頻道廣告而強力播送見證人士使用前、後之見證,並訛稱林光常所實際負責之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具有「治療乳癌」、「治療肝癌」、「淨化血液」、「增加纖維質」及「排出宿便以大量排毒,並可使腫瘤變小」等誇大、不實之保健功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呂育嫻、林雅惠、王郁瑩、葉世宏、潘利群等人係罹患癌症,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李蘭喜則係患有紅斑性狼瘡,林光常向呂育嫻、林 雅惠、王郁瑩、葉世宏、潘利群及李蘭喜等人騙稱,只要按照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撰寫之方法,並按時服用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產品,即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並以「一根筷子」方式替其中呂育嫻、潘利群、葉世宏、李蘭喜等人診斷,且訛稱渠等身體有改善,致呂育嫻、林雅惠、王郁瑩、葉世宏、潘利群、李蘭喜等人陷於錯誤,陸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產品服用(其被詐欺時間、損失金額、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人亦因林光常以上開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 」等書、演講內容、演講光碟、網站、置入性行銷之電視廣告節目等,廣告「路加公司」之產品可以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致使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人亦陷 於錯誤,至路加公司之門市購買該等產品(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其中呂育嫻並因不知遭受詐騙 而於95年3月20日,與路加公司簽署加盟經銷合作契約書, 並進貨近2百萬元之產品後,於95年4月6日,在臺北縣蘆洲 市(現制為新北市蘆洲區)開設加盟店販售上開產品,直至呂育嫻於95年7月間,再次前往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 治癌中心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患之乳癌,非但未能治癒,反而引起腫瘤復發轉移之更嚴重之病情,至此呂育嫻始知受騙。 二、緣廖紋廣(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5月11日以96年 度矚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分別成立京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虹公司)、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百貨公司)、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通公司)、永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裕公司)、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子瀠公司)、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目彪公司)、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帝公司)等公司,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下稱廣通集團),廣通集團旗下之各公司,除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銷,廖紋廣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實際負責人。而廣通集團主要係在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有關「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改善視力」等效果,推銷廣通集團並不具有前揭效果之產品,且以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而推銷其所生產之前揭食品廣告,由於廖紋廣見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熱銷,認有利可圖,乃於94年10月間,經由從事電視購物商品開發業務之鍾任沛介紹而結識林光常,詎林光常、廖紋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為常業之犯意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食品為健康食品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路加公司所生產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不具有「抗老化」、「預防及改善癌症、糖尿病、心臟病」、「改善體質、促進新陳代謝」、「改善及治療胃痛、胃癌、胃病」、「治療胃穿孔、胃潰瘍」、「改善腎臟功能」、「治療青春痘」、「改善內分泌、腸胃問題」、「排毒」、「解酒」、「改善皮膚」、「改善人體之酸性體質成為弱鹼性體質」、「改善糖尿病」、「降低膽固醇」、「改善及治療乳癌、肝癌、淋巴癌」之功能,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2人乃先於94年11月18 日以「路加公司」及「子瀠公司」之名義訂立經銷契約書,雙方約定由子瀠公司以每盒672元之價格向路加公司進貨,「 子瀠公司」代為銷售全然植物總合酵素,每銷售一盒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子瀠公司」應給付林光常50元之代言費,而由廣通集團所銷售之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則稱為MOD植物總合酵 素,於包裝上並印有林光常本人之照片,有關產品說明資料不論是以書面、影片、電子紀錄等方式呈現,皆由路加公司提供,但有關林光常針對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之相關介紹 影片之拍攝,拍攝人員、費用皆由子瀠公司提供及負擔,林光常於與廣通集團締約後,除前往廣通集團內部對其行銷人員以如附表五編號1至26所示之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進行教 育訓練,同樣強調全然植物總合酵素具有前開功效,以便利廣通集團行銷人員之行銷外,另子瀠公司於94年12月間委請楊宗翰擔任拍攝前揭MOD植物總合酵素電視廣告之製作人, 楊宗翰即與林光常接洽,由林光常提供廣告之內容及見證人,作為置入性行銷之廣告,而於94年12月間在臺北縣林口鄉(現制為新北市林口區)之阿龍片場拍攝MOD植物總合酵素 之廣告,該廣告以節目之方式呈現,由林光常邀請崔麗心擔任主持人,林光常擔任節目之來賓,並有當時尚不知道遭受詐騙之呂育嫻擔任見證人及數名觀眾,佯稱MOD植物總合酵 素具有「抗老化」、「預防及改善癌症、糖尿病、心臟病」、「改善體質、促進新陳代謝」、「改善及治療胃痛、胃癌、胃病」、「治療胃穿孔、胃潰瘍」、「改善腎臟功能」、「治療青春痘」、「改善內分泌、腸胃問題」、「排毒」、「解酒」、「改善皮膚」、「改善人體之酸性體質成為弱鹼性體質」、「改善糖尿病」、「降低膽固醇」、「改善及治療乳癌、肝癌、淋巴癌」之功效,並以如附表六編號1至7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對話內容推銷MOD植物總合酵素,該廣告 製作完畢後,由廣通集團支出託播費,而於94年12月起,由廣通集團之職員雷錦雄持向前述電視台頻道密集播放,該廣告上並留有廣通集團免付費電話,致使不知情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前揭0800電話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後,經由林光常進行教育訓練之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營養師」,以化名方式,致電留下個人基本資料之民眾,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自稱係營養師而以林光常所為如附表五編號1至26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向民眾稱MOD植物總合酵素確有如節目廣告所示之上開療效云云,並取得留下個人資料之民眾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 向廣通集團旗下之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以1盒5千元至1萬元 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MOD植物總合酵素(被 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被害 人於取得MOD植物總合酵素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 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始知悉遭詐騙。 三、嗣因:㈠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呂育嫻於發現遭受詐騙,乃於95年11月5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對林光 常提出告訴;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廣通集團發現該集團行銷林光常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路加公司所生產MOD植物總合酵素,涉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詐欺嫌, 乃自動檢舉偵辦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7年2月 26日前往路加公司及無毒公司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7 所示之物後,移請原審併案審理;㈢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被 害人李蘭喜因聽信林光常之所言,停止服用藥物,採信林光常所稱之「排毒療法」,而於92年6月27日,在財團法人長 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因全身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死亡後,其母周茶妹乃於97年4月11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對林光常提出告訴 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原審併案審理。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一告訴人呂育嫻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 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 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 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 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查證人即告訴人呂育嫻於偵查時所為供述之內容,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告訴人之身分傳喚而為訊問,則呂育嫻於當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上開陳述本質上雖屬於傳聞證據,惟原審已經依法對告訴人呂育嫻(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43頁至第257頁)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林光常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對呂育嫻進行交互詰問,則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告訴人呂育嫻於偵查中所言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一第83頁), 揆諸首揭說明,尚屬無據。 二、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林雅惠、附表二編號13、16、17、20、24、25、26、36被害人簡玉霞、詹彩雲、蔡濱妃、藍瑞柳、李仲玲、李其蓁、李淑君、許瑞英於偵查中已經具結所為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當事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林雅惠(詳偵字第1453 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簡玉霞(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0頁)、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詹彩雲( 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7頁)、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蔡濱 妃(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2頁至第193頁)、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藍瑞柳(詳他字第63 54號卷二第219頁至第220 頁)、附表二編號24被害人李仲玲(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 216頁至第218頁)、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李其蓁(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李淑君(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33頁至第234頁)、附表二編號36被害人許瑞英(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60頁背面至第166頁)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均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況其中被害人林雅惠已經死亡,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經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4頁),至其餘之上述被害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否認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13頁至第18 頁),惟迄未舉證證明前述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經具結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附表二編號4、14、21、22、23、27、28之被害人蔡英女、 吳惠萍、黃惠敏、潘麗珍、曾淑娟、呂姿玲、林虹妙於警詢時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㈠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第5830號判決意旨)。經查上開附表二編號4、14、21、22、23、27、28之被害人蔡英女、吳 惠萍、黃惠敏、潘麗珍、曾淑娟、呂姿玲、林虹妙於原審97年5月15日依法傳喚後未到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1頁點 名單未到)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該次審理中表示:對於今日未到庭的證人警詢、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不爭執,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47頁),復於 本院前審審理時再次表示:在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者,亦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詳本院前審卷四,99年6月2日審判筆錄第3頁),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㈡偵查中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上述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言之陳述,均經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參酌上述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中所言,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言均有證據能力。 四、附表一編號3、4、5、6被害人王郁瑩、被害人葉世宏之母葉張連金、潘利群、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附表二編號3、6、8、9、19、29、30、31、32、33、34、35被害人李美昭、陳宛均、李姵儂、賴美莉、宋月英、呂汶玲、賴盈良、楊芹菁、王惠香、阮能玉、李黛娟、秦嘉誠於原審審理時或偵查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㈠上述證人於原審審理均經傳喚到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之進行交互詰問,故上述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證人王郁瑩、黃玉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 有證據能力,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王郁瑩於偵查中之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一第83頁),因 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尤其證人黃玉華於偵查中所言,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97年6月20日審理時當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詳矚訴字 第3號卷五第146頁),故證人王郁瑩、黃玉華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五、附表一編號7至10被害人周秀雅、溫東源、楊鳳台、李品佑 、附表二編號1、2、5、6、7、10、11、12、15被害人王淑 宜、楊翠花、廖月英、陳嬑鈴(原審誤載為陳憶鈴)、張玉燕、張秋香、王麗卿、蔡麗君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或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㈠上述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均經傳喚到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之進行交互詰問,故上述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上述證人王淑宜、楊翠花、廖月英、陳嬑鈴、張玉燕、張秋香、王麗卿、蔡麗君於偵查中之陳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就上述證人王淑宜、楊翠花、廖月英、陳嬑鈴、張玉燕、張秋香、王麗卿、蔡麗君於偵查中之陳述主張無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13頁至第18頁 ),因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六、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張泳波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1,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立法意旨係以被告以外之人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而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為求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故例外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意旨)。查證人張泳波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否認其證據能力(詳矚訴字第3號卷 三第14頁),因證人張泳波業於96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被害人張泳波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詳本院前審卷一第180頁)附卷可稽,致客觀上發生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 之原因,則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是否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而具有證據能力,茲分析如下: ㈠證人張泳波於警詢時係證述:因受詐騙而向京虹公司之產品,購買由林光常廣告之酵素,當時係在94年9月至10月間, 因在有線電視頻道,看到是透過林光常代言該產品,沒有演員代言,當時電視上主要是推銷「酵素」,推銷內容為改善體質及防癌等功能,我見到此廣告有名醫代言,應具有公信力,我見到此廣告撥打0800免付費電話與該公司聯絡購買,並由該公司諮詢師(女性)接電話,經由該諮詢師推銷,我購買該產品,當時所購買的產品係酵素,金額新臺幣3萬4千9百元,該公司將物品宅配到我家,我付現金,我於94年9月至10月間接到該公司以宅急便寄來之貨品,我吃了完全沒有效果,我吃完酵素後,發現都沒有效果,後來他們還有向我推銷其他產品,我都一口拒絕,因為我東西吃了,錢也付了,所以我沒有要求退費,我確實遭受詐騙,因為我不知道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管道,所以沒有申訴也沒有報警,我要提出詐騙告訴等語(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21頁至第123頁)。 ㈡證人張泳波之證述內容之「可信性」方面(即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較值得信用,陳述經過並未受有其他外力影響而較為可信): 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應參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張泳波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由檢察官指揮前往廣通集團搜索後,依該集團內之資料發現被害人張泳波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 之資料後始通知到局說明,核與被害人張泳波於警詢時陳述係觀看廣通集團之廣告向該集團之京虹公司購買MOD植物總 合酵素等節相符,另參酌證人張泳波於警詢時之外部情況,並無被告在場之心理壓力,未及顧慮向警方據實陳述之後果,較無刻意虛偽陳述或迴護推卸之可能,足證證人張泳波於警詢中所述具備特別可信性。 ㈢證人張泳波警詢證述之「必要性」方面(即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無法再從同一證人取得證言,而有利用該原陳述以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 本件檢察官併案有關被告所涉附表二編號18之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即係被害人張泳波依被告於電視節目之廣告而向廣通集團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故證人張泳波 前揭警詢中之證述即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而具有不可欠缺性。從而,證人張泳波於警詢中之陳述,既具有前揭「可信性」及「必要性」,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張泳波警詢無證據能力乙節,應非可採。 七、其餘附表一編號7、8、9、10周秀雅、溫東源、楊鳳台、李 品佑之警詢筆錄,及附表二編號1、2、3、5、6、7、8、9、10、11、12、13、15、16、17、19、20、24、25 、26、29 、30、31、32、33、34、35、36被害人王淑宜、楊翠花、李美昭、廖月英、陳宛均、陳嬑鈴、李姵儂、賴美莉、張玉燕、張秋香、王麗卿、簡玉霞、蔡麗君、詹彩雲、蔡濱妃、宋月英、藍瑞柳、李仲玲、李其蓁、李淑君、呂汶玲、賴盈良、楊芹菁、王惠香、阮能玉、李黛娟、秦嘉誠、許瑞英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應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於此情形,係必須同時具備該可信性及必要性,始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證據。原判決理由第1項謂:『證人張一鴻於調查站所為之調 查筆錄』與審判中所述相符,有證據能力云云,其對於該證人之『調查筆錄』認定係具證據能力,與前揭法律規定係以『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要件已不相符合;況該證人既於審判中經踐行人證之交互詰問調查程序,依完整之法定方式合法取得證據,如認其證詞適合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之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自應逕以該審判中之證詞採為論證犯罪事實之依據,亦無捨該審判中之證詞不用卻例外地認其先前於警詢之調查或偵訊筆錄認具證據能力而採為斷罪證據之餘地,是以原判決關於該部分之採證,於法不合,難認允洽。」(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意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原判決斟酌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謂『證人黃○○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得為證據』云云,並未就該證人於警詢之供述,如何係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就該證人於警詢供述採為證據之理由,其採證難認適法,併嫌理由欠備。」(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意旨)。查其餘附表一編號 7、8、9、10周秀雅、溫東源、楊鳳台、李品佑之警詢筆錄 部分,因檢察官於97年3月10日以97年度偵字第8312號、第 8636號案件移送併辦時,於併辦意旨書僅就附表二之被害人記載於附表內,而漏載上開附表一編號7至10被害人之姓名 於移送併辦意旨書,致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就其證據能力並未表示意見(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13 頁至第18頁),雖原審於97年6月20日審理時曾提示上開人等 之警詢筆錄,惟依審審判筆錄之記載係概括提示問:對證人汪淑霞等15人警察局筆錄內容(卷一第169頁),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答:沒有意見(詳矚訴字第3號卷五第139頁),則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既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97年3月10日以97年度偵字第8312號、第8636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有記載之附表二編號1、2、3、5、6、7、8、9、10、11、12、13、15、16、17、19、20、24、25、26、29、30、31、32、33、34、35、36被害人王淑宜、楊翠花、李美昭、廖月英、陳宛均、陳嬑鈴、李姵儂、賴美莉、張玉燕、張秋香、王麗卿、簡玉霞、蔡麗君、詹彩雲、蔡濱妃、宋月英、藍瑞柳、李仲玲、李其蓁、李淑君、呂汶玲、賴盈良、楊芹菁、王惠香、阮能玉、李黛娟、秦嘉誠、許瑞英於警詢中之陳述均主張無證據能力,而上開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被害人亦 已經原審合法傳喚到庭結證因遭詐騙而向被告為實際負責人之路加公司購買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物品之經過,故前 揭證人之警詢筆錄既屬審判外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八、又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而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從而附表五林光常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林光常廣告帶,因其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至原審就附表五林光常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林光常廣告帶,委託臺北醫學大學進行鑑定,此有臺北醫學大學鑑定報告、傳真文件(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240頁至第248頁及矚訴 字第3號卷五第1頁至第120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 系98年4月9日保健系健字第0980010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前 審卷三第54頁至第55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98年5月22日保健系健字第0980014號暨陳報狀及附件(詳本院前審卷三第95頁至第105頁)等附卷可稽,揆諸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與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第5830號判決意旨)。本判決下列除上述其他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光常就事實欄一之部分固坦承其入股「路加公司」480萬元,其父林翰僅出資10萬元然為登記負責 人,被告並未取得我國中西醫醫師資料,且「美國環球大學」僅須在臺北市上課而不須實際前往美國上課即可取得醫學博士學歷,路加公司有生產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開產品未經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附表四所示「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內容確係其所演講之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無毒一身輕」、「林光常3加4健康報告」等書籍亦係其所著作之內容,並有以一根筷子以瞭解被害人現罹患疾病之現狀,「無毒一身輕」一書上有記載路加公司之電話及網址,路加公司之網址上有刊登推銷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就事實欄二之部分則坦承「子瀠公司」於銷售一盒MOD植物總合 酵素時應給其50元之代言費,且MOD植物總合酵素包裝盒上 印有被告之照片,並有前往廣通集團內部對其內部人員講述如附表五編號1至26之內容,且於「子瀠公司」拍攝以節目 方式之廣告以推銷路加公司生產之MOD植物總合酵素時,亦 有與主持人崔麗心講述如附表六編號1至7所示內容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略以: ⒈被告出身寒微,一邊打工,一邊讀書,選擇上課時間、方式彈性較大之環球等大學進修,既不影響工作,還能滿足求知慾,也適時取得大陸中醫師資格,被告博士學位雖未經教育部認可,但學歷確實是真的,被告也曾擔任遼寧省中華文化學院之客座教授,目前仍是澳大利亞針灸進修學院之客座教授,在國內參與活動,被告從未對外表達具醫師資格及身分,也未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⒉電視頻道上所播放之節目,被告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只推廣健康理念,不講特定產品及療效,亦未在節目向詢問者表示應放棄醫生所要求之治療。又被告及路加公司並未委託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使用人使用前、後之見證,從未在電視台廣告介紹產品。 ⒊被告僅是路加公司股東,沒有行政職,也沒有擔任其他相關職務,未參與經營、販售任何產品,而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食品,亦從未宣稱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 ⒋被告並未向被害人呂育嫻、林雅惠、王郁瑩表示只要依其所著「無毒一身輕」等書所撰寫之方法及按時服用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即無須接受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甚至與林雅惠從未碰面對話,而呂育嫻拒絕接受化學及放射治療,係其自己之決定,被告係在其決定後才與其認識。另被告所著之書籍及光碟並未表示應放棄醫生所給予之治療,反而在「林光常3加4健康報告」一書表示生病要看醫生。呂育嫻購買之產品總額約為20萬元,平均每月花費不到1萬 元,另因被告對其同情,經路加公司准以經銷價銷售公司產品,其反而因販售而獲利,故被告及路加公司之任何人員均未對其有詐欺行為。又附表所列被害人向廣通集團購買產品,被告僅收代言費每盒50元,本案被害人最多共買1千盒,被告最多也不過拿到5萬元,如何會與廣通集團一起詐騙。 ⒌「一根筷子」之診療是媒體渲染的,「血癌不可以作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係檢察官有所誤解或斷章取義之結果,而所謂一根筷子診療是一種測試法,而非診療法,是日本大村惠昭博士之O環測試法,該測試法具有醫學與科學根據,在美國已取得專利,測量個人能量強弱及對食物的適應性,並非施用詐術行為。 ⒍詐欺是傳達不實在的訊息,而被告強調排毒飲食方式,酵素可以改善體質,預防疾病,對有疾病的人改變體質,輔助醫療,會讓身體更好,此並無不實在。被告演講內容、著作有百萬讀者,提告的只有幾十位,雖演講廣告內容部分為西醫所不採,經臺北醫學大學鑑定認無科學根據,但沒有科學根據,並不代表被告即有施用詐術。 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後段既已明確指明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受刑事處罰,依罪刑法定原則,自需食品 上明確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字樣,始該當本罪,而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產品皆未標示為「健康食品」,自不受該法之拘束。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就其等遭詐騙之情形分述如下 : 1、告訴人呂育嫻於偵查中先陳稱:「我於93年2月8日在台北市何嘉仁書店林光常的簽書會上,他有幫我檢查身體,他說我可以先吃排毒餐4個月,、、而且被告沒有取得醫師 資格,就在他的光碟「癌症好好治」中騙說他有在醫院門診、、、被告沒有醫師資格,卻檢查我的身體,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等語(詳他字第7659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再稱:「健康講座,講員:林光常醫師」的VCD是我於93 年2月去被告開設的路加公司買的,跟被告的大姐林聰慧 買的,因為他自稱是醫學博士,而且拿很多見證人的電話給我,所以我才去買的,直到95年5 月我發現脖子有1個 腫瘤,發覺不對,再去做檢查,發現全身都是癌細胞了,在「癌症好好治」及「癌症非絕症」CD內有自稱是醫生及教授,被告有用一枝銀筷子比著我的身體,說我哪個部位身體比較弱等語(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又稱:我有向林光常買過「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糖」、「明日葉濃縮錠」、「Whole Nature G rain Power 」,「植物總合酵素」一瓶9千5百元、「幾丁聚糖」3千9百80元、「明日葉濃縮錠」2千8百元、「Whole Nature Grain Power」每瓶1千5百元,功能為「植物總合酵素」1個小時吃一次可以把癌細胞排除、「幾丁聚糖」也可以把腫瘤消除、「明日葉濃縮錠」可以淨化血液,因為如果血液是酸的對身體不好,「Whole Nature Grain Power」吃了可以增加纖維質,沒有1個產品叫做「排毒餐」,只 是1個吃法而已,也要配合「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 糖」、「明日葉濃縮錠」、「Whole Nature Grain Power」一起服用才會有效。林光常跟藝人崔麗心一起拍廣告,有一集是我當見證人,不定時在民視、東森、華視及旅遊生活頻道播放,當初是因為林光常打電話給我說我買了很多排毒餐,吃很有效,可以出來幫助很多人,就去幫林光常拍電視廣告帶,沒想到林光常一直播放,我最早曾經在電視上看到林光常介紹他的產品,就去買林光常的書,之後再去買林光常的產品。因為有許多人因為吃林光常的產品而延誤病情,但是他們不敢出來作證,但是林光常都說是因為我等沒有認真吃排毒餐才導致的,我去作見證時,還不知道林光常的產品沒有效果,不知道被騙了,才去做見證,後來發現反而病情更嚴重等語(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你認識被告以後有做過什麼事情或買過什麼東西嗎?)我在看過他書中的陳述後,就在永和的一條巷子內一樓的店面裡一次購足他書上所有提到的東西,因為他說那些東西對癌症很有幫助,當時我去詢問時是由他的姐姐跟妹妹接待我的,他們說很多人都照這個方式得到了健康,癌症就會改善。(被告林光常在你所購買的書中有做過何種陳述或介紹,使你會想要買他的產品?)他在書中所提的重點就是化療很傷身體而且後遺症很大,會造成很大的危害,讓我們會想不要做化療了,後來跟他接觸後他也一再強調化療真的很傷身,很多人用了他的方式後都改善了妳也可以改善,你要試試看。(為何你會相信被告林光常在書上所寫的內容?在書上有寫些什麼會讓你相信他的東西確實會有效?)在他的書上有非常多癌症患者的見證,都說是因為他的方式改善的,所以我才會很認真的照他書上所寫的一舉一動做,連作息都要改變,所有吃的喝的都照著書上說的做,大部分就是買酵素,吃了很多酵素,除了睡覺沒吃以外其他時間都在吃。(被告林光常有表示過他具有何種學歷或專長使你相信購買他的產品會具有一定的療效而可以放棄化療?)我當時看到被告林光常的那本書就說他是醫學博士,所以我就相信他是醫生,我先生因為癌症做一次化療就死了所以我很害怕,又看到他書上說他是醫學博士我就以為他是真的醫生,以為他並沒有在一般醫院看診而是開了這樣的店,所以就很相信他,所以他書上講的我才會完全相信。(如果不是被告林光常宣稱這些東西有療效,你會用這麼高的價格去買這些產品嗎?)當然不會,一般人哪有能力去購買,我是因為得了癌症有保險理賠的錢才可以買這些東西,當時就想把理賠的錢當做醫療的錢來使用。(他的CD你有聽嗎?內容為何?)有,內容講到關於治療癌症的部分我們得癌症的人聽了都會很興奮,他說在他手上沒有癌症患者死亡,都活得好好的,所以我們當時以為真的有救了,就會跟別人說被告林光常能治好癌症。(這些話語是否會使你相信被告林光常為專業的臨床醫生及具有博士的醫學學歷?)相信,因為當時就很興奮加上被告林光常提出許多患者的見證,所以就很認真相信他會治好我的癌症。(你在未購買被告林光常產品及放棄化療前你癌症的情形是如何?)我於93年1月份開刀時由楊 承恩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已經是癌症第2期,當時楊醫師說 開完刀一定要化療不然癌細胞會移轉,但我看被告林光常的書卻說只要喝大量的水及大量的酵素癌細胞就一定會代謝掉,所以當時就很認真聽,4個月後去做癌指數的檢查 是1.0,到目前我已經擴散到肝跟肺跟骨頭還是1.0,因為我是那3分之1檢查不準確的患者且當時醫院並未做振子的檢查,所以當時我以為痊癒了很高興,我吃了4個月的排 毒餐到現在復發了檢查還是1.0。(你當初會跟被告林光 常一起去拍藝人崔麗心所主持的見證節目的原因為何?)被告林光常跟我說因為我已經痊癒了,也買了很多他的書去送人,所以要我出來幫助更多的人,於是我就跟他一起去上民視元氣加油站的節目,當時我心裡是想說得了癌症就多做一些善事、一些彌補社會的事,看看能不能換來自己多一點的壽命,所以被告林光常當時要我去哪裡拍什麼我都會答應,不管哪一場演講會只要他需要我我都會去。(妳是否是因為看了被告林光常的書及聽了他的CD而決定放棄化療?)我就是因為這樣下決定的。(引起妳購買被告林光常產品的動機是否就是因為可以治療癌症?)是。」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43頁至第257頁)。足證 告訴人呂育嫻係因被告以附表四所示之演說內容及「無毒一身輕」書籍之內容,因而購買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並誤以為上開產品可以排毒、治療癌症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 2、被害人林雅惠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看電視看到呂育嫻在講見證的事情,我就打電話去路加公司問產品如何使用,公司就給我呂育嫻加盟店的電話,我就打電話去問她,然後買了飲水機、蔬果解毒機及排毒餐與總合酵素,飲水機1台1萬9千元,蔬果解毒機4千5百元,呂育嫻說吃完了癌 細胞都沒了,都是在食品及藥的頻道上,林光常有跟我說吃了他的東西就不用化療,他在『無毒一身輕』的書上有寫,書上都會附CD,CD內也有講。我買總合酵素1罐9千5 百元,宣稱可以排毒,我買了3罐,他們說總合酵素可以 排除體內的毒素,我覺得沒有效果,我在吃林光常的產品時,有停止化療,因為聽了林光常的CD跟書所寫的,才沒去化療。都是書上寫林光常是醫生、博士,呂育嫻吃了2 年沒事,但是後來去醫院複診,又復發,呂育嫻就叫林光常把電視廣告停播,但是林光常又繼續播,呂育嫻覺得不要再害人,我是一開始就用林光常的產品,吃了半年的期間我只回診2次,沒有做化療,直到第2次回診醫生檢查出我有復發,我才沒吃林光常的產品」等語(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足證被害人林雅惠亦係因被告之演講CD及書而誤以為路加公司之產品有療效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產品無訛。 3、被害人王郁瑩於偵查中證稱:因在電視上見到呂育嫻做林光常之見證人,因此去購買產品,因呂育嫻說吃林光常的產品就不必做化療,吃產品就會治好癌症,因此陸陸續續買了植物總合酵素、幾丁聚醣及穀粉3個產品,林光常因 在他的「無毒一身輕」上寫說他是博士,所以我們就都叫林光常為博士,林光常在呂育嫻的說明會上說,意有所指的對我說,如果我是他的親人,就會叫我不要做化療等語(詳他字第7659號卷二第49頁至第5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妳有沒有因為看了被告林光常的書或聽了他的CD而去買他的產品?)當時因為看了他的書後去買了一瓶小罐的植物總和酵素後來有去拜訪呂育嫻當時看她的頭髮很長很漂亮就以為吃了真的有效。(是否有筆錄中所述之情形?提示95年他字第7659號卷之訊問筆錄第49頁第5組 問答)是。(妳覺得當時妳買產品的價格有沒有比一般的行情貴很多?)是很貴。(這麼貴妳還願意買的原因為何?)如果產品可以對我有幫助的話就願意買。(妳說的對妳有幫助是指可以治療癌症嗎?)我不敢這樣說,我還是有接受正統的醫療,產品只是輔助的作用。」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74頁至第277頁)。則被害人王郁瑩亦 係因患有癌症,誤信「無毒一身輕」上所載路加公司之產品有利於癌症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不具療效之產品甚明。 4、被害人葉世宏之母親葉張連金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兒子是鼻咽癌過世的,本來沒有轉移。」、「和信醫院當時跟我們說預計在91年5月18日要做化療,我兒子堅持不做 說化療會傷身,就上網看一些另類的療法及服用中藥,在8月的時候看到關於被告林光常的介紹,就停止吃中藥改 使用被告林光常的產品。每個禮拜3都要回診,被告林光 常會用筷子做診療。每個禮拜我都陪他去。就拿筷子指身體這邊那邊有軟化或是有好轉的。」、「當時我跟兒子會去讓被告林光常看診及買他的產品是因為他自稱是醫學博士,他說他是醫學教授。」、「從91年8月底開始使用產 品到91年12月底及接受被告林光常診療,91年12月是因為當時我兒子已經很嚴重了,癱在床上沒辦法起來才又回去和信醫院做治療,當時回去和信醫院發現鼻咽癌轉移到頸椎。」、「我兒子會這麼相信被告林光常的原因,是他的書本上都有見證,且我兒子有說因為被告林光常是醫學博士,我兒子當時每個禮拜3去回診的時候,被告林光常都 跟他說有改善。」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59頁至第264頁)。足證被害人葉世宏亦係因被告之說法誤信食用 路加公司如附表3所示產品即可不須化療而購買該產品食 用。 5、被害人潘利群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得乳癌。是在94年7月份發現。94年發現後就去台中榮民總醫院做手術,做 完手術後教會的一對老夫妻給了我被告林光常先生的書,教會的其他人跟我說被告林光常也是基督徒所以我就相信他,但我還是有持續在醫院做治療,做了6次治療後頭髮 都掉了心裡很難過就想說有沒有辦法不要在醫院做治療,在12月底的時候在電視上看到呂育嫻小姐的見證,我就跟路加公司的人連絡得到呂育嫻小姐的電話,在跟呂小姐聯絡後就拜託她幫我跟被告林光常約見面,後來在94年12月6號那天有跟被告林光常見到面,見面後被告林光常就幫 我做筷子的診療及一些能量的測試,我問是否可以停止化療了,被告林光常當時跟我說我不知道是因為你做了6次 的化療讓你身體變好了還是生活作息正常,我現在測試到你的身體都很健康,當時我聽了就很高興加上呂小姐在旁邊也說她自己也是照被告林光常的方式讓身體健康起來的,我告訴被告林光常我的狀況後他就說我可以停止化療,當時我是因為親身經歷過化療的痛苦,會相信被告林光常第一是因為他是基督徒,第二是因為相信他的教授、博士頭銜,那次之後就完全照被告林光常的方式做,也買了2 、30萬他的產品包括床墊、枕頭、酵素、綠藻、昆布粉等,當時在猶豫該不該停止化療但看了那麼多人的見證就決定停止,95年7月份我做自我檢測時發現疑似復發的跡象 ,去醫院檢查後醫生發現有轉移,後來我再打給呂小姐並跟她說這的吃法根本沒用不要再這樣吃了,呂小姐質疑是因為我自己情緒控制不好。我從94年去榮總治療後到95年7月這段期間我都沒有接受任何西式的醫療行為或吃藥, 那段期間就完全照被告林光常的方式做。化療我做到第6 次就停止了,是因為見過被告本人,他給我這樣的訊息我才會停止化療。當時我去讓被告林光常診療時,他有說過我可以停止化療了所以我才停止的,被告林光常當時有拿呂育嫻小姐做例子。」、「如果被告林光常不是醫學教授、博士而僅單單是基督徒,我應該不會相信他,我原本就是尋求正當的醫療方法,是因為聽了被告的話才停止的。」、「呂育嫻的見證是有加分的作用,但主要還是因為我有見到被告林光常本人,在他幫我做過檢測後說可以停止化療我才決定停止的。我沒有去找過其他西醫以外的醫生,是基督徒又是博士的人很多,我為何沒去找過其他的人,是因為沒有其他的醫生有宣稱可以不用做化療就控制癌細胞並且還有這麼多人見證的。」、「被告林光常所賣的產品單價是比一般的市價貴很多。我會買被告林光常的產品是因為他宣稱這些東西可以治療癌症,因為那些東西都標榜可以治療癌症,我的意思是如果這些產品只是一般健康食品,沒有治療癌症的效果,我就不會花這麼高的價錢去買」等語明確(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65頁至第270頁 )。足證被害人潘利群亦係因被告所言誤信路加公司產品對癌症有療效因而購買被告所言之產品甚明。 6、被害人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於偵查中證稱:李蘭喜於91年初經台中榮總診斷罹患紅班性狼瘡,91年6月於台北某教 會聽到被告演講說他是醫師也是博士,被告在演講時說,病就可以好,所以後來在91年7月間我就陪李蘭喜去台北 靈糧堂接受被告診斷,被告表示只要食用排毒餐、酵素及水,李蘭喜的病就會好,被告用一根筷子診斷,要李蘭喜握住筷子,用這樣方式判斷李的身體器官是否正常,並以這樣的方式判斷李蘭喜應該吃何種食品,所有肉類、蛋、奶及葷食都不能吃,只要吃被告的排毒餐,不要吃其他醫生開的藥,也不要再去看醫生,所以李蘭喜就買被告推薦的淨水器、蔬果清淨機、酵素、水,我們是向永和的路加公司購買,這些都是在被告所寫「無毒一身輕」書上寫的,我們是依照被告推薦跟路加公司購買前開產品,李蘭喜總共大概給被告林光常診斷4、5次,被告每次都是用一根筷子診斷,後來也跟李蘭喜說要吃全素,不要再吃藥了,李蘭喜是到92年年初身體狀況變差,意識不清,不認得人,走路,會撞牆,我就打電話給被告表示李蘭喜的情形,我問被告是否要將李送醫,被告冷冷的說要送醫也可以,但是沒有用,後來被告介紹桃園的生機老師說可以幫李蘭喜開菜單,後來我們就去桃園給該名治療師診斷,並食用治療師開的菜單,李蘭喜還不願就醫,因為她很相信被告的診斷,李蘭喜92年6月5日因為大量流鼻血到新竹東元醫院急救,直到6月9日轉送林口長庚,6月27日在林口長庚 病逝等語(詳偵字第14441號卷第5頁至第6頁);於原審 審理中則結證稱:「李蘭喜在91年2月左右,被檢查出來 有紅斑性狼瘡,後來經過朋友介紹說林光常,後來就聽林光常的演 講,用較自然方式,在91年5、6月我們到和平東路靈糧大樓有1個佳音電台,被告在那裡接受採訪,我 們從台中開車到那裡去找被告,那是第1次李蘭喜被被告 一對一門診,我跟另一位同事一起陪同她去,被告用筷子撥她的手指頭,看她的身體各器官功能如何,林光常跟她說叫她不要吃藥,藥很毒,到時候還要排毒,因為林光常也會到台中教會演講,我也去過,總共4次的門診我都有 參與,從裡面知道紅斑性狼瘡是因為MC期間感冒,血液逆流到心臟,這個在被告無毒一身輕中有提到,所以被告就跟李蘭喜說不要吃藥,李蘭喜之角度來看,當時對於紅斑性狼瘡不是很清楚,當時醫院有給她重大傷病卡,所以我們都很無助情形下,林光常跟我們說不用吃藥,給他看就可以了」、「我總共參與就這4次,過程被告都會拿筷子 幫她診斷,並會說心臟有進步或哪裡有進步,但92年2月 左右她的體力一直在快速退化,她見過林光常後就沒有再就醫或吃藥過,因為林光常會拿筷子幫她診斷說哪裡有進步,91年5、6月聽演講及門診後,她就陸續買了林光常推薦的酵素、淨水機、及蔬果解毒機」、「我打電話問林光常雞肉能不能吃,林就說要吃就給她吃,我問林光常要不要送醫院,林光常說送醫院也沒有用。從91年5月到92年4月1年過程中,林光常都是透過筷子診斷,之後告訴她哪 裡有進步,但過程中她有常發燒,皮膚疼痛、發汗,身體一直變瘦,蘭喜打電話給林光常,問這個情形,林都回答排毒就會有這些症狀,這是正常現象,所以蘭喜都一直相信被告說的,繼續吃排毒餐及酵素,魚肉蛋奶都沒有吃,直到92年6月5日被送醫急救,因為她當時大量流鼻血,全身皮膚是黑,本來是紅疹,後來變黑,人已昏迷,她姐姐才將她送醫,之前她都堅持不肯就醫,因為她相信吃林光常的建議的食物就會好。後來在6月9日她整個心臟腫大積水,送到林口長庚急救,從6月9日到6月20日,我們每天 都會去陪伴她,直到她從加護病房出來,她慢慢可以吃東西之後,她家人特別交待我,林光常說不可以吃的東西,現在蘭喜都要吃,蘭喜已經不想聽林光常的話了,後來在6月25日那天,輪到我跟另一位同事從台中到林口看她, 我到病房時,她跟我說她很後悔聽林光常的話,那天剛好醫生在巡房,她當著醫生面跟我說,她願意配合服用藥物,但隔天她就過世了。」、「他會說他是教授沒有錯,且會幫我們門診,所以我們當然會稱他是醫師,我們叫他醫師時他並沒有否認,且在很多地方門診。他門診沒收錢,但他會說酵素、以琳水有用,及吃的蔬果要用蔬果解毒機。」、「我只是問她要不要再去看醫生,因為她經常發燒,且皮膚痛到無法碰,冒冷汗,我才問她要不要去看醫生,但她說林光常說這是正常排毒現象。但我感覺她的病症一直出現時我覺得她應該要去看醫生,但她不願意,她相信林光常,所以我只好配合她。」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 卷五第125頁至第132頁),並有被害人李蘭喜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病歷資料、台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記錄、產品照片、東元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附卷足憑(詳他字第2822號偵查卷第9頁至257頁)。足證被害人李蘭喜係因被告之所言,誤信其所稱路加公司之產品可以治癒紅斑性狼瘡,所以購買路加公司之產品無訛。 7、被害人周秀雅於警詢時證述:「(你去購買時,何人向你介紹推銷?)並無人向我推銷,是我自己看林光常無毒一身輕後,自己想買來試吃看看。」、「(你所購買產品有那些?購買價錢?功效為何?)綜合植物酵素、、、功效為身體環保,排毒功效。」、「(你使用相關產品後是否有其宣傳、推銷之功效?)我不清楚是否有效果,因為我並無感覺我身體有何改變。」(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 196頁至第197頁);於本院前審中亦結稱:「(你是什麼樣的原因會去路加公司購買產品?)我媽媽有大腸癌,做完手術我想讓她吃健康一點,我看過林光常的書,看完之後我才去購買。」、「(你去買的時候是誰跟你接觸?)路加公司的銷售小姐。」、「因書上有寫排毒功效,所以我才會去買讓我媽媽吃,看是否能把身體的癌細胞排掉。」、「(書中是否有寫被告具有醫學博士、醫師教授的頭銜,有長年腫瘤教學臨床經驗,並已陸續獲得多項研究及臨床成果,所以你才會去買酵素?)是。」、「(如果被告沒有寫這些醫師、教授頭銜,沒有臨床經驗,你是否會相信被告去買這些東西?)可能不會。」、「書本內容有一些實例,我才會去買,頭銜我不是很在意。」、「(你剛才說你母親吃了半年沒有明顯功效,明顯功效是何意?)癌細胞會降低。」、「(被告書中寫被告為教授博士的身分,會增加你相信的成份?)可能佔百分之20。」、「、、我是看書才去購買。」等語(上訴卷卷二第6頁至第7頁反面)。足證被害人周秀雅係因其母患有癌症,誤信「無毒一身輕」上所載路加公司之產品有利於癌症,且因被告之頭銜,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不具排毒療效之產品甚明。 8、被害人溫東源於警詢證稱:「我是在、、在書店購買林光常無毒一身輕後,因我同意林光常所闡述的健康養身理論,所以,我自行購買林光常所販賣之產品、、、」、「(你去購買時,何人向你介紹推銷?)由一位服務人員幫我服務,我是看書上及電視廣告覺得自己有需求才前往購買,服務人員並無向我推銷。」、「(你所購買產品有那些?購買價錢?功效為何?)綜合植物酵素、、、身體環保,排毒功效、以琳飲水機可以製造活水、蔬果清洗機可以清除蔬果表面農藥、、、。」(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02頁至第203頁);於本院前審中亦結稱:「我看到林先生寫的書,家裡面有需要。」、「(你知道這些資訊後,為何要購買這些產品?)我太太是癌症病患,於醫院動過手術,不想接受電療、化療,我在美國也有癌症病患的朋友,他們吃這些東西痊癒,我太太願意嘗試這些方法。我那些朋友吃這些東西和我太太吃的這些東西不見得相同。我朋友用自然療法痊癒,太太想嘗試用這種方法,有些東西在國外可能買不到,因看到林先生的書,才去購買嘗試看看。」、「(使用後,有無什麼效果或成效?)效果我自己不確定、、」、「林先生在電視上有介紹那些食物,在華視有看到,書中有無廣告忘記了,飲水機有講到功效,還有吃地瓜,忘記在書中有無提到酵素有何功效。無毒一身輕那本書後面有寫到路加公司地址及產品,所以我才去買,吃的東西在電視上有介紹,我太太才想去嘗試。」、「如果沒有這些頭銜,我根本不會相信,他寫有這些身分,覺得還是需要思考或請教我當醫師的朋友。」等語(見上訴卷二第120頁至第121頁)。足證被害人溫東源係因其妻患有癌症,誤信被告之頭銜與電視廣告及無毒一身輕之書籍而以為路加公司之產品有療效而購買上開不具療效之產品無訛。 9、被害人楊鳳台於警詢證稱:「我是在、、在書店購買林光常無毒一身輕後,因我同意林光常所闡述的健康養身理論,所以,我自行購買林光常所販賣之產品、、、」、「(你去購買時,何人向你介紹推銷?)由一位小姐幫我服務,他並無向我推銷產品,是我看書上介紹而前往購買。」、「(你所購買產品有那些?購買價錢?功效為何?)綜合植物酵素、、、以琳飲水機、、植物種子纖維、、植物能量素、、備長炭、、功效書上都有介紹。」(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於本院前審中亦結稱:「(你是經由什麼管道知道這些產品的資訊?林先生寫的無毒一身輕,上面有寫電話,我打電話去問。」、「林先生書上寫的生活飲食方式,早上要吃排毒餐,還有排毒的方式,魚肉蛋奶都不能吃。林先生的書後面有附錄,有介紹他們的產品,或許這些產品可以幫助我,他書上寫不能喝牛奶,如要補充一些鈣,他有鈣粉,可以補充鈣質。植物種子纖維,可以幫助腸胃的蠕動,飲水機可以把雜質過濾到,可以直接喝生水。」、「、、、我母親骨質疏鬆很嚴重,所以我買鈣粉給我母親吃。」、「我會去買這些產品,是因書中有很多例證,我是靈糧堂的教友,我相信周神助,他的身分學歷頭銜有加分的效果。」等語(見前審卷二,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足證被害人楊鳳台係因被告之頭銜及無毒一身輕之書籍而誤以為路加公司之產品有療效而購買上開不具療效之產品無訛。 、被害人李品佑於警詢證稱:「、、從二姐口中得知林光常所著無毒一身輕書中提到的健康養身理論後,、、,我自行購買林光常所販賣之產品,、、、我父親食用大約半年之久。」、「我是經由我二姐介紹得知,經詢問後我和我二姐前往永和路加公司購買產品。」、「(你去購買時,何人向你介紹推銷?)由一位門市小姐向我推銷,其表示該公司所販賣酵素可以改善很多癌症疾病,並舉很多見證讓我參考,這些見證人都在林光常第2本書中有作介紹, 因此我曾購買林光常得第2本書、、、,林光常書上及門 市小姐均表示弱鹼性對人體較有幫助,因此我才會買,、、且門市小姐經常以林光常教授為名,向我們解說,並以親身經驗為由進行推銷。」、「(你所購買產品有那些?購買價錢?功效為何?)綜合植物酵素、、,身體環保,排毒功效、以琳飲水機、、可以製造活水,、、以上是林小姐推銷之詞。」、「、、我父親使用、、、產品後,沒有什麼作用、、、。」、「我和我父親認為沒有效果,、、並沒有林光常書上或門市小姐所說的功效。」、「我是因看完無毒一身輕的書到路加公司購買產品。」(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92頁至第193頁);於本院前審中亦結稱:「你當時買這些東西給你父親使用或服用的目的?)增加抵抗力」、「(書中是否有寫被告具有醫學博士、醫師教授的頭銜,有長年腫瘤教學臨床經驗,並已陸續獲得多項研究及臨床成果,所以才相信被告的話,而去路加公司買產品給你父親使用?)是。」等語(上訴卷二第4頁反 面至第5頁)。足證被害人李品佑係因被告之頭銜及無毒 一身輕之書籍及路加公司之門市人員之推銷而誤以為路加公司之產品有療效,而購買上開不具療效之產品無訛。 ㈡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被害人就其等遭詐騙之情形,亦如附 表二編號1至36所載,此部分據證人: 1、被害人王淑宜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70頁至第171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68頁背面至第169頁)。 2、被害人楊翠花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76頁至第177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69頁背面至第170頁)。 3、被害人李美昭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374頁至第378頁)。 4、被害人蔡英女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6頁至第29頁)。 5、被害人廖月英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77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70頁背面)。 6、被害人陳宛均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12頁至第18頁)。 7、被害人陳嬑鈴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73頁至第174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29頁)。 8、被害人李姵儂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364頁至第369頁)。 9、被害人賴美莉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第370頁至第372頁)。 、被害人張玉燕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88頁至第189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69頁背面)。 、被害人張秋香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9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30頁)。 、被害人王麗卿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85頁至第186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30頁背面)。 、被害人簡玉霞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0頁)。 、被害人吳惠萍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87頁至第90頁)。 、被害人蔡麗君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01頁)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詳上訴卷三第139頁)。 、被害人詹彩雲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7頁)。 、被害人蔡濱妃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2頁至第193頁)。 、被害人張泳波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21頁至第123頁)。 、被害人宋月英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第372頁至第374頁)。 、被害人藍瑞柳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19頁至第220頁)。 、被害人黃惠敏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31頁至第133頁)。 、被害人潘麗珍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5頁)。 、被害人曾淑娟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48頁)。 、被害人李仲玲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16頁至第218頁)。 、被害人李其蓁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 、被害人李淑君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33頁至第234頁)。 、被害人呂姿玲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62頁至第164頁)。 、被害人林虹妙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警詢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65頁至第167頁)。 、被害人呂汶玲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21頁至第27頁)。 、被害人賴盈良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27頁至第32頁)。 、被害人楊芹菁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32頁至第36頁)。 、被害人王惠香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36頁至第41頁)。 、被害人阮能玉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185頁至第187頁)。 、被害人李黛娟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42頁至第47頁)。 、被害人秦嘉誠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原審審理中(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177頁頁至第189頁)。 、被害人許瑞英就其遭詐騙之情形於偵查時(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60頁背面頁至第166頁)。 分別證述在卷。 ㈢此外,復有前揭廣告之電視台名稱、商品CD、商品等照片(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130頁至第138頁、第169頁)、路加公 司網頁資料(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139頁至第152頁、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58頁至第76頁、他字第6354號卷三第192頁至 第210頁、他字第7659號卷第83頁至第88頁)、路加公司貨 品各類價格表(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163頁至第168頁)、被害人許瑞英與廣通集團協議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62 頁背面)、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63頁)、廣通集團託運單(詳他字第6354號 卷一第163頁背面、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65頁至第67 頁、偵字第8636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致意函(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64頁)、冒用明細(被害人王淑宜部分)(詳他字 第6354號卷二第12頁)、被害人王淑宜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3頁)、台北富邦銀行王淑宜冒刷紀錄(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4頁)、信用卡帳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9頁)、郵購退款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0頁)、信用卡簽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1頁)、統一發票(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46頁至第48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235頁、第244頁、偵字第8636號卷第74頁至第76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36 頁至第138頁)、協議書(日彪生化與陳嬑鈴、蔡濱妃(詳他字 第6354號卷二第60頁、第116頁至第120頁)、送貨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64頁)、與目彪生化科技消費交易往來明細(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92頁)、目彪來電及地址手稿(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93頁)、3月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 收執表(被害人蔡麗君)(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97頁)、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帳單(被害人蔡濱妃)(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110頁至第115頁)、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被害人李淑君)(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41頁至第243頁)、商品介紹(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46頁、第247頁、第278頁 至第284頁)、告訴人呂育嫻加盟經銷合作契約書(詳偵字 第1453號卷第179頁至第185頁)、全然健康生活推擴中心商品價目表(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239頁至第242頁)等附卷可稽,並有被告林光常電視節目光碟、畫面(詳矚訴字第3號 卷二第50頁、第106頁至第130頁)、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97年1月2日聯意(97)法字第97010201號函暨廣告帶(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171頁至第172頁)、「無毒一身輕」書籍 一本、「高分子水溶性幾丁聚醣的強效」、全然植物總合酵素、WHOLE NATURE GRAIN POWDER、奈米幾丁聚醣、明日葉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前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言應為真實,堪以採信。 ㈣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理由如下: 1、被告稱其具中醫師資格,在國內參與任何活動均未對外表達具有醫師資格及表明醫師身分,亦未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博士學位雖未經教育部認可,但學歷確實為真,也曾擔任客座教授云云,然: ①被告雖有取得美國環球大學博士學歷,並提出以中文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究」,惟美國環球大學(AGU) 之學歷,目前向美國懷俄明州教育廳僅登記為私立高等學位頒發機構,該登記狀態係指該校現為正在申請程序之中,尚未獲美國教育部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亦未列名於美國最權威之高等教育機構認證指南之1, 我教育部查證學歷採認之參考依據,有駐西雅圖辦事處96年6月22日西雅字第096165號函可憑(詳偵字第1453號卷 第378頁至第380頁),且查被告上開美國環球大學博士學位,不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教育部不予認定等情,亦有教育部96年6月23日台文(3 )備0960094568號函(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375頁)在卷 可稽;又原審復就被告所提出Honolulu University成績 單、畢業證書向教育部及外交部函查被告所提之碩士學位,是否為本國承認之學歷,經教育部回覆認該學校並非我國所認可之學歷,且該學校亦非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故被告該學校之碩士學歷亦無法認定等情,有教育部98年1月15日台高㈡字第0980007596號函 及附件(詳原審卷二第228頁至第234頁)在卷可佐,因該校僅向夏州政府商務暨消費事務廳作商業登記,該校網站並自稱未向美國教育部登記等語,亦有外交部98年3月11 日外條二字第09802114360號函暨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三第16頁至第18頁),足證被告前揭學歷均未經我國及美國教育機構認可。 ②再被告雖提出其所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究」,惟經原審於97年12月2日勘驗筆錄上開博士論文與被告所撰 寫之「無毒一身輕」一書,發現二者: A.日期部分: ⑴無毒一身輕:出版於2002年8月2日。 (林光常陳述:出版時間是2002年10月。序是在8月寫的 ) ⑵博士論文:2003年(未記載出版之月、日) (林光常陳述:是) B.記載: ⑴無毒一身輕:封面背頁記載林光常為美國環球大學(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醫學博士。 (林光常陳述:是) ⑵博士論文:封面記載為Ph.D. in Oriental Medicine Research Advancement American Global University 2003。 (林光常陳述:不是。是記載學號,OMRA博士班,並不是指讀的人是博士,而是就讀OMRA博士班) (林光常答:是有上開的記載) C.內容: ⑴無毒一身輕共7章、附錄㈠至㈦、排毒餐見證實例共35篇 。 ⑵博士論文共7章、附錄共7篇、治癒實例見證共316篇。 (林光常陳述:是) ⑶「無毒一身輕」(以下簡稱『書』)與博士論文之異同。a.編排上:章節、附錄部分,兩者數量相同,但博士論文就附錄未標明編號;另『書』與博士論文之附錄第1篇 與第2篇之內容及標題均不同。 見證實例部分:『書』之標題為『排毒餐見證實例』,與博士論文為『治癒實例見證』不同,但內文標題除博士論文第5篇(內容同『書』第5篇)、博士論文第12篇(內容同『書』第12篇)、博士論文第17篇(內容同『書』第17 篇)、博士論文第216篇(內容同『書』第25篇)、博士論文第314篇(內容同『書』第34篇)除與 『書』之標題不同外,餘均相同。 博士論文之治癒實例見證較『書』多一篇「從淋巴瘤、肝腫瘤癌症中活過來,洪國財(新加坡)」(博士論文第213篇)。(林光常陳述:是) b.頁次上: 『書』除少數如排毒餐見證實例第30篇後頁次有誤(目錄上之頁次與實際頁次不同)外,其餘並無不同。 博士論文則是除少數第4章之『人體賀爾蒙受環境的影 響甚鉅』、『人類創造癌症環境』等外,目錄頁次與實際頁次並不相同。 c.章節標題、內容:『書』與博士論文均相同(除見證實例部分如前所述有所不同外)。 d.博士論文目錄有作者序、郭序,但實際並無該等序(論文僅有Introduction介紹)。 由上可知,被告雖提出前揭以中文撰寫之博士論文「毒與癌的研究」,惟與被告所著之「無毒一身輕」內容多所一致。 ③依被告所舉證人即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之同學江添桂、周清隆分別於原審證述如下: A.證人江添桂證稱:「(在什麼地方、由何人上課?)在建國南路、和平東路文化大學推廣中心上課,在敦化南路的中華現代針灸醫學會教室上課。教授教我們這個科目,要我們寫10到20頁的作業送到美國總會研究院,由他們審核,這個性質是網際網路的方法,概念大概一樣,像臺灣的空中大學。(美國環球大學的學歷沒有經過本國教育部認同,也沒有經過美國高等教育機構採認,你為何要去那裡?)學歷沒有被承認我知道,大陸在臺灣也沒有被承認,這我都知道,美國環球大學不是正規的教育體系,美國學校、學歷是被州政府的教育局承認,美國是1個聯邦,這 個州承認,其他州他也不承認,除非用這個執照去申請他們的執照。可以印名片,美國環球大學是州政府立案,考試不承認,考試必須要有基礎醫學,但學歷承認,不能用這個去考試,寫作可以印在書上面。(依據什麼可以印名片及印在書上,可否提供相關規定?)我要回去看一下。在美國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作 ,他們就認為可以作,是通俗習慣。(上課地點是你剛才說的台北?)對。(你上課是整天?)不是整天,要上課時,請老師來,這天我就去上課。去租文化大學推廣中心的教室,都是星期6或日 去上課,平常沒有上課,是上一整天的課,不是每個星期6、日都有上課,最多上7個小時。(上課期間有無寒暑假?)沒有,這類似網際網路大學,像臺灣的空中大學,並沒有規定上課時間。(教授有無考試?)沒有,寫作業寄到美國去。(他如何指導你作博士論文?)用網路。(口試完過幾天參加畢業典禮?)口試完不超過1個星期。」 等語(詳原審卷二第184頁至第190頁)。依證人江添桂之證述可知,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僅須在臺北市上課,學歷不被我國教育部認可,且非美國之正規教育體系,其他州亦不承認該學歷,教授依網路教授博士論文,教授沒有考試,僅須寫作業寄到美國,且口試完不超過1個星期即舉 行畢業典禮等各節明確。 B.證人周清隆證稱:(在什麼地方、由何人上課?)在台北上課,找一些合格的師資來上課,遠距教學。、、(你本身有中醫師資格?)美國全美中醫師的執照,在臺灣只有西醫的執照。(你在臺灣有中醫師特考及格?)沒有,我只有考檢定考試。(美國環球大學的學歷,未經過我們教育部認可,也沒有經過美國教育機構的認可,你為何會去那裡就讀?)當時個人的情況能接受他們的授課方式,我個人也不需要教育部認可的資歷來做提升副教授的資格,我當時已是開業的醫師,我個人的需求認為這樣已經夠了。(你剛才說授課方式是遠距授課?)類似遠距,指派人在臺灣開課,我們就不用去美國上課。(你有取得東方醫學的學位?)有。(授課有無教授測試你?)我們都是交報告,寫了12篇論文,寄到加州的劉教授給他打分數。(你有無領到畢業證書?)有。口試完一個星期有畢業典禮,好像是畢業典禮當場拿的,記得不是很清楚。(你們上課地點都是在同一地點?)好像有二個地方,研究學會的教室,也有借文化大學城中區的教室。」等語(詳原審卷二第210頁至第214頁)。足證證人周清隆亦證稱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亦僅須在臺北市上班,教授毋庸對學生進行測試僅須繳交報告、論文,並於口試一週內即舉行畢業典禮。 C.綜上,前揭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之學歷,不惟非我國所認可之學歷,且非美國之正規教育體系,其他州亦不承認該學歷,學生僅須在臺北市上課,教授亦毋庸對學生進行測試,僅須繳交論文,並於口試完一週之內即舉行畢業典禮,佐以證人江添桂及周清隆所言,彼等修習美國環球大學博士班學分目的僅不過係為「印名片及印在書上」,在生意上廣為招徠。 ④又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法第1條、 第7之1條第1項、第7之2條第1項、第8條分別訂有明文。 查被告雖有於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間在遼寧中醫學院 內科、外科等臨床研修,總計150學時,考試合格,獲頒 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結業證書,及在2003年5月9日至10月14日在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臨床實習,取得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臨床實踐證書,及於2006年9月27日參加世 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行的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有被告所提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結業證書、臨床實踐證書、食療科臨床手寫稿、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醫師證書影本各一紙等為憑,惟在國內並未經任何中西醫醫師考試及格,並未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又原審於97年11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第6款及第214條對被告林光常進行勘驗,即以考試院96年度中醫師檢定考試之內科學及方劑學試題請被告林光常當庭作答,其勘驗結果為:一、內科學:26、25分;二、方劑學:被告稱:我現在腦袋一片空白,非常疲倦,所以沒辦法作答等語(詳原審卷二第12頁至第13頁及第19頁至第27頁),則被告是否確有如其演講及書中所述如附表四內容之治療癌症之經驗,顯屬可疑;雖被告另稱「於2006年9月27日參加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 會舉行的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舉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醫師證書影本一紙為據(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9頁),然由原審經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轉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詢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後,由該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函覆為:國際中醫師資格考試為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舉辦之中醫水平考試,並非中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及格證明不能作為獲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憑證等語,此分別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7年12月18日陸法字第0970024168號函(詳本院卷二第179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年2月9日海廉(法 )字第0980002630號函及附件(詳本院卷二第237頁至第 238頁),足證被告所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云云,亦 非真實。 ⑤被告並未有國內任何醫學院教授之資格,此亦為被告所自承,雖其曾於1999年8月18日獲聘為遼寧中華文化學院客 座教授,澳大利亞中醫針灸進修學院邀請為客座教授,並於2005年11月27日在雪梨澳大利亞中醫學會之學術會議中發表演講,有其所提之大陸遼寧中華文化學院聘書(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8頁、第10頁至第12頁)、澳大利亞中醫 針灸進修學院聘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82 頁、第185頁至第186頁)各一紙在卷可憑,惟姑不論所謂客座教授、講座等並不需要嚴謹審核過之學經歷,且依其提出之聘請人為中華文化學院或針灸進修學院等,顯非正統之醫學大學,則被告於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演講光碟(詳如附表四),多次對外宣稱其有合法之醫學博士、教授等資格,此有如附表四所示無「無毒一身輕」書籍內容,及遠離文明病、癌症好好治、癌症非絕症等光碟及癌症好好治光碟全文譯文(詳他字第7659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偵字第1453號偵查卷證物袋、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305頁至第326頁)附卷可憑,藉書籍或演講光碟片內容呈現,其可以「以一根筷子」診斷疾病、「血癌不可做化療、放療,不然會誤診」、「在大陸地區做過臨床診斷」、「在醫院開過門診」、「曾以喝胡蘿蔔汁方式,治療癌症病患成功案例」之言論,使人誤信其有許多臨床研究及門診醫療之經驗,為國內合法醫師資格,然而被告所取得之前揭東方醫學博士及Honolulu University碩士學歷,均未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亦未經美國教育部 認可之任何高等教育採認機構之採認,在國內亦非任何醫學院之教授,業如前述,惟被告卻對外宣稱有醫學博士學歷,及對外以教授自稱,又被告並無任何執業醫師資格,卻在被害人對被告稱呼為林醫師時,亦不否認,亦如前述,極易使人誤以為被告確有經我國教育部認可之醫學博士學歷,並具國內醫學院教授及國內合法之醫師等資格,而接受以「一根筷子」之方式診斷,並相信被告以上開醫學博士及教授、醫師等醫學權威身分推薦之產品,因而陷於錯誤,而誤以為食用被告所推薦之產品病情即會好轉,是被告資此身分地位施詐,洵無疑義。 2、被告稱電視頻道上所播放之節目,其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內容並未涉及任何特定產品,亦未在節目向詢問者表示應放棄醫生所要求之治療,另其及路加公司並未委託中華電視公司等頻道播送使用人使用前、後之見證云云。惟: ①證人楊宗翰於原審結證稱:「(你在檢察官筆錄中稱你在無毒一身輕節目中,參與製作狀況為何?)我是節目製作人,操作整個錄影流程。(節目有出現那些突顯角色,見證人主持人?)主持人為林崑生、林光常、崔麗心、呂小姐。(崔麗心是誰去連絡的?)林先生。(除了崔麗心、林光常之外?)見證人也都是林光常先生提供的。、、(刪除部分的內容為何?)我們刪除其中比較不妥的部份,因為酵素其實是食品,不會有特殊功效比方說抗癌。(現場有提及抗癌否?)錄影氣氛活絡,我們有過濾內容,若有誇張部份會剪接。、、(這節目是誰委託你製作的?)鍾任沛提供製作費,我來拍攝,拍攝前有請林光常先生來共同參與討論。(拍攝目的?)置入性行銷,販售酵素產品。(你如何知道崔麗心?)崔麗心的通告較難敲,林先生幫我們聯繫的。(林光常跟你說崔麗心是他聯繫的?)林先生建議,崔麗心是個好主持人。(有關製作流程,林光常先生的特助把資料提供給你們,依照書籍網站的資料以及他的口述做腳本,都是實在嗎?)實在。(在無毒一身輕的廣告內有提到癌症嗎?)呂小姐在節目內是說她曾經得過癌症,她有一段時間吃了酵素,但她沒有說吃了酵素之後變好或變得更差,他只是說曾有這個病史,然後看過書上的介紹,吃過酵素。(除了癌症之外有否提到酵素有治療糖尿病或是排毒等功效?)有,主要強調功能是排毒。(開始拍攝節目之前,參與討論的人有那些?討論過幾次?)決定要製作節目後,我曾帶企劃、編劇等人去林先生的辦公室(路家公司)開會,林先生說明這些產品有那些好處,根據討論內容去製作腳本。、、(錄影過程林光常先生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嗎?)有,他是主持人。(所以你們即使經過剪接,也不會剪到沒有林光常只有別人的畫面?)不會,剪接的目的在於把瑣碎的過程精簡。(錄影過程林光常先生都在場?)對。」等語(詳矚訴字第3 號卷四第189頁至第195頁),可知有關節目之內容,被告從頭至尾參與,且主持人崔麗心、見證人等均係被告所連繫,拍攝影片之目的係在置入性行銷等各節無訛,故被告所辯只是以受邀者之身分參與說明或討論,內容並未涉及任何特定產品云云,核非事實。 ②證人鍾任沛於原審證稱:「(林光常路加公司跟東豐集團合作,你是否知道?)知道。(節目製作費用由誰支付?)廣通。(你如何介紹林光常先生與廣通公司洽談簽約事宜?)找林商談商品特性,去他公司找他代理,我有試吃過,覺得不錯就介紹給廣通公司。(你找林光常先生時談什麼?)代理。(代理何?)植物綜合酵素。(洽談時你稱要幫他代理,或是誰要幫他代理?)本來是我代理,但廣通說他們要獨賣,因此變成林光常先生與廣通去談。(有關此產品要如何製作節目,如何促銷這部份你是否清楚?)知道。(有否有跟林先生提過如何行銷?)有。(製作內容為何?如何製作?)找企劃,林先生無毒一身輕的資料,以及林先生身分背景,再進行錄製。(與廣通誰接洽?)廖紋廣先生。(與廖紋廣怎談?)商品找他們代理,後來他們去找林光常共同討論如何代理。(討論結果為何?)有簽訂合約。(簽約由廣通與路加公司來簽?)是。(林光常先生一組產品可以獲利多少?)林先生代言費50塊。(行銷何意?)在電視上撥出。(與林討論節目內容哪個部份,有提及產品要在哪個購物平臺出現?)電視購物代理。」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195頁至第202 頁),足證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雖由「路加公司」與「子瀠公司」簽約,但實際上係由廣通集團之廖紋廣與被告就代理「路加公司」之產品商談細節,益徵被告確係路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③證人即被害人陳宛均於原審證稱:「(之前有否在任何場所或電視節目看過在庭被告?)有,電視節目。(何種電視節目?)賣產品,第四臺。(賣何種產品?)當時推薦產品為植物綜合酵素。(如何推薦?)使用人見證,講食物營養,最後推薦商品,請使用人講使用多久,有何使用效果。(整個電視畫面中,有否提供如何購買的聯絡方法?)請洽電話0800。(看了節目後你做何反應?)我很常看到,他內容針對老人家慢性病,可以改善糖尿病之類,之後就決定購買。、、(被告在節目中如何描述植物綜合酵素?)一天人體所需蔬果的量,現代人多半攝取不夠,他就推薦他的產品,有使用者的見證,還有到使用者家中作使用產品示範。、、(你使用後感覺效果如何?)沒有感覺。收到包裝感覺不安心。、、(妳認為整件事情中他騙你的方法為何?)廣告不實。(何處不實在?)他所強調的療效消費者沒有感受到,我覺得他利用一般消費者對媒體信任,很持續性、密集性利用媒體播放,購買後覺得沒有療效,要處理時沒有人願意負責。、、(妳在警局筆錄提及,訂購的是有治療糖尿病、促進新陳代謝、防止現代文明病、改善消化系統等,這些字樣是在何處見到?)第四臺。、、(妳購買的產品與林光常先生有無關聯?)包裝上有他的照片。(妳看電視廣告的內容,覺得產品與林光常先生有無關聯?)有。(問:何種關聯?)整個都是他在介紹,他擔任代言人主導整個節目進行,加上坊間有一些書籍,很自然的聯想。(節目中有否把林先生跟產品做連結?有無提到這是他做的產品、想法等?)產品包裝上有林先生的照片。(看節目的時候?)看節目感到有非常直接的關係。(筆錄中妳提到產品有治療的效果,這是你自己的解讀還是在節目中有做這樣的說明?)在節目中有做這樣的宣導。(是哪個人講的?)我印象中見證人一定有講,包括林先生也有說。」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 卷四第12頁至第18頁),足證廣通集團於事實欄二所示媒體上所製作之節目廣告,被告確有主張其療效,況前揭 MOD植物總合酵素包裝上復印有被告之照片,是被告所辯 上開節目其僅係單純受邀參與說明或討論,確係不實。 ④又依「路加公司」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所簽立之94年11月18日經銷契約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58頁至 第266頁),其契約內有記載:有關林光常博士針對植物 酵素產品之拍攝等語,佐以證人即廣通集團負責人廖紋廣於偵查中證稱:「(林光常的廣告是誰拍的?)我們在代理他的產品前,林光常在每週二的民視就有廣告,後來我們代理他的產品後,他的廣告我們公司沒有參與、、(有沒有其他陳述?)這邊有一份林光常到我們公司教育訓練的帶子,我們有針對他所說的內容作一些書面的資料,另外有一份是林光常自己發的特刊,是發給他的消費者。」等語(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54頁),及於原審審理時 證述:「(方才稱林光常先生有到現場替公司小姐做教育訓練,所謂現場地址?)國際路1段1169號(公司地址)7樓。」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四第205頁),足證廣通集團如事實欄二所示播送之節目廣告被告確實有參與無訛。⑤被告及「路加公司」於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簽立經銷合約前,確已在民視播送「路加公司」之產品廣告,除經證人廖紋廣證述如上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於電視上見得路加公司產品之廣告;又被告與廣通集團之廖紋廣簽約後,則係由廣通集團出資購買如事實欄二所示第4台頻道等情,亦有前述經銷合約及經證人雷錦雄於偵 查中結證明確在卷(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54頁),並 有MOD植物總合酵素廣告播出表及光碟片等附卷可佐(詳 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68頁至第269頁),顯見被告及路加公司雖未於中華電視公司、旅遊生活頻道、東森綜合台、東森戲劇台等頻道,播送使用人使用前、後之見證,而係由廣通集團與被告簽約後,出資所購買頻道時段,惟被告及路加公司有在上開頻道以外之民視等頻道介紹「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應可認定。 3、被告稱其僅是路加公司股東,未參與經營,本身並未販售任何產品,而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產品,從未宣稱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云云,惟:①被告於89年2月23日入股「丸葉通商有限公司」480 萬元 ,被告林光常之母姜襄春則出資10萬元,直至91年10 月 15日,被告林光常之父林翰始出資10萬元購買上開公司股份後,3人遂將「丸葉通商有限公司」更名為「路加公司 」之事實,此有「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33頁、第39頁、第53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35頁、第37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36頁、第38頁、第46頁、第48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章程(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40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2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44頁)、「丸葉通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45頁頁至第47 頁)、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路加公司」(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4頁)、「路加公司」變更登記表(詳他字 第6354號卷一第 6頁至第11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25 頁至第26頁、第30頁)、「路加公司」章程(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2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2頁)、「路加公司」股東同意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19頁)、「路加公司」董事、股東名單(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29頁)等附卷可稽,足證本件係被告先入股「路加公司」之前身即「丸葉通商有限公司」480萬元後,被告之父林翰始於91年10月15日入股10 萬元,則被告所辯路加公司係其父林翰之厚愛而由林翰出資480萬元後將股份登記在被告名下乙節,尚非實在。 ②被告之父林翰雖係「路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實際上並未負責公司之業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乃於97年9 月12日以97年度偵字第8636號詐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而依證人林翰於本院前審結證稱:「(路加公司的資本額是否由林光常出資480萬,你只出資10萬元?)是。(你 多久會去路加公司一次?)我每天早上8點沒有到,甚至8點過幾分就到公司,我先去是開門,最後1個是關門,我 早一點去開門,還會把開水燒好,我一直都待在公司,大約10個鐘頭。(你在97年2月26日警詢稱:當天上午11點 搜索時,林光常正與許淑華、古曜州、雲希、安靖汝這4 個人開會?)對,是他開會,但不是開路加的會,是開顧問公司的會,他賣書,開他們自己的會。(檢察官問你在96 年7月16日訊問時,向檢察官表示前開路加公司銷售產品有何幫助,你說不出來,是否實在?)效用大概知道一點,這個用品我們都叫他去問營養師。這不是屬於我負責講解的。(路加公司與子瀠公司經銷合約約定每銷售一盒,子瀠公司要給林光常50元代言費?)有,這不是路加公司代言的,是林光常代言的,跟路加公司無關。」等語(詳本院前審卷三第44頁至第47頁),益徵上開480萬元係 被告所出資。又前揭「路加公司」與廣通集團之「子瀠公司」所簽立之94年11月18日經銷契約書(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58頁至第266頁),雖由「路加公司」負責人林翰具名與「子瀠公司」簽約,然證人林翰卻證述:此與「路加公司」無關,係林光常代言的等語,觀諸前揭經銷合約內容均敘明由被告代言等情,及參酌證人林翰自承在「路加公司」主要工作是開門、關門、燒開水,查獲當日並由被告與路加公司人員在會議室內開會,而林翰並未參與等節,顯見被告確係路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③被告於演講時及所著「無毒一身輕」一書等,有記載如附表四所示其就長期研究癌症及教學、臨床治療癌症等內容,復再於其所著作「無毒一身輕」、「林光常3加4健康報告」中記載食用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產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功能,且於「無毒一身輕」之最末封底頁並記載:書中相關產品資諮詢專線,並記載「路加公司」之臺灣及香港地區○○○○路加公司」網址,此有「無毒一身輕」一書、「林光常3加4健康報告」及前述「路加公司」網頁列印資料(詳偵字第1453 號卷第139頁至第152頁、他字第6354號卷一第58頁至第76 頁、他字第6354號卷三第192頁至第210頁、他字第7659號卷第83頁至第88頁)附卷可佐,而前揭演講及書籍之串連結果,使人有誤信上開路加公司所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食品,具有「治療癌症」、「治療腫瘤」之效果甚明,此由前揭附表一及附表二被害人之所言即係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亦可確認。 4、被告稱其未對被害人呂育嫻、林雅惠、王郁瑩說只要依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所載方法,及按時服用全然植物總合酵素等,即無須接受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甚至其與林雅惠從未碰面對話,而呂育嫻拒絕接受化療,乃其自己之決定,被告係在其決定後才與其認識,且被告所著之所有書籍及光碟並未表示應放棄醫生所給予之治療,反在所著書中表示生病要看醫生。又呂育嫻購買之產品總額約為20萬元,平均每月花費不到1萬元,且因被告對其之同 情,經路加公司准以經銷價銷售產品,是其並無財產受損,反因販售產品而獲利,被告及路加公司人員均未對其有詐欺行為。另附表所列被害人向廣通集團購買產品,被告也僅收代言費每盒50元,本案被害人最多買1千盒,被告 最多也不過拿到5萬元,如何會與廣通集團一起詐騙云云 。然觀卷存被告所著書籍無毒一身輕,可知被告雖於所著之書籍記載生病要看醫生,但此僅於書籍之最後1頁附註 小字而已,核非整本數百頁書籍之重點提示。而被告對被害人呂育嫻等癌症患者表示依其所撰寫之「無毒一身輕」等書所載之方法及按時服用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即可以控制、治療癌症等情,已如前述。另依附表四編號34所記「我現在當教授常跟學生講,有些癌症,寧願不要治療,胰臟癌也是。」、編號39所記「因為如果中西醫師對他沒有放棄,尤其西醫對他沒有放棄要手術化療放療的時候,這個病人我就比較擔心,因為醫生已經說你這個手術也沒有用了,化療放療做了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我就說恭喜你,你有救了,、、」之內容觀之,亦在在顯示被告於其所著之書籍及光碟中多次表示要放棄原先所給予之治療,在在使本案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行事,至被告是否曾與林雅惠直接見面對話,或何時才與呂育嫻認識,並無礙被告行為致使被害人之陷於錯誤。另被告所稱呂育嫻購買產品花費不多,反因販售本案產品獲利,及附表所示被害人向廣通集團買產品其僅抽取每件產品50元,計算獲利至多5萬元,不可能為此詐騙云云,然徵之被害人 上開所述類多大量購入,再參酌被告在電視上大肆廣告,並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其產品獲益應甚豐厚,非僅如其所述區區5萬元而已,是其此部分所辯,尚 非可採。 5、被告稱所謂以一根筷子診療是一種測試法,而非診療法,其理論根據為日本大村惠昭博士之O環測試法,該測試法具有醫學與科學根據,並未施用詐術云云,惟被告於其所著之「無毒一身輕」一書中,記載「每當我接觸到許多無助的病患時..,後來我就把聯合國所公布的4大醫學系 統其中的3大醫學統合,即西醫的解剖學、中醫的辯證論 治及自然醫學的治療觀,加以整合運用。至今已經發展到一套醫學,可以在1分鐘內將癌症檢查出來,而且甚至是 0.1公分的惡性腫瘤,不需要任何儀器,只需要一根筷子 」(見附表四編號6),指出該一根筷子可以診斷出惡性 腫瘤,而被告以一根筷子對如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呂育嫻、編號4之被害人葉世宏、編號5之被害人潘利群及編號6之被害人李蘭喜進行診療,而向被害人呂育嫻、葉世宏 、潘利群及李蘭喜佯稱其病情好轉,因而誘使上開被害人信以為真,陸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等情,亦分據證人呂育嫻、葉世宏之母張連金、潘利群及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證述在卷,內容已如前述,則上開人等雖由被告以一根筷子測試彼等之癌症或紅斑性狼瘡有好轉,然實際上卻係惡化,其中呂育嫻、葉世宏及李蘭喜並陸續死亡,顯見被告前述行為雖非屬醫師法所稱之醫療行為(詳後述),然被告係以前述一根筷子診療招徠病患,作為詐術行為甚明。 6、被告稱詐欺是傳達不實在的訊息,其係強調排毒飲食方式,酵素對有疾病的人改變體質,輔助醫療,此並無不實在。雖演講廣告內容部分為西醫所不採,經鑑定認無科學根據,但沒有科學根據,並不代表施用詐術云云,惟: ①原審囑託臺北醫學大學就附表五林光常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及附表六所示NCC側錄林光常廣告帶進行鑑定,其結果為如附表5及6所示認為毫無科學根據等情,有臺北醫學大學鑑定報告、傳真文件(詳矚訴字第3 號卷四第240頁至第248頁及矚訴字第3號卷五第1頁至第120頁)及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98年4月9日保健系健 字第0980010號函及附件(詳上訴審卷三第54頁至第55 頁)、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98年5月22日保健系健字 第0980014號暨陳報狀及附件(詳上訴審卷三第95頁至第 105頁)等說明函附卷,此外,並有NCC側錄帶譯文及光碟片(詳他字第6354號卷二第297頁至第326頁、矚訴字第3 號卷五第11頁至第121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4月24日勘驗筆錄(勘驗NCC側錄光碟)(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199頁至第200頁)、被告針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譯文(詳他字第6354號卷三第2頁至第21頁、第75頁至第84頁、偵字第8636號卷第242頁至第251頁)及NCC側錄被告廣帶譯文整理(詳他字第6354號卷三第269頁至第284頁、偵字第8636號卷第252頁至第259頁)等存卷可 稽,足證被告於廣告中所言及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為教育訓練內容皆無科學根據。 ②依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98年5月12日保健系健字第 0980012號函覆本院前審上揭鑑定之人係謝明哲教授(詳 上訴卷三第85頁),而依鑑定人謝明哲於本院前審證稱:「(這個函檢送鑑定報告,這份鑑定報告是否為台北醫學的鑑定報告?提示97年6月17日台北醫學大學函)我當時 請學校保健營養學系黃士懿教授負責鑑定報告。(你當時呈報有關鑑定報告中,譯文整理部分鑑定意見,是針對板橋地方法院所提供之『重點標題討論的結果』是否如此?提示上訴卷第95頁,台北醫學大學營養學系98年5月22 日函並告以要旨)當然如此,我是針對問題來答。(提示書狀卷第175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 『任何的食物,只要你生吃,都可以吃到消化它的酵素』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吃飯、吃肉都要經過消化,我們身體就有消化酵素,不需要從外來得到消化酵素,所以這句話沒有科學根據,這是我個人的看法。(提示書狀卷第176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 欄所載『我有1個朋友,他生了1個非常危險的病,她因為補充了大量的酵素,在她康復的過程裡面,很快就恢復到了健康的狀態』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提示書狀卷第182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 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糖尿病的人都是體內嚴重的缺乏酵素,所以一旦你補充了足夠的酵素之後,對體質就會有很大的改善作用』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提示書狀卷第182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 ,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高血壓的人也是身體內嚴重的不足酵素,所以更需要來補充』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因為酵素吃了之後,酵素也不能進入身體裡面發生對任何疾病的作用,除非是消化酵素。(提示書狀卷第182頁之廣告帶譯文整理,請問廣告 帶原文欄所載『在醫學上面,有無數的證據來證實酵素確確實實對於現代人的各種不同的慢性病,都有最直接的關連,現代人的飲食不能快速改變之下,酵素無疑是最大的幫助』等語,有無科學根據並請說明理由?)沒有科學根據。(提示書狀卷第186頁之教育訓練VCD譯文整理,請問廣告帶原文欄所載『我們體內庫存的酵素越多,你就越不容易生病』等語,有無科學根據?)沒有科學根據。(鑑定報告有整理相關的文獻,針對這些文獻提到酵素功效,你對此內容有何意見?)我無法表示意見,那只是針對文獻整理的結果。(這些上開整理的文獻,提到酵素的功效,這是否是科學根據?)這如果發表在期刊,這是研究者的意見,會不會引起其他學者的同意,這是另外一回事。這是1個科學根據。(台北醫學大學引用這些文獻,是否 台北醫學大學同意這些文獻內容?)不能這樣說,因為沒有其他的文獻可以引用,但是你引用不一定可以同意。」等語(詳本院上訴審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第3頁至第7頁 ),本院更㈠審再傳訊另鑑定人即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黃士懿到庭結稱:「我的學術專長是微量營養素、脂肪酸代謝。」、「((提示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98年4月9日保健系健字第0980010號覆臺灣高 等法院97矚上訴8字第0980004700號函附件)在這份附件 的回函裏,是由您與陳俊榮、楊素卿共同具名回覆,請問其中陳俊榮是負責什麼部分?)陳教授是蛋白質專家,楊教授是肝臟營養代謝專家。」、「(陳教授專長是否跟酵素有關?)在美國文化,酵素是蛋白質。」「我們提供出來這份鑑定結果裡面所附的參考文獻,我們三位教授都有看過中間的摘要,而做出建議。」、「((提示九十七年 六月十七日台北醫學大學函所附鑑定意見) 請問您有沒有參與這份鑑定意見之製作?您所負責的是哪一個部分?)當時我們是用討論的方式,實際製成書面不是我做的。是依檢察官所送的資料為鑑定。」、「(鑑定報告有整理相關的文獻,針對這些文獻提到酵素功效,你對此內容有何意見?)一、在酵素功效大部分用在食品加工上,例如讓肉品變軟,嚼感比較好,會加上鳳梨或是木瓜酵素,事先處理。二、鳳梨酵素或木瓜酵素過去曾經用在動物實驗上,這個動物實驗上,有些可以用來改善老鼠氣喘的症狀或是保護嚙齒類動物心肌細胞之損傷,諸多這樣的文獻,都只針對動物進行研究。而在臨床研究上,就是指人體研究,這邊有文獻講到有給德國小孩吃鳳梨酵素,具有改善急性鼻竇炎之症狀,這份鑑定報告並無其他臨床的實證研究。」、「機能性食品的製造,必須經過臨床驗證後,還必須有實證醫學的精神,才可以論述具備有下列延長壽命、防止老化等等健康訴求,不具備有任何醫療訴求。機能性食品,是日本的名詞,日本厚生省對此有所規範,日本法令也規定機能性食品不能當作藥品使用。」、「(你所謂的「機能性食品」是否包括「酵素」?)當然。」、「(NCC 側錄廣告編號第24或25說明酵素可治療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癌症及所敘述之內容,為何認為這是毫無科學根據?)所謂科學根據必須有實證精神,例如藥品,要有大規模臨床實驗,經過大部分臨床實驗及統計結果,才能宣稱療效。食品不是藥品,是不具有療效。」足證被告於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言詞,皆無科學根據。被告卻於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中及電視廣告中強調酵素之功用及對病症的療效,傳達不實在之訊息,藉以推銷路加公司及廣通公司販售之植物酵素等產品,使人陷於錯誤而大量購買,如被害人呂育嫻即購買了20幾萬元,已合詐欺罪構成要件。又被告推銷之產品數量不少,購買之被害人人數眾多,其獲益非少,顯恃此為生。 7、被告辯稱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所示產品皆未標示為「健康食品」,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拘束云云。然查: ①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同法第21條第1項則 規定:「未經核准擅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所謂「健康食品」,依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足見該法第6條雖僅規定:「 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惟其中「健康食品」之定義,仍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內容,非謂只要未使用「健康食品」字樣,其他文字即非屬其禁止範圍,仍應視其是否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而加以判斷。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若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用詞有宣稱已公告之「保健功效」時,即為該原則所述第2種類型,而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禁止之範圍。查被 告於產品包裝上標示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記特殊營養素及特定保健功效,又於演講、「無毒一身輕」等書籍及路加公司刊登廣告,及廣通集團於事實欄二所示製作節目化之廣告,目的係在銷入性行銷,已如前述,並以如附表四所示內容表示保健功效,應認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16條分別處罰之。被告所辯未使用「健康食品」四字即未違法云云,自屬誤會。 ②行政院衛生署92年9月8日衛署食字第0920048800號函釋:「同法(即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業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係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某種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之保健功效』,因已符合同法第2條對健康食品 之定義,因此該食品應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許可為健 康食品。換言之,食品廣告或標示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依同法第2條對健康食品之定義,該等標 示或廣告之行為已可認定為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果該食品未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取得許可,則該等標示 或廣告亦明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處理」等語,」(詳他字第6354號卷一 第87頁至第88頁),故被告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未以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為構成要件,辯稱路加公司並未標示為「健康食品」所為並不犯罪云云,自非可採,況本案復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再次函釋:食品不得宣稱療效等語,此有該局96年6月6日藥檢參字第0960007062號函(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370頁)在卷可稽,益徵 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③路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產品,經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024822號函在卷可稽 (詳偵字第1453號卷第376頁),路加公司因此遭主管機 關多次查處等節,復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6年9 月13日北衛藥字第0960084755號函(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 73頁至第74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75頁至第76頁)、臺北縣政府衛 生局抽驗物品報告表(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77頁)、臺 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詳矚訴字第3號卷 二第78頁)、臺北縣政府95年11月24日北府衛藥字第0950096169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86 頁至第88頁)、臺北縣政府95年9月4日北府衛藥字第095007112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臺北縣政府94年9月16日北府衛藥字第0940063764號 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92頁至第95頁) 、臺北縣政府96年6月26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57099號函 、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96頁至第99頁)、 臺北縣政府93年10月14日北府衛藥字第0930043056號函、行政處分書(詳矚訴字第3號卷二第100頁至第102頁)、 臺北縣政府96年9月13日北府消保字第0960612682號函( 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33頁)及臺北縣政府96年10月9日北府法消字第0960624177號函(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34頁 )等在卷足佐,益證被告所辯路加公司之產品未違反食品健康管理法云云,不足採信。 ㈤綜上,被告上開所辯,核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常業詐欺之犯行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詳95 年11 月7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外,即 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95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乃因各該規 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罰金刑部分,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第2條規定計、折算結果,常業詐欺取財罪罰金刑最低額 為得科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修正刑法第33條第5款 將罰金刑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罰金刑最低額已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㈡被告行為時,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行為後修正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詳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㈢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修正前該 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 將被告所犯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刑期之結果已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則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關於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違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現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修正已影響行為人之實質刑罰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對於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之狀況 加以適用。本件被告所犯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原則上即應依個別論處,其刑度經數罪併罰結果,顯較修正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為重。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檢察官起訴書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被告 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與成年人廖紋廣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無犯意聯絡之告訴人呂育嫻於事實欄二拍攝節目之廣告並擔任事實欄一及二之見證人、以附表五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再由廣通集團行銷人員對被害人轉知上開內容而遂行其前揭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均係間接正犯。再被告分別利用網路、書籍、演講及電視播送等,另與廣通集團以電視播送之方式,廣告路加公司所生產之食品有保健功能,所為多次違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屬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兩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起訴認前開兩罪係屬刑法之想像競合犯,尚有誤會,一併敘明。又檢察官雖僅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被 害人呂育嫻、林雅惠及王郁瑩部分提起公訴,惟其餘附表一編號4至21、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部分,因與起訴之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其中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部分復由檢察官 於移送併辦意旨書中載明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審判。 五、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以一根筷子方式,對附表一編號一之被害人呂育嫻、編號4之被害人葉世宏、編號5之被害人潘利群及編號6之被害人 李蘭喜進行診療,其行為尚與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之構成要件不符,詳如後述,原審認被告另涉犯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尚有未合;㈡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與所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罪,二罪間之關係應係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原審認係屬想像競合犯,尚有未當;㈢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因其係以不同方法、與不同共犯所為,故應係屬連續犯,且被告係利用無犯意聯絡之告訴人呂育嫻於事實欄二拍攝節目之廣告並擔任事實欄一及二之見證人、以附表五所示毫無科學根據之內容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再由廣通集團行銷人員對被害人轉知上開內容而遂行其前揭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而為間接正犯,原審漏未敘明。被告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眾多、所造成社會之危害非輕,被告利用被害人追求身體健康及急欲治癒癌症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鼓吹被害人花費巨資購買路加公司產品,並要被害人放棄正當醫療方式,致被害人延誤治療時機,導致病情惡化,甚至死亡,危害非輕,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否認犯行且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7所示之物品,因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本件起訴及併案意旨另略以:1、起訴部分:被告林光常自93年2月27日起,連續向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被害人呂育嫻、王郁瑩、林雅惠及其他廣大之消費者訛稱,只要按照其所著「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撰寫之方法,並按時服用上開「植物綜合酵素」及「幾丁聚糖」、「明日葉」、「穀粉」及其所研發之「健康排毒餐」等產品,即無須再前往醫院作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等醫療行為,致被害人呂育嫻、王郁瑩及林雅惠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食用,嗣被害人呂育嫻於95年7月間,再次前往和信醫院檢查後,發現所罹患 之乳癌,非但不僅未能治癒,反而引起腫瘤復發轉移之更嚴重病情之傷害,因認為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2、97年度偵字第14441號併案部分:被告向 罹患紅斑性狼瘡之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李蘭喜詐稱只要持 續食用植物總合酵素、排毒餐及使用以琳淨水器、蔬果清淨機,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自可不藥而癒,惟不可繼續服用醫師所開立之藥物及其他食品,並不可再前往醫院讓醫師進行診斷,復以一根筷子對被害人李蘭喜進行診斷,以此方式執行醫療業務,使不知情之被害人李蘭喜陷於錯誤,而於同年6、7月間,在臺北市○○○路靈糧堂大樓之佳音電臺休息室內,向被告購買路加公司產品,並遵照被告所為之前開指示。嗣於92年1月、2月間,被害人李蘭喜因長期遵循被告所為之前開指示,導致健康狀況急轉直下,身體虛弱,意識不清,經被害人李蘭喜之朋友黃玉華詢問被告應如何處理,被告雖預見被害人李蘭喜如繼續遵照指示,可能造成死亡之結果,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殺人之犯意,仍指示被害人李蘭喜應繼續遵循前開指示,使被害人李蘭喜再度陷於錯誤,繼續遵循指示,及至同年4月19日,被害人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 性狼瘡再度復發,遂自行詢問被告應如何處理,惟被告仍指示被害人李蘭喜應遵照前開指示,使被害人李蘭喜再度陷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指示,終導致被害人李蘭喜於同年6 月27日,在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因全身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而死亡,因認被告另涉犯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明揭,合先敘明 。 ㈢被告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部分: 1、查醫師法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而為兼顧民俗療法之現況,行政院衛生署於82年11月19日以衛署醫字第82075656公告,對於:⑴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⑵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均不列入醫療行為。 2、查被告雖不具有醫師資格,惟被告前述以一根筷子對被害人呂育嫻、葉世宏、潘利群及李蘭喜進行所進行之診療行為,均未有使用儀器或侵入性行為等情,此已據告訴人呂育嫻、被害人葉世宏之母葉張連金、潘利群及被害人李蘭喜之友人黃玉華證述在卷,內容已如前述,又被告雖推薦路加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三之產品,惟上開產品係食品而非交付或使用藥品,故被告上開行為顯與醫師法所謂醫療行為不符,而為被告行使詐術之一環。 綜上所述,被告行為尚與醫師法第28條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以該罪相繩。 ㈣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部分: 1、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及傷害等罪嫌,係以告訴人呂育嫻之指述,告訴人呂育嫻提出之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和信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證人黃玉華之證述,及告訴人周茶妹提出已死亡之李蘭喜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病歷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記錄、東元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為其主要論據。 2、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我並無傷害或殺人之犯意,縱認其有對呂育嫻稱無須再前往醫院作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對已死亡之李蘭喜稱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勿須服用藥物等屬實,惟亦無證據證明呂育嫻癌症復發或李蘭喜之死亡,與其行為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等語。 3、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詳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判例參照);次按因果關係依客觀歸責理論,係指唯有行為人的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是昇高了1個法律所不容 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者,則該結果方可歸責於行為人(見林山田教授著刑法通論第216頁)。 4、本件縱認被告有對告訴人呂育嫻稱無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或對已死亡之被害人李蘭喜稱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即毋須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屬實,惟無證據證明告訴人呂育嫻是否接受正統醫療行為,其所罹患之乳癌就不會再復發或提早復發,而癌症患者本就有存活率之問題,病患依照醫師建議作化療後,最終也可能還是會導致死亡,是因果關係實無法建立。另亦無證據證明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性狼瘡,倘接受正統醫療即不會死亡或提早死亡,是本件縱被告未建議告訴人呂育嫻不接受化療,或未對被害人李蘭喜稱藥很毒,吃藥到時還要排毒,亦不能保證不利或死亡的結果即不會發生,自難遽認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況依被害人王郁瑩於原審證稱:沒有因此停止化療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75頁),則告訴人呂育嫻、被害人李蘭喜亦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再繼續進行化療及正統醫療。又被告對於告訴人呂育嫻不作化療將導致傷害,或對於被害人李蘭喜不接受正統醫療將導致死亡之結果,是否有認知,亦有疑義。本件被告或許因急欲推銷其路加公司產品,給予上開被害人錯誤訊息,但終究無法逕認被告對於告訴人呂育嫻及已死亡之被害人李蘭喜有何傷害及殺人之知與欲。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另有構成傷害或殺人未遂等罪行,揆諸前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此部分行為與上開有罪部分,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檢察官依告訴人呂育嫻及被害人李蘭喜之母周茶妹之請求提起上訴內容略以:原審既認定被告所販售之商品並不具有治療癌症、腫瘤及治療紅斑性狼瘡等功效,則被告向告訴人呂育嫻及告訴人周茶妹之女即被害人李蘭喜佯稱其所代言之產品具有上開效果,不須再前往醫院接受化學、放射或紅斑性狼瘡之治療之行為,即係製造並昇高了1個法律所不容許之 風險。被告向告訴人呂育嫻及被害人李蘭喜誆稱應放棄正統醫療方式等言,實已加速造成告訴人呂育嫻癌症病情惡化及被害人李蘭喜因紅斑性狼瘡惡化而致死亡之結果,依照首揭說明,自難謂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呂育嫻之傷害及被害人李蘭喜死亡之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亦難認被告就其上開傷害及殺人之行為無知與欲,原審未詳查,逕認定被告被訴傷害及殺人之部分無罪,實與經驗法則有違等語,提起上訴,惟縱被告有對告訴人呂育嫻、被害人李蘭喜表示只要服用「路加公司」產品,即毋須服用藥物等醫療行為縱為實在,然是否不須再前往醫院接受化學、放射或紅斑性狼瘡之治療之行為,其決定權猶在告訴人呂育嫻及被害人李蘭喜,參酌被害人林雅惠表示並未停止化療等情,告訴人呂育嫻於原審審理時復表示之所以未再進行化療,係因其業已去世亦罹患癌症之先生進行化療情形致其心理產生恐懼,且化療很痛苦,所以於聽到被告前揭說法後始決定不再進行化療等語(詳矚訴字第3號卷三第251頁),足證被告前揭行為,與告訴人呂育嫻受傷害及被害人李蘭喜死亡間,並無因果關係,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尚無理由。 七、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部分: 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312號、第8636號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所犯附表八所示犯行,認亦構成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嫌等語,惟查: ㈠依已死亡之被害人林淑惠之家屬賴宣諭所製作之筆錄,被害人林淑惠係自95年5月31日至95年8月18日間陸續購買路加公司產品,其被詐騙之行為既已在新法施行後,及依被害人曾瑞萍所述,其購買產品係在95年7月間,亦在新法施行後, 即不得再適用修正前常業詐欺罪,應構成刑法普通詐欺罪。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故苟行為人 之施詐行為不致使人陷於錯誤者,亦與詐欺罪要件不該當。經查:①被害人池韻梅於偵查中供述其購買非因觀看電視廣告見證代言,主因是認同被告所出版無毒一身輕書籍之飲食觀念,自發性購買相關產品(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77 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其係看完被告無毒一身輕之書籍後,自己去路加公司購買產品,過程中並無與被告接觸。在這過程中,其沒有被騙感覺。購買產品之瓶子包裝紙上有附帶說明書。買的時候並無看包裝紙上有無記載療效。(見上訴卷一第240頁至第242頁)。②被害人趙婉君於偵查中供述其原則上相信被告之理論,其本身也不認為遭被告欺騙,只是其使用被告所介紹的相關產品後,並沒有他所說的功效罷了。(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80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其 於路加公司購買產品時,係由林小姐介紹,過程中並無與被告接觸。其因看了書,書上寫吃了酵素會提升免疫系統而購買酵素。其認為酵素會提升免疫系統之概念是正確觀念(見上訴卷一第242頁反面至第243頁反面)。③被害人吳萃芳於偵查中供述因其有一顆惡性腫瘤,開刀後經朋友告訴可食用林光常產品治療,因此才開始購買(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82頁至第184頁);於本院前審中再陳述購買產品時是跟櫃臺小姐接觸,無跟被告接觸,且因其開刀,經教會姊妹介紹購買,因教會姊妹之先生胃腫瘤開刀服用效果不錯,建議去購買酵素、昆布粉才會去買。並陳述只相信教會姊妹就直接買,非經門市人員之推銷、購買這些產品(見上訴審卷一第244頁至第245頁)。④被害人丘綠茵於偵查中供述因看了林光常所出版之無毒一身輕書籍後,並同意被告所闡述之養身理論,主動前往購買,其認為有書上及門市小姐所說之效果,其不覺得遭詐騙(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11頁至第212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其失眠、頻尿、記憶中斷等健康不好的地方,現已改善比較多,路加酵素很好。剛開始時會因被告頭銜相信他而去購買產品吃看看,後來因服用後的感覺,覺得那些頭銜不是很重要。身體不舒服、感冒、喉嚨不舒服,就1小時服用一次,睡一覺後就覺得身體很舒服(上訴卷 二第121頁反面至第123頁)。⑤被害人林惠美於偵查中供述其因看了被告所出版之無毒一身輕書籍後,並同意被告所闡述之養身理論,主動前往購買,排泄功能的確有改善。其不認為被告及路加公司有向其詐騙(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當然多少會因書中所寫被告具有醫學博士、醫師教授頭銜,有長年腫瘤教學臨床經驗,並已陸續獲得多項研究及臨床成果而更加相信被告的話,但吃過之後,覺得還好(上訴卷二第123頁反面至第124頁)。⑥被害人楊美娥於偵查中供述其因看電視廣告,經詢問後主動購買,購買時有一位小姐向其服務,並無跟其說該產品有何作用,目前無副作用或不良反應。不願提告(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99頁至第200頁);於本院前審中陳述其係從電視廣告中得知植物綜合酵素的資訊,於電視廣告中雖無提到路加公司的資訊,但因住在永和,故經常有看到在永和之路加公司門市。其是打果汁加在裡面,沒有特別想要治療什麼,也無什麼特別感覺。因為他的酵素是粉末不用冰,所以才去買,功能不在乎,酵素應該都一樣。係因朋友說不錯,所以去路加公司買酵素(上訴卷二第124頁反面至第126頁)。⑦被害人王坤松於偵查中供述其購買時,無人向其推銷,並不知道其太太於使用後是否較健康,且仍持續就醫。並不知功效如何。不願提告(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86頁至 第187頁);於本院前審陳述其當時購買機丁聚醣是因其太 太得癌症買給太太吃,她有病,排毒之後身體會比較好。自己沒有吃。購買時因看電視而知機丁聚醣可以排毒。電視上並無看到,不清楚是否有無提供路加公司之電話。並不清楚其太太使用後效果如何(見上訴卷二,第102頁至第103頁)。⑧被害人倪上達於偵查中供述其在購買被告無毒一身輕後,因同意被告所闡述的健康養身理論,所以,自行購買被告所販賣之產品(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05頁至第206頁);於本院前審亦陳述無毒一身輕書籍與演講並沒說這些產品可以把癌症治療好,只說可以促進身體健康(見上訴卷二,第8頁反面至第9頁)。⑨被害人邊鵬於偵查中供述其係因同意被告所闡述的健康養身理論,所以,自行購買林光常所販賣之產品綜合植物酵素後食用約2年之久(見他字第6354號卷 ㈠第18 9頁至第190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其判定並無副作用,至於好不好並不知(見前審卷二,第106頁至第107頁)。⑩被害人劉寬明於偵查中供述其係因認同被告所闡述的健康養身的理論,所以,想購買他所販賣的產品(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217頁至第218頁);於本院前審中再陳述其當時去購買植物酵素的目的乃係為了保健(見上訴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⑪被害人汪淑霞於偵查中供述其係自己看書主動前往中和路加公司購買上述產品,並購買被告演講CD(見他字第6354號卷㈠第173頁);於本院前審再陳述被告常 寫的無毒一身輕書籍裡面寫的健康理念,其蠻認同的,所以才去買(見上訴卷二,第183頁)等語。可知上開被害人或 因自身並無受騙之認知,或認同被告健康養身理論、或對上述健康食品無辨識能力、或僅為保健非為療效,或基於對他人之信任,甚或感覺路加的酵素很好,對排便、失眠、頻尿等症狀有改善,而購買上述產品,殊無因被告之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形,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詐欺罪有間。 ㈢從而,上開㈠、㈡部分併辦意旨,皆與前開有罪部分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無法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28條、第340條、第55 條、第56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購買管道│購買經過及內容 │購買金額 │ │ │ │ │ │ │(新臺幣)│ ├──┼───┼────┼────┼──────────────┼─────┤ │1 │呂育嫻│93年2月2│路加公司│自93年2月27日起,連續向呂育 │約20萬元 │ │ │ │日起至94│ │嫻訛稱,只要按照其所撰寫之「│ │ │ │ │年10月4 │ │無毒一身輕」等書內所撰寫之方│ │ │ │ │日 │ │法,並按時服用上開「全然植物│ │ │ │ │ │ │總合酵素」及「幾丁聚糖」、「│ │ │ │ │ │ │明日葉」、「穀粉」及其所研發│ │ │ │ │ │ │之「健康排毒餐」等產品,即無│ │ │ │ │ │ │須再前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 │ │ │ │ │ │療等醫療行為,並以筷子對呂育│ │ │ │ │ │ │嫻診療,並稱其身體已有好轉現│ │ │ │ │ │ │象,致呂育嫻陷於錯誤,陸續購│ │ │ │ │ │ │買路加公司之產品服用,呂育嫻│ │ │ │ │ │ │並於95年3月20 日,與路加公司│ │ │ │ │ │ │簽署加盟經銷合作契約書,並進│ │ │ │ │ │ │貨近2百萬元之產品後,於95年4│ │ │ │ │ │ │月6日,在臺北縣蘆洲市開設加 │ │ │ │ │ │ │盟店販售上開產品,嗣呂育嫻於│ │ │ │ │ │ │95年7月間,再次前往和信醫院 │ │ │ │ │ │ │檢查後,發現所罹患之乳癌,非│ │ │ │ │ │ │但不僅未能治癒,反而腫瘤復發│ │ │ │ │ │ │轉移,至此呂育嫻始知受騙。 │ │ ├──┼───┼────┼────┼──────────────┼─────┤ │2 │林雅惠│93年2月 │路加公司│自電視看到由林光常代言,宣稱│約10萬元 │ │ │(已死│27 日起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之產品,│ │ │ │亡) │即陸續購│ │具有排毒之療效,由呂育嫻做見│ │ │ │ │買 │ │證的節目,即打電話去路加公司│ │ │ │ │ │ │問相關產品如何使用,公司就給│ │ │ │ │ │ │林雅惠呂育嫻之電話,後打電話│ │ │ │ │ │ │去問呂育嫻後,就買了飲水機、│ │ │ │ │ │ │蔬果解毒機、排毒餐及「全然植│ │ │ │ │ │ │物總合酵素」等產品。飲水機一│ │ │ │ │ │ │台1萬9千元,蔬果解毒機4千5百│ │ │ │ │ │ │元。「全然植物總合酵素」1罐 │ │ │ │ │ │ │9千5百元,買了3罐,吃完後陸 │ │ │ │ │ │ │續有再繼續買相關產品,又聽林│ │ │ │ │ │ │光常CD及書上所寫,即無須前 │ │ │ │ │ │ │往醫院做化學及放射線治療等醫│ │ │ │ │ │ │療行為,惟經使用半年後,複診│ │ │ │ │ │ │時發現有復發之現象。 │ │ ├──┼───┼────┼────┼──────────────┼─────┤ │3 │王郁瑩│93年2月 │路加公司│自93年2月27日起,因在電視上 │約20幾萬 │ │ │ │27日起 │ │看到呂育嫻做林光常的見證人,│元 │ │ │ │ │ │因呂育嫻在電視上稱吃了林光常│ │ │ │ │ │ │的產品就不用做化療,吃產品就│ │ │ │ │ │ │會治好癌症,致王郁瑩陷於錯誤│ │ │ │ │ │ │陸續購買路加公司之「植物綜合│ │ │ │ │ │ │酵素」及「幾丁聚糖」、「穀粉│ │ │ │ │ │ │」等產品,共20幾萬元。 │ │ ├──┼───┼────┼────┼──────────────┼─────┤ │4 │葉世宏│91年8月 │路加公司│因其子葉世宏得鼻咽癌後,本應│價格不詳 │ │ │(已死│至12月 │ │做化療,惟於91年8月時看到關 │ │ │ │亡) │ │ │於林光常的介紹,及林光常書籍│ │ │ │ │ │ │上之見證,就吃林光常的相關產│ │ │ │ │ │ │品,後每個星期回診時,林光常│ │ │ │ │ │ │會用筷子做診療,並稱病情有好│ │ │ │ │ │ │轉,惟其子之癌症於91年12月底│ │ │ │ │ │ │時因轉移至頸椎後,並死亡。 │ │ ├──┼───┼────┼────┼──────────────┼─────┤ │5 │潘利群│94年12月│呂育嫻所│於94年7月因得乳癌,動完手術 │約20至30 │ │ │ │6日至95 │開設之加│後,持續化療六次,於94 年12 │萬元 │ │ │ │年間 │盟店、路│月底,於電視上見到呂育嫻之見│ │ │ │ │ │加公司之│證,經路加公司之人員與呂育嫻│ │ │ │ │ │代理商 │取得聯繫,再請呂育嫻幫其安排│ │ │ │ │ │ │與林光常見面,於94年12月6日 │ │ │ │ │ │ │當天,林光常即替潘利群做筷子│ │ │ │ │ │ │的診療及能量的測試後,並告知│ │ │ │ │ │ │其身體很健康,可以停止化療,│ │ │ │ │ │ │拿呂育嫻當見證,潘利群即購買│ │ │ │ │ │ │由林光常所介紹之產品,含酵素│ │ │ │ │ │ │、床墊、枕頭、綠藻、昆布粉等│ │ │ │ │ │ │產品,惟使用後相關產品後,於│ │ │ │ │ │ │95年7月做自我檢測時發現疑似 │ │ │ │ │ │ │復發,經檢查,醫生發現乳癌有│ │ │ │ │ │ │移轉之現象。 │ │ ├──┼───┼────┼────┼──────────────┼─────┤ │6 │李蘭喜│91年6月 │路加公司│於91年5月、6月間,因聽林光常│約5萬元 │ │ │(已死│、7月間 │ │之演講,並在臺北市○○○路靈│ │ │ │亡) │ │ │糧堂大樓之佳音電臺休息室內,│ │ │ │ │ │ │林光常對李蘭喜以筷子診斷,李│ │ │ │ │ │ │蘭喜聽信林光常之說詞後,即向│ │ │ │ │ │ │路加公司購買「全然植物總合酵│ │ │ │ │ │ │素」1罐、「以琳淨水器」2台、│ │ │ │ │ │ │「蔬果清淨機」2台,並遵照林 │ │ │ │ │ │ │光常所為前開指示服用產品。嗣│ │ │ │ │ │ │於92年1月、2月間,李蘭喜健康│ │ │ │ │ │ │狀況急轉直下,身體虛弱,意識│ │ │ │ │ │ │不清,經李蘭喜之朋友黃玉華詢│ │ │ │ │ │ │問林光常應如何處理,林光常仍│ │ │ │ │ │ │指示李蘭喜應繼續遵循前開指示│ │ │ │ │ │ │,使李蘭喜再度陷於錯誤,而繼│ │ │ │ │ │ │續遵循前開指示,及至92年4 月│ │ │ │ │ │ │19日,李蘭喜所罹患之紅斑性狼│ │ │ │ │ │ │瘡再度復發,遂自行詢問林光常│ │ │ │ │ │ │應如何處理,惟林光常仍指示李│ │ │ │ │ │ │蘭喜應遵照前開指示,使李蘭喜│ │ │ │ │ │ │再度陷於錯誤,而繼續遵循前開│ │ │ │ │ │ │指示,嗣李蘭喜於92年6月27 日│ │ │ │ │ │ │,在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因全身│ │ │ │ │ │ │性紅斑狼瘡、敗血症、肺炎、鬱│ │ │ │ │ │ │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而死亡。│ │ ├──┼───┼────┼────┼──────────────┼─────┤ │7 │周秀雅│95年間 │路加公司│95年間閱讀林光常所籍「無毒一│1萬9千元 │ │ │ │ │ │身輕」,陷於錯誤購買「全然植│ │ │ │ │ │ │物總合酵素」2瓶,並依規定食 │ │ │ │ │ │ │用,食用半年,認為身體無任何│ │ │ │ │ │ │改變。 │ │ ├──┼───┼────┼────┼──────────────┼─────┤ │8 │溫東源│94年間 │路加公司│94年間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10萬元至12│ │ │ │ │ │籍「無毒一身輕」,及電視廣告│萬元 │ │ │ │ │ │後,陷於錯誤向路加公司購買「│ │ │ │ │ │ │植物總合酵素」、「蔬果清洗機│ │ │ │ │ │ │」、「以林飲水機」、「備長炭│ │ │ │ │ │ │」、「植物能量素」等產品,「│ │ │ │ │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1罐9千5百 │ │ │ │ │ │ │元,身體環保、排毒功效,「以│ │ │ │ │ │ │琳飲水機」1台1萬7千元左右, │ │ │ │ │ │ │可製造活水,「蔬果清先機」,│ │ │ │ │ │ │1台4千5百元,可以清除蔬果表 │ │ │ │ │ │ │面的農藥,「植物能量素」1 罐│ │ │ │ │ │ │約2千元、備長炭1箱約2萬元。 │ │ ├──┼───┼────┼────┼──────────────┼─────┤ │9 │楊鳳台│95年間 │路加公司│95年間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5萬元 │ │ │ │ │ │籍「無毒一身輕」,有介紹產品│ │ │ │ │ │ │之功效,陷於錯誤向路加公司購│ │ │ │ │ │ │買「全然植物總合酵素」1 罐9 │ │ │ │ │ │ │千5百元,買2罐、「植物種子纖│ │ │ │ │ │ │維」1罐約2千元、「以琳飲水機│ │ │ │ │ │ │」1台1萬7千元、「備長炭」1盒│ │ │ │ │ │ │5百元、「植物能量素」1 罐約2│ │ │ │ │ │ │千元,購買2罐,約5萬元。 │ │ ├──┼───┼────┼────┼──────────────┼─────┤ │10 │李品佑│93年 │路加公司│93年間閱讀林光常所著「無毒一│5萬元 │ │ │ │ │ │身輕」書籍後,陷於錯誤購買「│ │ │ │ │ │ │植物總合酵素」、「蔬果清消機│ │ │ │ │ │ │」、「以琳飲水機」及「全然植│ │ │ │ │ │ │物能量素(昆布粉)」等產品,│ │ │ │ │ │ │門市林小姐推銷表示該公司所販│ │ │ │ │ │ │賣產品可改善很多癌症疾病,並│ │ │ │ │ │ │舉很多見證參考,李品佑購買後│ │ │ │ │ │ │,給其父使用後無副作用,但其│ │ │ │ │ │ │父認為使用該「全然植物總合酵│ │ │ │ │ │ │素」、「蔬果清消機」、「以琳│ │ │ │ │ │ │飲水機」及「全然植物能量素(│ │ │ │ │ │ │昆布粉)」等產品,沒有作用。│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金額(新│行銷公司│詐騙內容 │ │ │ │ │臺幣) │ │ │ ├──┼───┼────┼────┼────┼───────────────┤ │1 │王淑宜│95年2月 │6萬元 │日瀠子生│電視廣告,由林光常代言,宣稱植│ │ │ │ │ │物科技股│物總和酵素具有排毒等療效,且經│ │ │ │ │ │份有限公│由廣通集團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 │ │ │ │ │司 │故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10多 │ │ │ │ │ │ │瓶,共計6萬元,但使用無效果。 │ ├──┼───┼────┼────┼────┼───────────────┤ │2 │楊翠花│95年4月 │10萬元 │日瀠子生│94年4月電視廣告播送林光常代言 │ │ │ │ │ │物科技股│之「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 │ │ │ │ │ │份有限公│稱可排毒、排宿便、促進小孩食慾│ │ │ │ │ │司 │,增加抵抗力等療效,因而購買20│ │ │ │ │ │ │盒,給小孩食用其中8盒後,覺得 │ │ │ │ │ │ │使用無效果。 │ ├──┼───┼────┼────┼────┼───────────────┤ │3 │李美昭│95年上半│3萬元 │日瀠子生│95年上半年看第四台林光常博士介│ │ │ │年 │ │物科技股│紹使用「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 │ │ │ │ │ │份有限公│,稱可增加抵抗力,及可改善糖尿│ │ │ │ │ │司 │病及婦女病變,且經由廣通集團之│ │ │ │ │ │ │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六盒之│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予其母服 │ │ │ │ │ │ │用其中5盒後無效果。 │ ├──┼───┼────┼────┼────┼───────────────┤ │4 │蔡英女│95年3月 │3萬6千元│日瀠子生│95年3月看第四台林光常博士介紹 │ │ │ │ │ │物科技股│使用「MOD植物總合酵素」,稱有 │ │ │ │ │ │份有限公│排毒減肥、可降血壓及血糖之療效│ │ │ │ │ │司 │,故購買6盒,予其父、母、弟及 │ │ │ │ │ │ │弟媳服用,惟使用後均無效果。 │ ├──┼───┼────┼────┼────┼───────────────┤ │5 │廖月英│94年間 │1萬2千元│日瀠子生│94年間時觀看東森娛樂購物台購物│ │ │ │ │ │物科技股│廣告宣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具 │ │ │ │ │ │份有限公│有變漂亮、治療脂肪肝等療效,故│ │ │ │ │ │司 │購買酵素2盒,但使用後無效果。 │ ├──┼───┼────┼────┼────┼───────────────┤ │6 │陳宛均│95年年初│1萬8千元│廣通公司│95年年初觀看超視頻道林光常及崔│ │ │ │ │ │(併案意│麗心介紹具有「治療糖尿病、促進│ │ │ │ │ │旨書誤載│新陳代謝、防止現代文明病、改善│ │ │ │ │ │為中廣百│消化系統」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貨股份限│」,故購買6盒,當使用無療效時 │ │ │ │ │ │公司) │,該公司行銷小姐竟要求多吃一點│ │ │ │ │ │ │,且拒絕退費。 │ ├──┼───┼────┼────┼────┼───────────────┤ │7 │陳嬑鈴│93年間(│2萬元 │目彪公司│經電視廣告,由林光常代言之「 │ │ │(原審│併案意旨│ │、嘉通公│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具 │ │ │誤載為│書誤載為│ │司 │有排毒、改善過敏、改善蕁麻疹、│ │ │陳憶鈴│95 年間 │ │ │可減肥等效果,廣通集團之行銷人│ │ │) │) │ │ │員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總 │ │ │ │ │ │ │合酵素」4盒後,使用後無效果。 │ ├──┼───┼────┼────┼────┼───────────────┤ │8 │李姵儂│95年1月 │6萬元 │廣通集團│95年1月間因觀看電視購物,由林 │ │ │ │間 │ │ │光常、崔麗心、朱衛茵等推銷排毒│ │ │ │ │ │ │、減肥、代謝及增強小孩記憶力、│ │ │ │ │ │ │治療癌症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 │產品,經購買13盒後,由其小孩及│ │ │ │ │ │ │有癌症之友人陳士平使用後無效果│ │ │ │ │ │ │。 │ ├──┼───┼────┼────┼────┼───────────────┤ │9 │賴美莉│95年3月 │4萬元 │廣通公司│95年3月間因觀看電視,由林 │ │ │ │19日 │ │ │光常、崔麗心介紹調理體質、瘦身│ │ │ │ │ │ │、清除宿便之「MOD植物總合酵 │ │ │ │ │ │ │素」,經購買10盒後,服用1個月 │ │ │ │ │ │ │無效果,且精神不濟。 │ ├──┼───┼────┼────┼────┼───────────────┤ │10 │張玉燕│95年3月 │3萬6千元│廣通集團│95年3月間因觀看電視,由林光常 │ │ │ │ │ │ │、崔麗心、朱衛茵主持推薦之「 │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宣稱具有排 │ │ │ │ │ │ │除宿便、達到瘦身健康減肥、改善│ │ │ │ │ │ │過敏體質之效果,經購買12 盒, │ │ │ │ │ │ │使用半年後無效果。 │ ├──┼───┼────┼────┼────┼───────────────┤ │11 │張秋香│94年年中│16萬元 │日瀠子生│94年年中因觀看第四台,由林光常│ │ │ │ │ │物科技股│及崔麗心推薦排除宿便、達到瘦身│ │ │ │ │ │份有限公│健康減肥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司 │等產品,洽洵該公司行銷人員,經│ │ │ │ │ │ │購買使用後無效果。 │ ├──┼───┼────┼────┼────┼───────────────┤ │12 │王麗卿│94年10月│10萬元 │日瀠子生│94年10月觀看電視購物由鄭進一、│ │ │ │間 │ │物科技股│沈文程推薦,宣稱可改善宿便有效│ │ │ │ │ │份有限公│減肥瘦身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司 │等產品,經購買使用後無效果。 │ ├──┼───┼────┼────┼────┼───────────────┤ │13 │簡玉霞│95年3月 │3萬6千元│日瀠子生│95年3月觀看第四台由林光常、崔 │ │ │ │ │ │物科技股│麗心推薦排宿便、達到瘦身健康減│ │ │ │ │ │份有限公│肥之「MOD植物總合酵素」,購買6│ │ │ │ │ │司 │盒,使用其中4盒後效果。 │ ├──┼───┼────┼────┼────┼───────────────┤ │14 │吳惠萍│94年9月 │5萬7千元│目彪生化│94年9月觀看由林光常、崔麗心主 │ │ │ │ │ │科技公司│持代言「MOD植物總合酵素」之產 │ │ │ │ │ │ │品,宣稱其產品具有改善過敏、改│ │ │ │ │ │ │善體質等效果,且經由行銷人員強│ │ │ │ │ │ │力推薦,故購買6盒,使用1年3個 │ │ │ │ │ │ │月後,無效果。 │ ├──┼───┼────┼────┼────┼───────────────┤ │15 │蔡麗君│95年1月 │6萬4千元│廣通公司│95年1月16日由林光常、崔麗心、 │ │ │ │16 日 │ │ │楊小黎推薦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 │」具有防癌、改善便秘、改善酸性│ │ │ │ │ │ │體質為鹼性體質之效果,購買13盒│ │ │ │ │ │ │,服用3至4個月無效。 │ ├──┼───┼────┼────┼────┼───────────────┤ │16 │詹彩雲│95年3月 │3萬6千元│廣通公司│95年3月15日,由林光常、崔麗心 │ │ │ │15日 │ │日瀠子生│主持推薦之「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物科技股│產品,宣稱可以改善體質、排毒、│ │ │ │ │ │份有限公│改善睡眠等效果,經購買7盒使用1│ │ │ │ │ │司 │年無效。 │ ├──┼───┼────┼────┼────┼───────────────┤ │17 │蔡濱妃│94年11月│約5萬元 │日瀠子生│經由目彪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強力推│ │ │ │起至95 │ │物科技股│銷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可以調 │ │ │ │年5月15 │ │份有限公│整體質,購買10盒,惟使用後無效│ │ │ │日止 │ │司、目彪│果。 │ │ │ │ │ │公司 │ │ ├──┼───┼────┼────┼────┼───────────────┤ │18 │張泳波│94年9月 │3萬4千9 │京虹公司│94年9月至10月間觀看電視由林光 │ │ │ │至10 月 │百元 │ │常持推薦調整體質、防癌之「MOD │ │ │ │間 │ │ │植物總合酵素」產品,經購買使用│ │ │ │ │ │ │後無效。 │ ├──┼───┼────┼────┼────┼───────────────┤ │19 │宋月英│95年3月 │3萬元 │中廣百貨│95年3月觀看電視,由林光常、崔 │ │ │ │間 │ │公司 │麗心主持調整體質、由酸變鹼之「│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購買6盒│ │ │ │ │ │ │,使用後無效。 │ ├──┼───┼────┼────┼────┼───────────────┤ │20 │藍瑞柳│95年2月 │15萬2千 │日瀠子生│95年2月8日因觀看電視,由林光常│ │ │ │8日 │2百48元 │物科技股│、崔麗心推薦之「MOD植物總合酵 │ │ │ │ │ │份有限公│素」,宣稱具有排毒、改善慢性病│ │ │ │ │ │司 │、排宿便之效果,前後購買2次共 │ │ │ │ │ │ │20盒,使用後無效果,且發現手臂│ │ │ │ │ │ │過敏、暈眩副作用。 │ ├──┼───┼────┼────┼────┼───────────────┤ │21 │黃惠敏│95年3月 │6萬元 │日瀠子生│95年3月,觀看第四台,由林光常 │ │ │ │ │ │物科技股│及崔麗心推薦排宿便、達到瘦身健│ │ │ │ │ │份有限公│康減肥之「MOD植物總合酵素」廣 │ │ │ │ │ │司 │告,洽詢該公司行銷人員,經購買│ │ │ │ │ │ │10盒,使用無效。 │ ├──┼───┼────┼────┼────┼───────────────┤ │22 │潘麗珍│95年年中│4萬2千元│日瀠子生│95年年中由林光常推薦吸收油脂、│ │ │ │ │ │物科技股│並宣稱乳癌患者治癒,經購買「 │ │ │ │ │ │份有限公│MOD植物總合酵素」7盒使用2至3個│ │ │ │ │ │司 │月無效。 │ ├──┼───┼────┼────┼────┼───────────────┤ │23 │曾淑娟│94年5月 │金額不詳│廣通公司│95年5月至6月間,由林光常推薦排│ │ │ │至6月間 │ │ │毒之「MOD植物總合酵素」,經購 │ │ │ │ │ │ │買使用1至2個月無效。 │ ├──┼───┼────┼────┼────┼───────────────┤ │24 │李仲玲│95年5月 │4萬2千元│日瀠子生│95年5月間,由林光常、崔麗心主 │ │ │ │間 │ │物科技股│持推薦之「MOD植物總合酵素」產 │ │ │ │ │ │份有限公│品,宣稱具有改善慢性病、癌症、│ │ │ │ │ │司 │排毒等效果,經購買7盒,使用6個│ │ │ │ │ │ │月無效。 │ ├──┼───┼────┼────┼────┼───────────────┤ │25 │李其蓁│95年4月 │3萬元 │廣通公司│95年4月,自林光常電視廣告,由 │ │ │ │ │ │日瀠子生│林光常推薦排毒之「MOD植物總合 │ │ │ │ │ │物科技股│酵素」,宣稱具有排毒、促進新陳│ │ │ │ │ │份有限公│代謝之效果,依廣告跑馬燈0800打│ │ │ │ │ │司 │電話,行銷人員推銷購買6 盒使用│ │ │ │ │ │ │1個月無效。 │ ├──┼───┼────┼────┼────┼───────────────┤ │26 │李淑君│95年1月 │35萬元 │日瀠子生│於95年4月間看林光常博士電視廣 │ │ │ │20 日 │ │物科技股│告,由林光常、崔麗心主持並有見│ │ │ │ │ │份有限公│證人呂育嫻,推薦名稱為「MOD植 │ │ │ │ │ │司 │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產品具有│ │ │ │ │ │ │排毒、改善身體病症、改善癌症之│ │ │ │ │ │ │效果,行銷人員強力推銷購買植物│ │ │ │ │ │ │總合酵素,使用後因會頭暈即不敢│ │ │ │ │ │ │再食用。 │ ├──┼───┼────┼────┼────┼───────────────┤ │27 │呂姿玲│94年12月│4萬元 │日瀠子生│94年12月起購買「MOD植物總合酵 │ │ │ │間 │ │物科技股│素」,宣稱任何病症服用都有益處│ │ │ │ │ │份有限公│,購買8盒,使用後均無療效。 │ │ │ │ │ │司 │ │ ├──┼───┼────┼────┼────┼───────────────┤ │28 │林虹妙│95年間 │10萬元 │日瀠子生│95年間觀看民視頻道,由崔麗心推│ │ │ │ │ │物科技股│薦,可排宿便、達到瘦身健康減肥│ │ │ │ │ │份有限公│之「MOD植物總合酵素」之產品, │ │ │ │ │ │司 │經洽詢該公司行銷人員,經購買20│ │ │ │ │ │ │盒後,經使用10盒後無效。 │ ├──┼───┼────┼────┼────┼───────────────┤ │29 │呂汶玲│94年8月 │11萬元 │廣通公司│由電視廣告,由林光常、朱衛茵、│ │ │ │ │ │、中廣公│崔麗心推薦代言之「MOD植物總合 │ │ │ │ │ │司 │酵素」產品,宣稱可減肥瘦身及調│ │ │ │ │ │ │理體質,經購買,惟服用後均無效│ │ │ │ │ │ │果。 │ ├──┼───┼────┼────┼────┼───────────────┤ │30 │賴盈良│95年3月8│14萬元 │日瀠子生│由電視廣告,由林光常代言之「 │ │ │ │日、95 │ │物科技股│MOD植物總合酵素」產品,宣稱有 │ │ │ │年3月28 │ │份有限公│排毒、排宿便、瘦身之效果,經購│ │ │ │日 │ │司 │買但服用後均無效果。 │ ├──┼───┼────┼────┼────┼───────────────┤ │31 │楊芹菁│95年2月 │因與其他│日瀠子生│電視廣告由崔麗心、林光常推薦,│ │ │ │間 │產品搭配│物科技股│宣稱「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療 │ │ │ │ │共購買1 │份有限公│效,且經由廣通集團行銷人員強力│ │ │ │ │百餘萬元│司 │推薦,故購買使用半年後無效果。│ ├──┼───┼────┼────┼────┼───────────────┤ │32 │王惠香│94年間(│70餘萬 │目彪公司│94年間因於電視廣告,由崔麗心、│ │ │ │惟收到的│元 │ │林光常及呂育嫻推薦,宣稱「MOD │ │ │ │發票時間│ │ │植物總合酵素」具有治療及抑制癌│ │ │ │為95年間│ │ │症復發療效,且經由廣通集團行銷│ │ │ │) │ │ │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 │ │ │ │ │ │ │總合酵素」44盒,使用後無效果。│ ├──┼───┼────┼────┼────┼───────────────┤ │33 │阮能玉│95年間 │20萬元 │鳳帝公司│於95年間因看電視廣告,由林光常│ │ │ │ │ │ │推薦,宣稱「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 │具有排毒之療效,且經由廣通集團│ │ │ │ │ │ │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 │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44 盒,供其父│ │ │ │ │ │ │母使用無效果。 │ ├──┼───┼────┼────┼────┼───────────────┤ │34 │李黛娟│94年底 │6萬元 │目彪公司│於94年底因看電視廣告,由崔麗心│ │ │ │ │ │ │、林光常推薦,宣稱「MOD 植物總│ │ │ │ │ │ │合酵素」有排毒、改善癌症之療效│ │ │ │ │ │ │,且經由目彪公司之行銷人員強力│ │ │ │ │ │ │推銷,故購買「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 │」6萬元,但使用7個月後無效果。│ ├──┼───┼────┼────┼────┼───────────────┤ │35 │秦嘉誠│95年間 │約10萬元│舜裕公司│於電視廣告,由林光常推薦,宣稱│ │ │ │ │ │、廣通集│「MOD植物總合酵素」具有排毒、 │ │ │ │ │ │團 │治療癌症等療效,且經由廣通集團│ │ │ │ │ │ │之行銷人員強力推銷,故購買「 │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16盒,供其母 │ │ │ │ │ │ │親使用,但無效果。 │ ├──┼───┼────┼────┼────┼───────────────┤ │36 │許瑞英│95年3月 │20萬元 │廣通公司│由電視廣告,由林光常、崔麗心代│ │ │ │13日 │ │ │言推薦,宣稱「MOD植物總合酵素 │ │ │ │ │ │ │」具有排毒、治療慢性病、癌症之│ │ │ │ │ │ │療效,且經由廣通公司之行銷人員│ │ │ │ │ │ │強力推銷,故購買「MOD植物總合 │ │ │ │ │ │ │酵素」共50盒,惟使用後無效果。│ └──┴───┴────┴────┴────┴───────────────┘ 附表三: ┌─┬─────┬───────────┬─────┐│編│產品名稱 │宣稱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備 註││號│ │有特定保健功效 │ │├─┼─────┼───────────┼─────┤│1 │全然植物總│「體力充沛、胃口增加、│於「無毒一││ │合酵素、 │身體舒暢、膚質變好、痘│身輕」第22││ │MOD植物總 │痘不見了、體態輕盈纖細│6頁記載, ││ │合酵素( │、排便順暢、肌肉酸痛減│ ││ │Plant En │輕、體質呈健康得弱鹼性│包裝上標示││ │zyme)(每│」、「幫助排毒,對於失│「獲取充分││ │瓶新臺幣9 │眠、嚴重疲勞感、皮膚異│酵素可以調││ │千5百元) │常、肝腎功能衰退、長期│整體質、、││ │ │便秘、青春痘、偏頭痛、│、恢復健康││ │ │肩頸酸痛、貧血、食慾不│活力」、「││ │ │振、揮鞭式損傷(神經炎│幫助消化」││ │ │)、過敏症、經常性感冒│ ││ │ │、過度肥胖,以酵素治療│ ││ │ │都有驚人的效果。」 │ │├─┼─────┼───────────┼─────┤│2 │植物種子纖│1、協助排便、預防便秘│於「無毒一││ │維 │ 、痔瘡。 │身輕」(二││ │ │2、預防肥胖。 │)第264 頁││ │ │3、保護皮膚、排毒。 │記載 ││ │ │4、降低腸內壓,預防憩│ ││ │ │ 室產生。 │ ││ │ │5、降低醣類消化,緩和│ ││ │ │ 血糖上升。 │ ││ │ │6、減少LDL(低密度│ ││ │ │ 脂蛋白膽固醇)的含│ ││ │ │ 量,使HDL(高密│ ││ │ │ 度脂蛋白膽固醇)含│ ││ │ │ 量增加,達到改善動│ ││ │ │ 脈硬化的目的,降低│ ││ │ │ 心血管疾病罹患率。│ ││ │ │7、降低血液中膽固醇。│ ││ │ │8、預防大腸癌。 │ ││ │ │ │ ││ │ │1、降低血中膽固醇、預│於「無毒一││ │ │ 防冠心病。 │身輕」(二││ │ │2、服用植物種子酵素時│)第269 ││ │ │ 間愈久,總膽固醇及│頁記載 ││ │ │ 低密度膽固醇就愈低│ ││ │ │ 。 │ ││ │ │3、減少高血脂患者血中│ ││ │ │ 脂肪、降低膽固醇、│ ││ │ │ 保持大腸功能正常運│ ││ │ │ 作。 │ ││ │ │4、增加腸蠕動,減少熱│ ││ │ │ 量及脂肪吸收。 │ │├─┼─────┼───────────┼─────┤│3 │昆布粉(植│補充身體所需之概、鐵、│於「無毒一││ │物能量素)│錳、銅、鎂、鉀、釸等礦│身輕」第23││ │ │物質。 │2頁記 ││ │ │ │載 │├─┼─────┼───────────┼─────┤│4 │全然果實酵│補充人體所需的維生素B│於「無毒一││ │母 │群、蛋白質及胺基酸、醣│身輕」(二││ │ │類、脂肪、維生素、礦物│)第265 頁││ │ │質、核酸。且具有下列的│記載 ││ │ │保健功效: │ ││ │ │1、幫助消化、改善腸胃│ ││ │ │ 機能、提振食慾、促│ ││ │ │ 進發育。 │ ││ │ │2、維護肝臟正常功能。│ ││ │ │3、保持肌膚、頭髮、指│ ││ │ │ 甲健康。 │ ││ │ │4、減緩神經緊張、消除│ ││ │ │ 疲勞、舒解肌肉緊繃│ ││ │ │ 。 │ ││ │ │5、改善失眠、頭暈、記│ ││ │ │ 憶減退。 │ ││ │ │6、輔助治療貧血、高血│ ││ │ │ 壓、高血脂、糖尿病│ ││ │ │ 。 │ ││ │ │7、提升免疫力。 │ ││ │ │8、抗衰老。 │ │├─┼─────┼───────────┼─────┤│5 │全然水融性│1、預防糖尿病、心臟病│於「林光常││ │纖維 │ 、高血壓、動脈硬化│三加四健康││ │ │ 等生活習慣病。 │報告」第 ││ │ │2、調理腸道作用。 │281頁記載 ││ │ │3、平緩血糖上升。 │ ││ │ │4、調節血膽固醇。 │ ││ │ │5、降低中性脂肪。 │ │├─┼─────┼───────────┼─────┤│6 │林光常全然│1、肥胖者減肥、過輕者│於「林光常││ │穀粉 │ 增重的雙向調節。 │三加四健康││ │(Whole Na│2、修復改善腸道功能。│報告」第 ││ │ture Grain│3、全面增進調節人體機│286頁記載 ││ │Power)( │ 能。 │包裝上標示││ │每瓶1千5百│ │「促進腸胃││ │元) │ │蠕動,排便││ │ │ │順暢」 │├─┼─────┼───────────┼─────┤│7 │全然能量錠│補充身體所需之鈣、美、│「路加公司││ │ │硼、銅、鋅等,協助身體│」網站上所││ │ │確實吸收礦物質,並促進│載資料 ││ │ │身體的代謝,絕對是人體│ ││ │ │補充礦物質的最佳選擇。│ ││ │ │補充維他命B2、B12 等│ ││ │ │維生素,促進新陳代謝。│ │├─┼─────┼───────────┼─────┤│8 │鼎級全然蜂│ 含有豐富的類黃酮及3 │「路加公司││ │膠 │ 百多種天然複方營養素 │」網站上所││ │ │ 、維他命、酵素、礦物 │載資料 ││ │ │ 質與有機酸,每天食用 │ ││ │ │ ,除了可以增強體力、 │ ││ │ │ 調整體質,同時還能幫 │ ││ │ │ 助維持消化道機能,讓 │ ││ │ │ 全家人天天都能神采奕 │ ││ │ │ 奕,擁有充沛的活力, │ ││ │ │ 是維持健康的最佳天然 │ ││ │ │ 保健食品。 │ │├─┼─────┼───────────┼─────┤│9 │奈米幾丁聚│ │「路加公司││ │醣((Nano│ │」網站上所││ │Chitosan)│ │載資料 ││ │」(每瓶3 │ │ ││ │千9百80 │ │ ││ │元) │ │ │├─┼─────┼───────────┼─────┤│10│明日葉( │ │「路加公司││ │Angel ica │ │」網站上所││ │Keiskei) │ │載資料 ││ │」(每瓶2 │ │ ││ │千8百元) │ │ │└─┴─────┴───────────┴─────┘附表四: ┌──┬─────────────────────┬──────┐ │編號│內 容│出 處│ ├──┼─────────────────────┼──────┤ │1 │「在長年腫瘤臨床研究與教學生涯中,得到二點│於「無毒一身│ │ │極為寶貴之經驗..」 │輕」第13頁 │ ├──┼─────────────────────┼──────┤ │2 │「目前我在各地所做的癌症治療都獲得了極大的│於「無毒一身│ │ │成果..,我要求所有希望我幫助的病患..」│輕」第13頁 │ ├──┼─────────────────────┼──────┤ │3 │「感謝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金明秀院長、外事│於「無毒一身│ │ │辦尹凡教授和食療科主治醫師徐慧主任與曹梅大│輕」第14頁至│ │ │夫,因為有他們的協助才使我得以在中國大陸進│第15頁 │ │ │行廣泛而大面積的臨床研究,並取得了極大的成│ │ │ │果(在另一本癌症專書中有詳述)。」 │ │ ├──┼─────────────────────┼──────┤ │4 │「我的臨床病例都是有關癌症方面的,而且經常│於「無毒一身│ │ │是癌症末期者較多。」 │輕」第28頁 │ ├──┼─────────────────────┼──────┤ │5 │「我常跟我的癌症病患說,癌症像感冒..」 │於「無毒一身│ │ │ │輕」第49頁 │ ├──┼─────────────────────┼──────┤ │6 │「每當我接觸到許多無助的病患時..,後來我│於「無毒一身│ │ │就把聯合國所公布的4大醫學系統其中的3大醫學│輕」第42頁 │ │ │統合,即西醫的解剖學、中醫的辯證論治及自然│ │ │ │醫學的治療觀,加以整合運用。至今已經發展到│ │ │ │一套醫學,可以在1分鐘內將癌症檢查出來,而 │ │ │ │且甚至是0.1公分的惡性腫瘤,不需要任何儀器 │ │ │ │,只需要一根筷子」 │ │ ├──┼─────────────────────┼──────┤ │7 │「我會建議在治療上採取三個步驟,幫助病人恢│於「無毒一身│ │ │復免疫系統..」 │輕」第50頁 │ ├──┼─────────────────────┼──────┤ │8 │「所以我常告訴我的病患,常到大自然走動..│於「無毒一身│ │ │」 │輕」第68頁 │ ├──┼─────────────────────┼──────┤ │9 │「在我開的醫學課程,常開宗明義就探討每1個 │於「無毒一身│ │ │人應該要活到1百20歲,..」 │輕」第129 頁│ ├──┼─────────────────────┼──────┤ │10 │「我在臨床上面都是做癌症比較多,我發現能死│於「無毒一身│ │ │裡逃生的,能夠不斷恢復健康而且非常快速的.│輕」第140頁 │ │ │.」 │ │ ├──┼─────────────────────┼──────┤ │11 │「所以為什麼沒有救的癌症病人到我手上都能救│於「無毒一身│ │ │得回來,..」 │輕」第142頁 │ ├──┼─────────────────────┼──────┤ │12 │「說實在,我比較怕心臟病、中風,我是指病理│於「無毒一身│ │ │學上來說,我比較不怕癌症,..所以癌症好治│輕」第143 頁│ │ │,心臟病不好治」 │ │ ├──┼─────────────────────┼──────┤ │13 │「有位女士得了乳房腫瘤,大小約2.8乘以1.8 │於「無毒一身│ │ │公分,經超音波又X光攝影,顯示惡性的可 │輕」第148頁 │ │ │ 能性極大,但她拒絕立即開刀,詢問我的意見│ │ │ │ ,我答:「狀況還好,試著給自己2個星期機 │ │ │ │ 會。」我給了份菜單,也教她如何給自己做一│ │ │ │ 些激勵幫助,不到2個星期,腫瘤開始變小了 │ │ │ │ ,也沒有感覺那麼疼痛了」 │ │ ├──┼─────────────────────┼──────┤ │14 │「在此跟大家介紹的健康排毒餐,也是我在應邀│於「無毒一身│ │ │健康諮詢時,告訴病人所使用的方法,效果都非│輕」第162頁 │ │ │常明顯。」 │ │ ├──┼─────────────────────┼──────┤ │15 │「有一位肝硬化的病人,當時醫生說他的肝硬化│於「無毒一身│ │ │已經非常嚴重,甚至連手術都沒辦法做了。在他│輕」第162頁 │ │ │絕望之餘,他的朋友把他介紹到我這裡。我也發│ │ │ │現他確實比較嚴重。於是就告訴他這套健康排毒│ │ │ │餐,請他確實進食,結果他吃了大概5個禮拜後 │ │ │ │,再回到醫院去檢查的時候,肝硬化的情形已大│ │ │ │有改善。」 │ │ ├──┼─────────────────────┼──────┤ │16 │「這套健康排毒餐運用在臨床上,發現對大腸癌│於「無毒一身│ │ │、胃癌、直腸癌、肺癌、肝癌、子宮頸癌等的預│輕」第163頁 │ │ │防,特別有幫助。」 │ │ ├──┼─────────────────────┼──────┤ │17 │「他已經有腫瘤的反應,我就會建議病人要強化│於「無毒一身│ │ │排毒的效果。」 │輕」第170頁 │ ├──┼─────────────────────┼──────┤ │18 │「我們要借重日本生物科技所研發的植物綜合酵│於「無毒一身│ │ │素,我在病理臨床上用得非常多」 │輕」第170頁 │ ├──┼─────────────────────┼──────┤ │19 │「我在臨床研究發現,調整體質期間,為了讓健│於「無毒一身│ │ │康排毒餐的效果更好,..」 │輕」第173頁 │ ├──┼─────────────────────┼──────┤ │20 │「我在美國的1個門診案例,有位九歲的小朋友 │於「無毒一身│ │ │,..他說:『醫生叔叔,我每天都要吃三個蛋│輕」第175頁 │ │ │耶!』..」 │ │ ├──┼─────────────────────┼──────┤ │21 │「這套健康排毒餐,是經過多年的臨床研究..│於「無毒一身│ │ │」 │輕」第181頁 │ ├──┼─────────────────────┼──────┤ │22 │「我在臨床上試過,以上幾種所有病人都可吃,│於「無毒一身│ │ │..」 │輕」第192頁 │ ├──┼─────────────────────┼──────┤ │23 │「我們在做邊疆醫療工作的時候,一開始會帶一│於「無毒一身│ │ │些藥物過去,但後來我們發現那些藥物對當地人│輕」第195頁 │ │ │反而造成負擔及副作用,結果最好的藥竟是當地│ │ │ │生產的植物,尤其是草本的植物。於是我們便經│ │ │ │常利用草本的植物醫治當地人所罹患的疾病。」│ │ ├──┼─────────────────────┼──────┤ │24 │「他(林光常)為了跨大步解開癌症密碼,向更│於「無毒一身│ │ │多國際上權威且專精的醫學專家學習,又進入美│輕」第254頁 │ │ │國葛魯柏大學東方醫學研究所博士班就讀,這回│ │ │ │他專注於生命中自然康復力對癌症治療功效的探│ │ │ │討,陸續已獲致多項傑出研究與臨床成果,為癌│ │ │ │症病人帶來了莫大的康復盼望與生命的希望」 │ │ ├──┼─────────────────────┼──────┤ │25 │「卸下中華文化學院三年(2000年至第2002年)│於「無毒一身│ │ │客座教授的教職後,林教授有更多的時間可以接│輕」第254頁 │ │ │觸病患,從事臨床研究。」 │ │ ├──┼─────────────────────┼──────┤ │26 │「林(光常)教授就說,最重要的是儘快成立一│於「無毒一身│ │ │所集治療、研究與教學的癌症中心,..」 │輕」第254頁 │ ├──┼─────────────────────┼──────┤ │27 │「為了大步解開癌症密碼,林光常決定向更多國│於「無毒一身│ │ │際上權威且專精的醫學專家學習。先進入美國檀│輕」第270頁 │ │ │香山大學、美國西北大學(UW)、美國聖母大│至第271頁 │ │ │學(MU)、遼寧中醫學院、湖北中醫學院、上│ │ │ │海交通大學等各大學術機構進修。其後,林光常│ │ │ │赴美國環球大學東方醫學研究所博士班就讀,並│ │ │ │取得博士學位。..林光常專注於生命中自然康│ │ │ │復力對癌症治療功效,已陸續已獲致多項傑出研│ │ │ │究與臨床成果,為癌症病人帶來了莫大的希望,│ │ │ │尤其在癌症的防治上多有心得。」 │ │ ├──┼─────────────────────┼──────┤ │28 │「卸下中華文化學院3年(2000年至2002年)客 │於「無毒一身│ │ │座教授的教職後,林光常於2003年正式加入由賴│輕」第271頁 │ │ │基銘院長領軍的癌症醫療專隊,擔任百盛癌症防│ │ │ │治研究中心副執行長,並擔任台灣癌症基金會顧│ │ │ │問一職。共創一所以病患為出發點的新型態癌症│ │ │ │醫療及研究中心,強調身心靈全人類健康的旨趣│ │ │ │。」 │ │ ├──┼─────────────────────┼──────┤ │29 │稱曾去大陸山西講學 │遠離文明病(│ │ │ │光碟一)之 │ │ │ │56:00-56:05 │ ├──┼─────────────────────┼──────┤ │30 │自稱「醫生」,宣稱照其方式治療不會死,且其│遠離文明病(│ │ │在國外帶領的癌症團體,復原良好,計畫將臨床│光碟二)之 │ │ │從1百個擴張到1萬個。 │31:11-32:55 │ ├──┼─────────────────────┼──────┤ │31 │稱他人稱呼其為「教授」 │遠離文明病(│ │ │ │光碟二)之 │ │ │ │38:00-38:05 │ ├──┼─────────────────────┼──────┤ │32 │在美國的醫院門診中,讓初期的癌症病患去照顧│遠離文明病(│ │ │末期癌症病患,結果初期的癌症病患好了,因為│光碟二)之 │ │ │他們有付出愛,是心靈方面的治療。 │39:35-40:03 │ │ │ │ │ ├──┼─────────────────────┼──────┤ │33 │分享這幾年以來在癌症臨床、教學及實際門診之│癌症好好治(│ │ │經驗。上完今天的課程,會對癌症有新看法,發│光碟一)之第│ │ │現癌症是很好治療的,對許多的文明病、慢性病│一節00:00-02│ │ │皆不需恐懼,其手上的癌症病人沒1個死亡,還 │:00 │ │ │活的很好。 │ │ ├──┼─────────────────────┼──────┤ │34 │我醫學院之教授,以及我現在當教授常跟學生講│癌症好好治(│ │ │,有些癌症,寧願不要治療,胰臟癌也是。 │光碟一)之第│ │ │ │二節01:20-03│ │ │ │:20 │ ├──┼─────────────────────┼──────┤ │35 │在中國作癌症臨床時,選了1百個病人,都是癌 │癌症好好治(│ │ │症病患,1個月後,百分之95病患的癌細胞大為 │光碟一)之第│ │ │減少,百分之5無效是因為沒照指示去作 │一節03:50-04│ │ │ │:45 │ ├──┼─────────────────────┼──────┤ │36 │很多時間不在醫院作門診,而跑出來演講、作大│癌症好好治(│ │ │眾教育,是為了傳播正確的觀念給大家 │光碟一)之第│ │ │ │一節05:50-06│ │ │ │:00 │ ├──┼─────────────────────┼──────┤ │37 │我的責任就是把複雜的醫學簡單化,把高深的醫│癌症好好治(│ │ │學變成通俗易懂 │光碟一)之第│ │ │ │二節16:10-16│ │ │ │:20 │ ├──┼─────────────────────┼──────┤ │38 │在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大陸│癌症好好治(│ │ │、香港、台灣皆有門診 │光碟二)之 │ │ │ │11:05-11:15 │ ├──┼─────────────────────┼──────┤ │39 │我在3個月前接觸到1個病人,他是非常嚴重的癌│癌症非絕症(│ │ │症患者,而且中西醫都已經對他束手無策,那麼│光碟一)之第│ │ │他來找我的時候,基本上我是特別喜歡這樣的病│一節04:47-05│ │ │人,就是醫生已經放棄,我特別喜歡,為什麼呢│:57 │ │ │?因為如果中西醫師對他沒有放棄,尤其西醫對│ │ │ │他沒有放棄要手術化療放療的時候,這個病人我│ │ │ │就比較擔心,因為醫生已經說你這個手術也沒有│ │ │ │用了,化療放療做了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我就說│ │ │ │恭喜你,你有救了,他在5個禮拜以後,5個禮拜│ │ │ │以後他全身的癌細胞整個情況已經不再明顯,在│ │ │ │6到7個禮拜之間的時候再檢查,全身已經沒有癌│ │ │ │細胞了,這樣的例子不是1個,這樣的例子千千 │ │ │ │萬萬個,我盼望我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能夠把這│ │ │ │些醫學分析的報告詳細的向全世界發表。 │ │ ├──┼─────────────────────┼──────┤ │40 │那麼在中國大陸我做的癌症臨床裡面,我就常常│癌症非絕症(│ │ │告訴癌症病人說,你想一想看看,為什麼1978以│光碟一)之第│ │ │前改革開放以前,很少人得癌症,為什麼改革開│二節00:00-00│ │ │放以後,很多人得癌症? │:14 │ ├──┼─────────────────────┼──────┤ │41 │所以我就專程回來,講完就走,因為在國外的門│癌症非絕症(│ │ │診跟醫院的事務很忙,加上臨床的研究很多,那│光碟一)之第│ │ │麼我在很多這個研究裡面我就發現,他們這個病│三節06:44-07│ │ │人那,他們很多就是他說,這樣的飲食吃不習慣│:19 │ │ │,叫我油放那麼少,怎麼吃?我說那你就繼續吃│ │ │ │吧,真的阿?然後他就跟他太太說:ㄟ,林醫師│ │ │ │說我可以吃耶!因為他覺得你沒救了,然後他看│ │ │ │我說:好吧那我還是不要吃好了。 │ │ ├──┼─────────────────────┼──────┤ │42 │我最小的癌症病人2歲、6歲、4歲。 │癌症非絕症(│ │ │ │光碟一)之第│ │ │ │四節07:48-07│ │ │ │:55 │ ├──┼─────────────────────┼──────┤ │43 │最近我有1個病人,31歲得大腸癌,因為他的姊 │癌症非絕症(│ │ │姊是乳癌,但他的姊姊用排毒餐的方式,照我教│光碟二)之第│ │ │她方式,飲食的改善、心情的改善、生活習慣的│二節00:37-01│ │ │改變,兩個多禮拜以後,腫瘤就開始變縮小了,│:03 │ │ │她就告訴他弟弟,你先不要做任何決定,先讓教│ │ │ │授給你看一下。 │ │ ├──┼─────────────────────┼──────┤ │44 │我研究了很多血癌方面的病例..後來血癌我就│癌症非絕症(│ │ │不擔心,為什麼?因為我們很多臨床發現,光喝 │光碟二)之第│ │ │紅羅蔔汁,這個血癌就大大的改善。 │二節04:47- │ │ │ │05:40 │ ├──┼─────────────────────┼──────┤ │45 │我現在在國外已經確定了,會建蓋癌症康復中心│癌症非絕症(│ │ │,最近我常常接到世界各國打來的電話,詢問有│光碟二)之第│ │ │關於癌症病情怎麼改善的問題,他們都很希望能│四節08:38-09│ │ │夠接受長時間的康復治療,目前我在國外是已經│:08 │ │ │有找到地方了,而且是人家政府提供地出來,完│ │ │ │全我不需要付任何費用,他只希望把我這樣的一│ │ │ │個醫學理念跟作法去救更多的人。 │ │ ├──┼─────────────────────┼──────┤ │46 │投入許多心力在邊疆醫療工作及照顧傳道人及其│無毒一身輕二│ │ │家庭的健康,不願意增加時間在門診上 │(光碟)之 │ │ │ │45:17-45:33 │ └──┴─────────────────────┴──────┘ 附表五:林光常針對廣通集團行銷人員所作之教育訓練VCD譯 文之鑑定意見 ┌──┬────┬─────────────────────┬──────┐ │編號│重點標題│廣告帶原文 │專家鑑定意見│ ├──┼────┼─────────────────────┼──────┤ │1 │任何食物│蛋的實驗還不是最震撼,太白粉的實驗是最震撼│毫無科學根據│ │ │進入體內│,因為太白粉是純殿粉,殿粉在體內是不容易分│ │ │ │,如果10│解代謝的,我們任何人、任何食物進入體內之後│ │ │ │至18小時│,如果12到18小時沒有排出去,這個食物就會變│ │ │ │未排出,│成毒素,而不是1個營養,這是在醫學上一個很 │ │ │ │就會變成│重要的發現,就是很多人吃了很多東西,吃的非│ │ │ │毒素,許│常的好,可是新陳代謝不好,或是消化系統不良│ │ │ │多疾病就│,該消化的不消化,該吸收的不吸收,不該排泄│ │ │ │是因此而│的排泄掉,所以就造成體內的營養失去均衡,所│ │ │ │導致,酵│以我們醫學上就發現,食物在進入體內12 到18 │ │ │ │素可以將│個小時,一般都要排出去,如果你沒有排出去,│ │ │ │食物轉化│你吃了很補的東西,就變成很毒的東西,因為它│ │ │ │成營養 │變成負擔而不是營養,所以你看到現在糖尿病是│ │ │ │ │最典型的和這個疾病有關,肥胖症是和這個有關│ │ │ │ │係的、再來就是痛風,這是直接關聯性就是你體│ │ │ │ │內的毒素排不出去引發這些疾病,如果再講的細│ │ │ │ │一點,癌症、心臟病、氣喘、胃病、肝病,全部│ │ │ │ │都是跟你身體裡面是否有效把身體裡面的食物轉│ │ │ │ │換成有用的物質,如果這些東西都轉不出去,那│ │ │ │ │這問題就非常嚴重,所以最重要的不是你吃下去│ │ │ │ │多少東西,最重要的是吃下去的東西能不能有效│ │ │ │ │的轉換,我們每1個人身體裡面都有轉化系統, │ │ │ │ │像胃會消化、胰臟會分泌酵素,肝會解毒,它們│ │ │ │ │各管各的,可是有1個共同需要的就是酵素, │ │ ├──┼────┼─────────────────────┼──────┤ │2 │酵素可以│我們體內本來就有庫存酵素,每1個人都有,可 │學理上有3種 │ │ │抗老化,│是很不幸的它會消耗,消耗消耗,最後就死了,│抗氧化酵素,│ │ │有助於疾│所以體內酵素含量愈少的、衰老的速度愈快。所│分別為超氧化│ │ │病之康復│以我常講,體內酵素愈少、衰老的速度愈快。多│歧化梅 │ │ │ │補充酵素,體內酵素越多,老化速度越慢;老化│(Super oxide│ │ │ │的速度越快,那就表示你體內的酵素越少。一樣│Dismu tase,│ │ │ │的,你生病的以後,身體越容易康復,酵素越多│SOD)、穀胱甘│ │ │ │,康復的越快;酵素越少,康復的越慢。這就是│太過氧化梅 │ │ │ │我們在醫學院裡面,有1個課叫做「基礎酵素學 │(Gltathi one│ │ │ │」,所有的醫學院都要上這個課程,不過這門課│Peroxida se │ │ │ │是選修,很多都混,不太去修這個課。所以很多│,GSHP)和過 │ │ │ │醫生他也不懂,為什麼,因為他不修這個課,或│氧化氫梅 (C │ │ │ │是上這個課就打瞌睡,因為老師也不是很重視,│atalase)。目│ │ │ │他比較重視解剖啊這類的。所以醫生有時候學的│前沒有足夠的│ │ │ │不好,就是學殺人,..,對啊!因為你一下去│相關文獻能證│ │ │ │不是命就沒了嗎?是不是?他學的不好就是學殺│明酵素能治療│ │ │ │人,學到好就是學救人。你不知道,很多醫生是│疾病,以預防│ │ │ │一刀下去,很準的,就死了。這個是..尤其是│角度較恰當。│ │ │ │台灣真的越來越糟糕。 │ │ ├──┼────┼─────────────────────┼──────┤ │3 │身體庫存│你可以看到,我們體內庫存的酵素越多,你就越│毫無科學根據│ │ │酵素越多│不容易生病。所以各位你有沒有這個印象,在你│並非所有酵素│ │ │,越不容│年輕的時候,對不起,你們現在還很年輕。就是│可以進行此反│ │ │易生病。│在你大概10幾歲的時候,你有沒有這種經驗?你│應。 │ │ │酵素可以│可以出玩3天3夜,熬夜、不睡覺對不對,然後回│ │ │ │解除疲勞│來再睡3天3夜,有沒有這種經驗?然後也不會累│ │ │ │,恢復體│對不對?(旁:對)ㄟ!可是你過了30、25以後│ │ │ │力。 │,35,尤其40歲以後,你熬他一整夜試試看,有│ │ │ │ │沒有?然後第二天你就感覺很累、很難恢復,有│ │ │ │ │沒有這種經驗?(旁:有),表示各位有年紀了│ │ │ │ │!有些人就很(5:13),還故意不承認你看。 │ │ │ │ │表示你體內庫存酵素越多的時候,你身體這種彈│ │ │ │ │性、調節的速度越快。所以你看那個小孩子啊,│ │ │ │ │他走路,一邊走一邊跑步,摔倒的時候,啪!有│ │ │ │ │沒有,趴在地上,他的屁股是沒有起來的。可是│ │ │ │ │你看老人家,走一走啪!摔倒,趴在地上,他的│ │ │ │ │屁股還趴在那裡。為什麼?因為老人家身體的酵│ │ │ │ │素,非常非常少,這在醫學上做非常多統計,老│ │ │ │ │人家的酵素大概只有年輕人的20分之1而已。很 │ │ │ │ │少啊!那個量非常非常少啊!所以我常告訴他,│ │ │ │ │我說,你可以等到老了再來補充酵素,或是早一│ │ │ │ │點補充,然後呢比較不容易老 │ │ ├──┼────┼─────────────────────┼──────┤ │4 │癌症、糖│還有癌症的病人、糖尿病的病人、心臟病的病人│有些酵素活性│ │ │尿病、心│,你注意去觀察,所有這些病人,都有1個共同 │反而會上升,│ │ │臟病等病│的特色:體內的酵素都特別的低。就同1個年齡 │某些酵素,例│ │ │患與正常│來講,得癌症的人跟沒有得癌症的人;糖尿病的│如:GOT、GPT│ │ │人比較,│人跟沒有得糖尿病的人;得心臟病的人跟沒有得│,此肝功能指│ │ │身體酵素│心臟病的人..,已經有病的人跟沒有病的人一│標酵素會在肝│ │ │含量非常│比起來,沒有病的人,他體內的酵素含量就非常│功能異常時含│ │ │低。 │高;可是有病的人,他體內酵素含量就非常低。│量升高 │ ├──┼────┼─────────────────────┼──────┤ │5 │蔬菜、水│所以為什麼,其實這個酵素最好的用法,所有的│1、糖尿病患│ │ │果中含有│水果、蔬菜,你注意看,任何1個醫學系統,都 │ 者與高血│ │ │酵素,不│會承認,西醫、中醫、自然醫學都會承認。不管│ 鉀症患者│ │ │管什麼病│你是什麼病,只要多吃水果、蔬菜,身體一定好│ 無法多吃│ │ │,要多吃│,對不對?你有沒有看過誰反對吃水果、蔬菜?│ 水果。 │ │ │蔬菜、水│有沒有?沒有啊!為什麼?水果、蔬菜裡面,有│2、胃潰瘍患│ │ │果。 │非常多對我們身體有利的營養素,而其中最重要│ 者、高血│ │ │ │1個,就是酵素。 │ 鉀症患者│ │ │ │ │ 無法多吃│ │ │ │ │ 蔬菜。 │ ├──┼────┼─────────────────────┼──────┤ │6 │身體有庫│好,我剛才已經講,我們每個身體裡都有一些庫│體內消化酵素│ │ │存酵素,│存的酵素對不對。可是庫存會用盡耶!庫存會用│不會因為吃熟│ │ │熟食會破│盡耶!..所以年紀越大,庫存的量就越少,因│食而消耗殆盡│ │ │壞食物之│為每次吃東西,它就會消耗一些,每次吃東西,│。 │ │ │酵素,所│它就要消耗一些。可是還好,任何一種我們吃的│ │ │ │以吃熟食│食物,本身都有酵素,所有的食物都有酵素,就│ │ │ │會消耗身│是消化這個食物本身的酵素。你看這個是不是,│ │ │ │體內之酵│上帝很奇妙,每1個我們吃的食物,這個食物的 │ │ │ │素,會逐│本身都有消化這個食物的酵素,哇這個很棒啊!│ │ │ │漸消耗完│好消息啊!可是,也代來另外1個壞消息。酵素 │ │ │ │。 │怕熱,一過54度C就被破壞掉了。換句話說,如│ │ │ │ │果你都吃熟食,你都吃熟食,那幾乎可以確定,│ │ │ │ │你的胃一定會出問題,你酵素一定不夠的,庫存│ │ │ │ │的酵素一定很快就消耗完了。為什麼?因為你都│ │ │ │ │吃下去的都54度以上的啊!都被破壞掉啦!所以│ │ │ │ │你就一直用庫存的,庫存很快就用完了,沒有幾│ │ │ │ │年,10幾年可能就用完了。量很少的,那並不多│ │ │ │ │。 │ │ ├──┼────┼─────────────────────┼──────┤ │7 │熟食會導│換句話說,如果你都吃熟食,你都吃熟食,那幾│毫無科學根據│ │ │致胃發生│乎可以確定,你的胃一定會出問題,你酵素一定│,熟食會提高│ │ │問題,這│不夠的 │食物的消化吸│ │ │是因為酵│ │收利用率。 │ │ │素不夠的│ │ │ │ │關係。 │ │ │ ├──┼────┼─────────────────────┼──────┤ │8 │華人因為│所以我們每次吃食物,全世界都一樣,中國人,│毫無科學根據│ │ │熟食習慣│華人應該這樣講,全世界的華人,得胃癌的比率│,因為文化與│ │ │,消耗身│,得胃病的比率,遠比美國人多的多。為什麼?│飲食習慣及種│ │ │體酵素,│你看美國人吃飯,一定有一道菜,哪一道菜?生│類不同,罹患│ │ │導致胃癌│菜。生菜裡面就含豐富的酵素,對不對?水果裡│胃癌的機率與│ │ │、胃病之│面也含豐富的酵素。可是我們華人的飲食習慣,│多食醃製品及│ │ │比率遠高│有沒有發現?都是吃熟食,啊你熟常就會嚴重的│鹽製食品有關│ │ │於美國人│不足,酵素就會嚴重的不足。那你就要動用庫存│。 │ │ │。 │,庫存很快就用完。 │ │ ├──┼────┼─────────────────────┼──────┤ │9 │大魚大肉│所以為什麼你有沒有這種經驗,吃完大魚大肉,│1、魚肉也有│ │ │沒有酵素│吃完大餐之後很累。有沒有這種經驗?沒有經驗│ 酵素。 │ │ │,所以吃│晚上去吃一吃。你有沒有發現吃完大餐後很累,│2、糖尿病並│ │ │完會很累│因為這些大魚大肉都是熟食,熟食都沒有酵素,│ 非大魚大│ │ │,消化很│消化的非常非常的慢,消化慢,在你體內停留時│ 肉所致。│ │ │慢,且會│間越長,那麼這些食物轉換成毒物的可能性就越│3、毒性的定│ │ │轉化成毒│高。這點就是引發性在裡面,最明顯,糖尿病身│ 義? │ │ │性,並導│上一定缺乏酵素,糖尿病病人少的不得了!所以│ │ │ │致糖尿病│為什麼一補充酵素,糖尿病的病情很明顯就改善│ │ │ │。 │。尤其那個血糖的保持,很快就會保持、改善。│ │ ├──┼────┼─────────────────────┼──────┤ │10 │補充酵素│所以為什麼一補充酵素,糖尿病的病情很明顯就│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改│改善。尤其那個血糖的保持,很快就會保持、改│。 │ │ │善糖尿病│善。 │ │ │ │。 │ │ │ ├──┼────┼─────────────────────┼──────┤ │11 │酵素可以│一年健保花掉4千億,然後百分之80是去看腸胃 │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或治│科,他不用4百億撥過來跟你們買酵素,分給大 │。 │ │ │療腸胃病│家,這些病都沒有了。真的,一大半就沒有了!│例如:「表飛│ │ │、胃痛、│為什麼?因為腸胃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酵素不夠│鳴」為腸胃藥│ │ │不舒服。│,這在醫學上都是很公認的事情。所以每次他們│,主要成分為│ │ │ │一有胃痛、胃不舒服,那你就補充酵素就好啦!│益生菌,並非│ │ │ │就很快,身體裡面就很快獲得改善,所以食物裡│酵素。 │ │ │ │面本身就有。 │ │ ├──┼────┼─────────────────────┼──────┤ │12 │除非百分│可是很不幸的,我們的飲食習慣都是熟食,而且│毫無科學根據│ │ │之百生食│我在世界各地,一年有4百場的演講,同時有五 │。 │ │ │,否則身│個國家有我的電視節目和廣播,然後他們常常會│ │ │ │體一定缺│問我1個問題,就是說,如果我們的預算有限, │ │ │ │酵素。 │那我們要補充健康食品、營養食品,哪1個要做 │ │ │ │ │優先?我跟他說你什麼都不用補充,你可能什麼│ │ │ │ │都不缺,可是我保證你缺一樣東西,你可能蛋白│ │ │ │ │質不缺、礦物質不缺、維生素不缺、纖維質不缺│ │ │ │ │、醣也不缺,你可能什麼都不缺,但我保證你缺│ │ │ │ │一樣東西,什麼東西?酵素。為什麼?你只有一│ │ │ │ │種情形不缺酵素,百分之百完全熟食,不,百分│ │ │ │ │之百完全生食,各位腦筋都很清晰,非常好。除│ │ │ │ │非你百分之百完全生食,否則你一定缺酵素,沒│ │ │ │ │有1個人例外。那我問大家,你有可能百分之百 │ │ │ │ │生食嗎?不可能,沒有1個人百分之百生食。有 │ │ │ │ │,除非我們用蔬果斷食,可是那也是短時間,你│ │ │ │ │長時間這樣,那命一定會送掉。所以你只吃蔬果│ │ │ │ │來減肥,你身體一定會垮掉,最後一定垮掉,因│ │ │ │ │為其他營養不夠,蔬果生食沒有錯,而且我們頂│ │ │ │ │多只有水果吃生的,蔬菜幾乎也都是煮來吃,那│ │ │ │ │這個就導致我們嚴重不足。酵素愈來愈少、愈來│ │ │ │ │愈少,庫存本來就少,補充的又不夠,所以這個│ │ │ │ │時候我們就不得不額外再補充。我們吃米,煮來│ │ │ │ │吃,我們吃肉,煮來吃,甚至你連吃菜,都煮來│ │ │ │ │吃,所以你一定會不夠。 │ │ ├──┼────┼─────────────────────┼──────┤ │13 │肥胖、糖│所以為什麼現在肥胖的人愈來愈多,糖尿病愈來│1、不全然與│ │ │尿病、腸│愈來,腸胃病愈來愈多,便秘愈來愈多,統合來│ 缺乏酵素│ │ │胃病、便│講,慢性病愈來愈多。所有這些慢性病的發展,│ 有關,有│ │ │秘、慢性│內分泌失調、心臟血管的疾病、神經系統的毛病│ 時是與酵│ │ │病、內分│,還有我們所有,包括睡眠的問題,全部都是跟│ 素活性相│ │ │泌失調、│酵素補充有關。所以,沒有酵素就沒有生命,酵│ 關。 │ │ │睡眠品質│素不夠,也就表示你的命也不夠,就這麼簡單而│2、「只要補│ │ │不佳、心│已,所以它實在是太重要太重要了。那個燈泡,│ 充酵素,│ │ │臟血管及│沒有電、沒有電,沒有通電,那個燈泡是死的;│ 就可以很│ │ │神經系統│一樣,那個酵素就像電源一樣,那燈泡就像我們│ 快的改善│ │ │的毛病,│的身體,所以你一定先把這個問題解決。那這個│ 這些疾病│ │ │都與缺酵│也是,我做醫學很多研究的時候,幾乎所有的病│ 。」此句│ │ │素有關。│人身上,都嚴重缺酵素。所以為什麼,我們只要│ 毫無科學│ │ │只要補充│一補充食物中的酵素,一補充下去,身體啊,體│ 根據。 │ │ │酵素,就│質改善地非常快。 │ │ │ │可以很快│ │ │ │ │的改善這│ │ │ │ │些疾病。│ │ │ ├──┼────┼─────────────────────┼──────┤ │14 │1小時吃 │而且,我剛剛已經講,病情愈重、身體愈差、年│毫無科學根據│ │ │一湯匙酵│紀愈衰老,或是身體老化愈快,或是他新陳代謝│。 │ │ │素,可以│愈差,都是缺酵素的表現。那麼你怎麼樣讓它補│ │ │ │促進新陳│充,快速的補充,所以有1個很好的方法,其實 │ │ │ │代謝,排│它不是一天吃一包,也不是一餐吃一包,我一般│ │ │ │除毒素。│是建議,你看我書上也有寫1個,14天強力排毒 │ │ │ │ │法。14天強力排毒法的意思是什麼勒?就是說,│ │ │ │ │我們身體裡面,多數的人都會嚴重缺酵素,對不│ │ │ │ │對?那你要快速的去補充它,你要怎麼去補充它│ │ │ │ │?你要快速補充,你要怎麼去補充它?各位你一│ │ │ │ │定要記得1個非常重要的方法,你不要連著吃,1│ │ │ │ │次不要吃很多很多,1次吃很多沒有用。因為它 │ │ │ │ │40 分鐘之內,如果不消化吸收,它就會排泄掉 │ │ │ │ │。要記著,這個非常重要。40分鐘之內,不消化│ │ │ │ │吸收掉,它就會排泄掉。所以一般來講,很多癌│ │ │ │ │症病人也好,我都鼓勵他,你就是每1個小時吃 │ │ │ │ │一湯匙的酵素,或是吃1包酵素,以照我們現在 │ │ │ │ │那個包裝,1小時一包、1小時一包,然後睡覺的│ │ │ │ │時候不吃,是不是如果睡覺8小時,那這就是16 │ │ │ │ │次,用這個很快的速度去把體內這些毒素排除。│ │ ├──┼────┼─────────────────────┼──────┤ │15 │酵素可以│我前天有1個朋友跟我講,是我妹妹的1個鄰居,│現今無任何藥│ │ │治療癌症│他就是很嚴重的癌症,那麼酵素吃的時後,整個│物或治療可以│ │ │、胃癌。│變了。排出來全是烏七媽黑的,它就把身體的髒│治癒癌症,僅│ │ │胃癌、肝│東西排掉。我印象很深的,就是我以前的同事,│能延緩癌症。│ │ │癌、大腸│他的妹妹24歲的時候得到胃癌,其實這個有誤診│ │ │ │癌等癌症│,因為她之前半年每天都胃痛,可是到醫院檢查│ │ │ │都是缺酵│,醫生就始終給她吃一點胃藥而已。那她後來病│ │ │ │素所導致│的已經不能承受,她才去跟醫生說:「我一定不│ │ │ │。胃癌千│是胃病」,那麼再細查,才發現是胃癌,而且是│ │ │ │萬不要去│末期,那醫院就不收她了。你知道為什麼不收嗎│ │ │ │作化療,│?他收了有責任啊!他怕會去追查前面的病例啊│ │ │ │作化療非│!對不對?他怕追查前面的病例啊!是啊!確實│ │ │ │死不可。│啊!他怕啊!他不敢接啊!可是她那時候打電話│ │ │ │ │,我說不行,你就住在,一定要住下來,這個責│ │ │ │ │任一定要他們擔。好啦!可是醫院沒有給她任何│ │ │ │ │的資料(治療)。就好像我這一次,上個月我跟│ │ │ │ │大陸的1個醫生,我們聯手治療1個19歲的女孩就│ │ │ │ │開始患病,11 年30歲現在,全身有6個絕症,她│ │ │ │ │徵求全球的名醫來幫她醫病,沒有人敢去,因為│ │ │ │ │去了就不是名醫了。就醫不成嘛!你就不是名醫│ │ │ │ │了嘛!沒有人敢接。後來我這個朋友,他是非常│ │ │ │ │優秀的1個醫生,他就跟我講:「你一定有興趣 │ │ │ │ │」他說:「林博士你一定有興趣,別人做不了的│ │ │ │ │,你最有興趣。」我一看,我說:「真的有興趣│ │ │ │ │」,所以我們就聯手救她。我等一下再講她的病│ │ │ │ │例。然後這個女孩,我同事的妹妹,她24歲,整│ │ │ │ │個就是,身體就是半昏迷狀態,在醫院,也沒有│ │ │ │ │任何資料(治療)給她,她問我怎麼辦?我講沒│ │ │ │ │有辦法,那時候我就只好用別的管灌,配水,因│ │ │ │ │為太乾了不行進去嘛!直接就從管把它灌進去,│ │ │ │ │每1個小時灌1次,就是灌。灌了3天,她醒過來 │ │ │ │ │了,整個人甦醒。然後1個禮拜以後已經可以坐 │ │ │ │ │起來,兩個禮拜以後已經可以下床自己走動,3 │ │ │ │ │個禮拜以後可以跟她姊姊打牌,還偷偷跑去買麥│ │ │ │ │當勞。她就是吃漢堡、炸雞、薯條,每天就是吃│ │ │ │ │這些。我跟你講,所有年輕人得胃癌、肝癌,沒│ │ │ │ │有1個例外,都是吃這些油炸,漢堡、炸雞、薯 │ │ │ │ │條、牛排、可樂、汽水,都是吃這些東西吃出來│ │ │ │ │的。所以我說如果父母親放縱自己的小孩子繼續│ │ │ │ │吃這些東西,這些孩子就是2、30歲,陸陸續續 │ │ │ │ │就會得癌症,不是胃癌就是肝癌,呃..不是胃│ │ │ │ │癌就是大腸癌,沒有1個例外。這些東西你有沒 │ │ │ │ │有發現,都有1個共同的特色,嚴重缺…酵素, │ │ │ │ │都沒有酵素,一點都沒有的。很難消化,你知道│ │ │ │ │油炸的東西在體內,水果大概45分鐘到1個小時 │ │ │ │ │就通過胃徑小腸;可是這些油炸的東西,它常常│ │ │ │ │要停留8個小時、10個小時,甚至12個小時才能 │ │ │ │ │通過胃,所以就造成身體很嚴重的負擔,身體很│ │ │ │ │難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在這種情形下,這個女│ │ │ │ │孩就復原的非常好,可是也很不幸,因為在第4 │ │ │ │ │周的時候,她準備出院的時候,我這個同事就問│ │ │ │ │我「現在該怎麼辦?」,我說快出院啊!既然醫│ │ │ │ │生都說不醫了嘛!那已經好了這麼多了就趕快出│ │ │ │ │院。可是,就在第4周的那一天,我這個同事, │ │ │ │ │他們住台中嘛!他到台北出差,然後她媽媽在顧│ │ │ │ │她,然後她的主治醫生就說,你既然,哇!已經│ │ │ │ │好這麼多啦!現在有體力啦!然後就給她做化療│ │ │ │ │。然後,我這個同事回到台中的時候,他打電話│ │ │ │ │給我,我跟他千交代萬交代絕對不能做,她化療│ │ │ │ │之後,我跟他說「非死不可」,我就直接講了。│ │ │ │ │然後他回到台中醫院的時候,晚上9點,馬上打 │ │ │ │ │電話跟我講,我一聽完,我說「完了」,我就從│ │ │ │ │台北趕下去,11點鐘,她已經呈現半昏迷,然後│ │ │ │ │凌晨一點,腫孔放大就死了。我後來去查,我要│ │ │ │ │求調醫生的藥劑用量出來看,醫生也怕,可是他│ │ │ │ │的媽媽簽了同意書,醫生認為他的情況很好,所│ │ │ │ │以用了化療的劑量是一般人2 倍的劑量,他沒有│ │ │ │ │辦法承受就心臟衰竭就死了,所以後來他的媽媽│ │ │ │ │幾乎得了憂鬱症,因為他說都是因為他簽了那個│ │ │ │ │字害死他的女兒,後來也不是啦,醫生一定要你│ │ │ │ │簽,因為你不簽他也會逼你簽,這是很慘的1個 │ │ │ │ │例子,前面復原非常好,但是沒有辦法, │ │ ├──┼────┼─────────────────────┼──────┤ │16 │酵素可以│我剛講就是大陸這個6個絕症的女孩,今年9月的│絕症無任何藥│ │ │治療絕症│時侯我去看他,看完之後我們就決定來幫助他,│物可治療,酵│ │ │、腎氣衰│可是那時候已經不太樂觀了,因為他19歲得1個 │素也無例外。│ │ │、腎功能│絕症,每一段時間就多1個絕症,醫了11年,現 │ │ │ │衰退、水│在全身有6個絕症,中西醫全部都放棄,9月的時│ │ │ │腫。 │候我跟我這個朋友,王醫師一起討論這個案子的│ │ │ │ │時候,我們就覺得,從西醫表面上看起來是6 個│ │ │ │ │病,實際從中醫角度看是1個病,只要從那個地 │ │ │ │ │方下手,用中醫講就是賢氣衰,這個很普遍,各│ │ │ │ │位都知道賢氣衰就老化的快,賢氣衰就容易疲倦│ │ │ │ │,賢氣衰看人都覺得不好看,那時候我們都覺得│ │ │ │ │要從這個地方著手,可是當時情況已經不好治,│ │ │ │ │他從60公斤的體重已經水腫到80公斤,他馬上要│ │ │ │ │面對洗腎的問題,全身的腎臟功能嚴重的衰退,│ │ │ │ │這時我就採取了2個步驟,我跟王醫師討論,第1│ │ │ │ │個步驟由他負責?針灸,第2個步驟我負責,改 │ │ │ │ │變他所有的飲食方式,另外火速的從台灣寄了1 │ │ │ │ │千公克的植物綜合酵素,1盒是240,寄了4盒去 │ │ │ │ │,就叫他每1個小時大量的吃,每隔1個小時1次 │ │ │ │ │,21天以後,就是11月16號再去看他,因為10 │ │ │ │ │月底我們去幫助他,21天以後,水腫全部都消掉│ │ │ │ │,而且整個身體機能都恢復的非常好,這個很不│ │ │ │ │可思議,所以當時大陸各大媒體有報導,上面都│ │ │ │ │有我的照片。我也是幫助他,所有的醫療費用我│ │ │ │ │都幫他出,因為醫藥費很貴,相關的治療,包括│ │ │ │ │住,他們家人要來照顧他,相關的配套措施,這│ │ │ │ │個病人也很配合。 │ │ ├──┼────┼─────────────────────┼──────┤ │17 │酵素可以│因為酵素可以這樣講,它有一點像藥物,其實不│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青春│管你吃什麼藥,只要有酵素,它的效果就會加成│。 │ │ │痘。 │,可是沒有酵素,食物或藥物、或保健品吃下去│ │ │ │ │,效果基本上都不會很明顯,變成效果非常有限│ │ │ │ │,我多講一些病例給大家聽,因為這樣你比較好│ │ │ │ │判斷情況比較好幫他,有一次我到台北1個地方 │ │ │ │ │演講,我忘了,我講完了有1個年輕人,把我的 │ │ │ │ │書拿那麼多,1個大學生拿那麼多來要我簽名, │ │ │ │ │我說你買那麼多書幹嘛,他說去送人,我說你幹│ │ │ │ │嘛買那麼多書送人,我看你還是1個讀書的學生 │ │ │ │ │,他說你看我的臉,我說很好看啊,他說半年前│ │ │ │ │我的臉整個都是青春痘,我自卑到要自殺,這是│ │ │ │ │真的,很多人青春痘多到不敢出門,他說他很自│ │ │ │ │卑,除了上學之外,更不用說女朋友了。他說可│ │ │ │ │是看了你的書之後,照你的方式去做,短短四個│ │ │ │ │月時間,我就幾乎大半都恢復了,半年下來到現│ │ │ │ │在已經幾乎都沒有了 │ │ ├──┼────┼─────────────────────┼──────┤ │18 │酵素可以│你可以看到現在很多年輕人的問題,內分泌的問│1、「酵素可│ │ │治療內分│題、腸胃的問題,太普遍了,還有最遭糕,很多│ 以治療內│ │ │泌疾病,│父母最擔心的,他們在外面都亂吃,在學校也亂│ 分泌疾病│ │ │排除身體│吃,那個營養午餐本身就不健康,你看那營養午│ ,排除身│ │ │毒素。酵│餐一定有油炸的,而且最慘的是,各位上禮拜有│ 體毒素。│ │ │素可以分│沒有看【觀眾答:老鼠】,各位都知道啊,我每│ 」此句毫│ │ │解澱粉。│個禮拜二早上民視都有LIVE現場節目,像昨天也│ 無科學根│ │ │癌症患者│有我的節目,除非我沒有回來,一般都是禮拜天│ 據。 │ │ │身體酵素│或禮拜一回來,錄完節目再走,..上禮拜還是│2、「癌症患│ │ │含量低。│上上禮拜,我們看那個老鼠,青菜禮面老鼠頭,│ 者身體酵│ │ │ │滷蛋裡面老鼠尾巴跟下半身,你們有沒有想過1 │ 素含量低│ │ │ │個問題,今天是老鼠的肉是在青菜裡面,是在滷│ 。」此句│ │ │ │蛋裡面,所以很快被發現,我問你,你敢保證肉│ 不一定酵│ │ │ │主面沒有嗎?而且在青菜桶裡面,在滷蛋裡面,│ 素含量皆│ │ │ │所以它被發現,因為差別很大,可是肉大部份是│ 低,無科│ │ │ │油炸、油煎的,為什麼要給你油炸、油煎的,很│ 學根據。│ │ │ │重的口味,明明知道高油、高鹽、高糖對身體是│ │ │ │ │不好的,而且是邁向癌症捷徑的飲食,為什麼要│ │ │ │ │這樣吃,因為這些店家廚房用這種方式料理時,│ │ │ │ │吃不出這些肉裡面的藥水味,很多肉都是泡過藥│ │ │ │ │的,包括你在外面吃的1百多塊很便宜的牛牌, │ │ │ │ │都泡過24小時的藥,你不要以為泡的是中藥,沒│ │ │ │ │那麼好,泡的全是化學藥劑,就是讓它看起來鮮│ │ │ │ │嫩多汁,那還有人敢吃,佩服,怎麼辦,除非你│ │ │ │ │整個到原始森林去生活,你只有1個辦法,每天 │ │ │ │ │吃酵素,去幫助你,讓這些有害食物進入體內時│ │ │ │ │,就能排除掉,在這種情形下,等於你用酵素來│ │ │ │ │設1個保護層,給你身體內形成1個24小時的保護│ │ │ │ │系統,任何有毒素進來,它會把它分解掉。所以│ │ │ │ │我等一下要做實驗給大家看,一看就知道,哇,│ │ │ │ │分解太厲害了,這種分解的效果是非常的好,把│ │ │ │ │有害的物質都分解掉,有了這些觀念之後,照著│ │ │ │ │這個方式去做,剛才老鼠那個工廠還是HACCP的 │ │ │ │ │廠,HACCP的廠是一種國際認證食品安全衛生的 │ │ │ │ │廠,那何況一般的廠,你怎麼敢擔保在外面吃的│ │ │ │ │東西,你中午吃的你敢保證都很健康嗎?我剛剛│ │ │ │ │在2樓看的那個甜甜圈我就知道吃多了會得糖尿 │ │ │ │ │病。我保證,那個絕對得糖尿病,那個甜甜圈。│ │ │ │ │那個東西會耗盡你胰臟裡面所有的酵素。胰島素│ │ │ │ │就會出問題,再加上你愛吃甜食,所以等一下每│ │ │ │ │個人趕快吃酵素,我等一下會做實驗給你們看,│ │ │ │ │你們會看到我們酵素跟別的酵素有什麼不同,因│ │ │ │ │為我做臨床研究的時侯,我在醫院也好在研究機│ │ │ │ │構也好,我都是做癌症為主,我就發現癌症病人│ │ │ │ │身體裡面怎麼酵素這麼低,就一直想把這問題找│ │ │ │ │出來,在做這個食物的時候,太白粉最主要的是│ │ │ │ │殿粉,很多人都怕胖,因為殿粉如果不能有效的│ │ │ │ │消化吸收轉換,就會變成身體最毒的東西,可是│ │ │ │ │如果殿粉不夠也會生病,因為其他的營養轉換也│ │ │ │ │要靠殿粉,所以殿粉吃也不是、不吃也不是,不│ │ │ │ │吃怕其他營養無法轉換,吃了怕本身無法轉換變│ │ │ │ │成身體的負擔,所以我覺得酵素非常好,我試過│ │ │ │ │20多個不同廠牌、不同國家的酵素,後來決定採│ │ │ │ │用這個牌子,日本的牌子,日本的酵素做的真的│ │ │ │ │是一流、非常的好,可是我不用水狀的,用粉狀│ │ │ │ │的,因為一大桶水,最後才能變成那一點點粉。│ │ ├──┼────┼─────────────────────┼──────┤ │19 │酵素可以│太白粉一般做食物時是做「芶芡」,做的時侯會│「酵素可以治│ │ │治療胃病│吸收大量的油,【實驗】給我熱水,我要用熱水│療胃病、胃穿│ │ │、胃穿孔│把它凝固,在台菜料理時,幾乎都是「芶芡」,│孔、胃潰瘍。│ │ │、胃潰瘍│湯也是,很? 都是用「芶芡」,吃到最後常常身│」此句毫無科│ │ │。酵素可│體裡面,「芶芡」會吸收很多油、糖、鹽,這些│學根據。 │ │ │以分解食│東西很容易讓你新陳代謝出問題,很容易讓細胞│ │ │ │物,幫助│癌化,癌細胞最喜歡高鈉、低鉀的環境,我們所│ │ │ │消化。 │有醬酒、味精、鹽巴、罐頭食品、高湯都是鈉很│ │ │ │ │高、鉀很低的,弄到最後,醫學愈來愈發達、癌│ │ │ │ │症愈來愈多,酵素可以把這些有效的分解掉,讓│ │ │ │ │我們身體變的沒有負擔,這是很厲害的,而且有│ │ │ │ │1個好處,這些食物營養很快就會轉換,所以吃 │ │ │ │ │了飯之後再吃酵素,很快肚子就餓了。有1天我 │ │ │ │ │和幾個朋友吃飯,其中有1個很嚴重的胃病,都 │ │ │ │ │已經快到潰瘍的階段,因為每天飲食不正常,他│ │ │ │ │只要一吃到辣的東西,馬上會痛到在地上打滾,│ │ │ │ │那一天我們在一起吃飯,有1個不小心點到1個非│ │ │ │ │常辣的東西,異常辣的東西,可是沒有看到椒,│ │ │ │ │結果他就吃了1口,吞下去1小口而已,他說完了│ │ │ │ │,馬上胃就急絞痛,他說你馬上送我去急診室,│ │ │ │ │他一定馬上要打滾,胃一定會受傷,我那時候身│ │ │ │ │上就有酵素,我馬上說你趕緊吃,大概吃了8公 │ │ │ │ │克,因為他情況很嚴重,吃完之後,10分鐘不到│ │ │ │ │,他整個胃就不痛,從此以後,每天乖乖三餐之│ │ │ │ │後吃酵素,7個月之後他告訴我,胃本來有穿孔 │ │ │ │ │、潰瘍現象,現在全部都好了,現在可以吃辣的│ │ │ │ │,這個已經持續7、8年了,這麼長的時間,然後│ │ │ │ │這樣恢復了, │ │ ├──┼────┼─────────────────────┼──────┤ │20 │酵素可以│再講1個例子,有一次我到花蓮演講,碰到1個 │酵素沒有幫助│ │ │解酒。 │部落酋長,他跟我說:「林博士,這個酵素好啊│消化分解酒精│ │ │ │,太好了,他說他以前他們很會喝酒,他說他前│的能力。 │ │ │ │一陣子嫁女兒,一般平常喝酒高樑喝2瓶,他說 │ │ │ │ │可是自從有你這個酵素之後,我就1口酵素、1口│ │ │ │ │高樑,那天嫁女兒的時侯,喝了5瓶高樑,所有 │ │ │ │ │人都倒,只有我還醒著」,其實因為它解酒非常│ │ │ │ │快,這個在節目上不能講,所以如果你老公借酒│ │ │ │ │裝瘋,你就把這個酵素灌進去,他就醒過來了,│ │ │ │ │因為這些酒精要靠肝分解,所以就造成很嚴重肝│ │ │ │ │的疾病,所以酒精引發肝病、酒精傷胃,酒精也│ │ │ │ │會引發神精系統的疾病。酒精也會導致肝硬化,│ │ │ │ │問題很嚴重,可是一吃酵素就會形成保護,把有│ │ │ │ │害物質、毒素一直解掉,你把酵素泡在酒裡面,│ │ │ │ │烈酒就變淡酒,一吃就知道,騙不了人,別的酵│ │ │ │ │素不可能做到這樣。 │ │ ├──┼────┼─────────────────────┼──────┤ │21 │酵素可以│,我在節目上做很多實驗,一看就知道,這個是│必須要抑制澱│ │ │分解澱粉│殿粉,一吃就分解掉,自然就不會胖,就會瘦,│粉分解才能瘦│ │ │,瘦身。│你叫他這個不吃,那個不吃,他死都要吃,我是│身。 │ │ │ │說胖死都要吃,可是這個可以照吃,但是記得,│ │ │ │ │要吃酵素。 │ │ ├──┼────┼─────────────────────┼──────┤ │22 │酵素可以│然後如果飯前吃水果就有一些酵素,那就飯後吃│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慢性│,可是如果身材或身體機能特別差,你希望短時│。 │ │ │病,可以│間調整,那我會建議2、3個小時就吃一次,慢性│ │ │ │改善睡眠│病的病人,要每個小時吃一次,這是14天強力排│ │ │ │,可以讓│毒法,每1個小時1包,為什麼不要半小時,因為│ │ │ │皮膚變好│浪費,..晚上吃宵夜會干擾睡眠,因為你在睡│ │ │ │。 │胃不能休息,可是如果你吃宵夜又吃植物綜合酵│ │ │ │ │素,很快可以把它分解掉,不會干擾他的睡眠,│ │ │ │ │這是非常好的方法,14天過後就不用了,就飯後│ │ │ │ │吃一包,它是很短的時間內,讓你身體去補充你│ │ │ │ │身體裡面需要的這些東西,那這個毒就很快分解│ │ │ │ │掉,身體就可以獲得比較好的保障,這個很明顯│ │ │ │ │,你看他那個本來整個精神萎靡,我在講誰你們│ │ │ │ │知道吧,應該拍幾張照,我說如果錄第5集的時 │ │ │ │ │候我一定要叫他去做見證,他整個氣色一看就知│ │ │ │ │道是身體很差的人,未老先衰,年紀沒有大我幾│ │ │ │ │歲,有1個原因是他平常都晚睡,還有1個原因 │ │ │ │ │是他的身體嚴重缺乏酵素,酵素缺的愈多老化的│ │ │ │ │愈快,所以你看到年輕的人、小孩子身體的酵素│ │ │ │ │非常多,所以皮膚也會非常的好,這是根本的一│ │ │ │ │個原因 │ │ ├──┼────┼─────────────────────┼──────┤ │23 │一般的酵│一般外面的酵素跟這個有什麼不同,你就跟他講│酵素不一定皆│ │ │素都是水│,林光常博士他做臨床研究,他比較過2、30種 │水狀,一般為│ │ │狀的,要│全世界各地不同的酵素,他為什麼選這個,你先│粉狀。 │ │ │放冰箱,│把權威搬出來,因為他們看完我的書,大部份是│ │ │ │穩定性不│我的讀者,你想我書第1本有60萬,第2本有20萬│ │ │ │高容易變│,第3本到現在有10幾萬,逼近百萬,台灣沒有1│ │ │ │質。而這│個作家寫那麼多書的..他們很多是我的讀者,│ │ │ │一瓶(粉│看過我的書而且照我的方法做,效果非常好,所│ │ │ │狀的),│以他們一般都會有很高的信任度,因為我覺的對│ │ │ │不易變質│病人有責任,我介紹給他的,我明明知道他身體│ │ │ │。 │缺這個,我要到處去找最適合他的,而且是最好│ │ │ │ │的,後來找到這個品牌,這個是日本做的,整個│ │ │ │ │是原料進口在台灣分裝,如果是在日本原裝進口│ │ │ │ │分裝,那會貴很多錢,因為稅是不同的,一般都│ │ │ │ │是水狀的,他一定叫你放在冰箱,穩定性不高很│ │ │ │ │容易變質。這個根本不怕,不要拿到大太陽底下│ │ │ │ │曬就可以了,在室溫下就可以了,而且容易攜帶│ │ │ │ │。做成小包裝。帶著走飯後吃一包。 │ │ ├──┼────┼─────────────────────┼──────┤ │24 │一般酵素│這個酵素是多種植物而不是單一酵素,單一酵素│酵素皆有其獨│ │ │只能分解│效果並不好,到底有多少種,日本廠也不願意講│特專一性,沒│ │ │殿粉、或│,因為怕人家模仿,所以保留了一部份技術,為│有酵素可以同│ │ │只能分解│什麼吃起來效果這麼好,一般酵素只能分解殿粉│時分解3種營 │ │ │脂肪、蛋│、或只能分解脂肪、蛋白質,所以叫做蛋白梅、│養素(醣類、│ │ │白質,叫│脂肪梅或殿粉梅,這個是同時能分解蛋白梅、脂│蛋白質、脂質│ │ │做蛋白梅│肪梅和殿粉梅,所以你看到蛋的實驗是蛋白質、│)。 │ │ │、脂肪梅│太白粉是殿粉, │ │ │ │或殿粉梅│ │ │ │ │,這個是│ │ │ │ │同時能分│ │ │ │ │解蛋白梅│ │ │ │ │、脂肪梅│ │ │ │ │和殿粉梅│ │ │ ├──┼────┼─────────────────────┼──────┤ │25 │此種酵素│還有1個實驗是分解油,就是脂肪梅,還有1個 │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分解│最厲害的就是血,血塊。 │。 │ │ │油、血及│ │ │ │ │血塊。 │ │ │ ├──┼────┼─────────────────────┼──────┤ │26 │此種酵素│林:各位知道嗎?這個季節為什麼這麼多人中風│毫無科學根據│ │ │可以分解│?半夜三更就送去急診,我們在醫院急診室,你│。 │ │ │血、血塊│只要看到腦中風或心臟發送來的病人,第一步一│ │ │ │,治療心│定是抽大動脈的血管,大動脈抽血液出來,健康│ │ │ │血管毛病│人的血液下半段是鮮紅的,上半段是透明的,可│ │ │ │及中風。│是那些有心腦血管疾的人,你看那些血液下半段│ │ │ │ │全部是暗紅色的,上半段都是非常混濁的,像豬│ │ │ │ │油一樣,所以我說那些血管,都不是血管,早就│ │ │ │ │是油管,怎麼不堵死,只是看堵在那裡而已,你│ │ │ │ │堵在下肢就是截肢,所以那些糖尿病的病人最後│ │ │ │ │就是截肢,一段一段截上來,這在古代叫做不得│ │ │ │ │好死,在死之前把他凌辱一番,這邊割那邊切,│ │ │ │ │這是很悲慘的事,非常悲慘的事,血液在腦部不│ │ │ │ │通變成腦中風,我覺的愛滋病不可怕,沒有藥醫│ │ │ │ │很快就死,不會留下太多的問題,心臟病也是,│ │ │ │ │嗯! 死了,對不對,癌症方法錯誤死的更快,都│ │ │ │ │不會留下後遺症,可是我覺得腦中風最麻煩,最│ │ │ │ │累的不是他,是照顧他的人,在醫學上統計,一│ │ │ │ │個這樣人,他周圍的人有7個受累,所以我就講 │ │ │ │ │,每個人身體裡,除了小baby之外,10幾歲開始│ │ │ │ │,動脈已經開始硬化,血管壁已經開始失去彈性│ │ │ │ │,所以血凝塊已經慢慢形成,他在身體裡面到處│ │ │ │ │的爬,有一次我在修美國某1個大學的課,我一 │ │ │ │ │個同學,他是大陸汽車場的總經理,我們上課上│ │ │ │ │到一半他突然往後倒了一下,我扶了一下,說「│ │ │ │ │你怎麼了」,他說痛,他整個的心非常的絞痛,│ │ │ │ │一看我們就知道是心肌梗塞,隨時會爆發,我後│ │ │ │ │來一查,整個血塊堵在這邊(手指心臟)過不去│ │ │ │ │嘛,他那個大動脈,血塊會著血液到處跑,平常│ │ │ │ │都沒問題,可是剛好跑到1個地方,那個地方血 │ │ │ │ │管比較窄,平常也都可以擠過去,平常血塊會著│ │ │ │ │血液跑,可是好死不死,為什麼冬天這種病的的│ │ │ │ │發作率最高,因為血管熱脹冷縮,本來已經窄了│ │ │ │ │,又縮,它就卡在這個地方、大動脈過不去,他│ │ │ │ │說他每某一段時間就發作一次、我就緊急幫他處│ │ │ │ │理,我說你躺下來,我就沿著心臟,那時侯學校│ │ │ │ │也沒有辦法幫他急救,送醫院已經來不急了,馬│ │ │ │ │上我就幫他這個地方順針按摩(作勢按摩心臟)│ │ │ │ │,就幫助他提高溫度,溫度一提商有利於恢復彈│ │ │ │ │性,就幫助血塊流過去,就3分鐘過後,「叭」 │ │ │ │ │,血液流過去,說,好舒服,我說你中午還吃排│ │ │ │ │骨便當,他說是我回去以後一定照你說的做再也│ │ │ │ │不要吃了,後來我叫他吃了很多酵素,因為酵素│ │ │ │ │分解那個血塊非常好。 │ │ └──┴────┴─────────────────────┴──────┘ 附表六:NCC側錄林光常廣告帶譯文整理之鑑定意見 ┌──┬────┬─────────────────────┬──────┐ │編號│重點標題│廣告帶原文 │專家鑑定意見│ ├──┼────┼─────────────────────┼──────┤ │1 │因為蔬菜│林:還記得營養師剛剛講的嗎?你要吃什麼水果│毫無科學根據│ │ │、水果含│ 蔬菜為什麼 │。 │ │ │有酵素,│崔:因為它鹼性嘛對不對 │ │ │ │所以一定│林:鹼性還有它裡面含有大量的酵素 │ │ │ │要多吃蔬│崔:所以我們一定要努力的吃蔬菜吃水果那到底│ │ │ │菜、水果│ 我們1個人每天要吃多少的蔬菜水果 │ │ │ │,而且要│林:任何的食物只要你生吃都可以吃到消化它的│ │ │ │生吃才有│ 酵素所以食物本身有酵素可是一過54度C 酵│ │ │ │效。 │ 素就被破壞掉了 │ │ │ │除非百分│崔:所以高溫會破壞酵素 │ │ │ │之百生食│林:是 │ │ │ │,否則一│崔:就算是你每天吃炒青菜那個酵素已經被破壞│ │ │ │定身體一│ 了 │ │ │ │定缺酵素│林:對 │ │ │ │。 │林:因此你一天吃多少食物因此你就要補充多少│ │ │ │ │ 的生菜所以我把你所有一天裡面要吃的五榖│ │ │ │ │ 雜糧雞鴨魚肉蛋奶水果蔬菜我全部把它轉換│ │ │ │ │ 成如果以水果蔬菜來說 │ │ │ │ │崔:因為它們可以生吃嘛 │ │ │ │ │林:那麼你差不多要吃那麼多的生菜 │ │ │ │ │崔:一天喔阿婆你吃的完嗎?一天喔一天要吃這│ │ │ │ │ 麼多沒辦法喔 │ │ ├──┼────┼─────────────────────┼──────┤ │2 │酵素可以│林:是我有1個朋友她生了1個非常危險的病可 │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慢性│ 是你知道嗎她因為補充了大量的酵素在她康│。 │ │ │疾病或重│ 復的過程裡面以致於在她的身體裡面很快就│ │ │ │大疾病。│ 恢復到了健康的狀態 │ │ │ │ │崔:所以實際上面就已經有很多的例子原來有慢│ │ │ │ │ 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因為她之後不斷的補充植│ │ │ │ │ 物綜合酵素 最後 她的身體恢復了 │ │ ├──┼────┼─────────────────────┼──────┤ │3 │酵素可以│林:在她的康復過程裡面如果加入了這樣1個好 │毫無科學根據│ │ │治療第二│ 的輔助品 那麼勢必各位就可以感覺的到 │。 │ │ │期末之乳│崔:我們就請她出來跟大家一起面對面來聊她整│ │ │ │癌、肝癌│ 個的心路歷程 我們一起掌聲歡迎這位 呂小│ │ │ │、淋巴癌│ 姐 │ │ │ │。 │旁白:林光常博士的好朋友呂小姐她到底得過什│ │ │ │吃酵素會│ 麼病又有什麼樣的心路歷程呢別走開廣告│ │ │ │讓皮膚變│ 後馬止回來告訴你…. 你看有多少人慕名│ │ │ │好,改善│ 而來有多少人想要體驗而來 趕快來體驗 │ │ │ │婦女病。│ 植物綜合酵素 │ │ │ │吃酵素可│崔:你好 呂小姐 │ │ │ │以瘦身。│呂:大家好 │ │ │ │ │崔:呂小姐這樣子那像生過病的人啊容光滿面像│ │ │ │ │ 是生病人嗎 │ │ │ │ │林:你看她像什麼 根本不像病人 │ │ │ │ │崔:我覺得她很健康啊 │ │ │ │ │林:連她的醫生都覺得說 妳怎麼進步的那麼快 │ │ │ │ │ 啊 │ │ │ │ │崔:呂小姐 你是多久前生病的啊 │ │ │ │ │呂:我是93年1月15號那時侯開刀的 │ │ │ │ │崔:記得很清楚可見這件事對她來說是很重大的│ │ │ │ │ 一件事 妳可以跟我們說你得了什麼病嗎 │ │ │ │ │呂:我是乳癌 │ │ │ │ │林:各位 │ │ │ │ │呂:已經第2期末 已經擴散到整個淋巴 │ │ │ │ │崔:所以當妳發現了自己已經生了這個病妳那時│ │ │ │ │ 侯是什麼樣子的感覺 │ │ │ │ │呂:當時的心情就是…怎麼會是我我還這麼年輕│ │ │ │ │林:在呂小姐患病的前半年她的先生才癌症過世│ │ │ │ │呂:4月9號是我弟弟過世 │ │ │ │ │林:也是癌症過世 │ │ │ │ │呂:92年同年的時侯4月14號是我先生過世 │ │ │ │ │崔:不過沒想到半年之後妳也發覺妳自己也得了│ │ │ │ │ 乳癌 │ │ │ │ │呂:因為當時我整天都沈浸在那悲傷的心情下可│ │ │ │ │ 能是引發我 │ │ │ │ │崔:所以心情壓力都有影響可是博士我插一句嘴│ │ │ │ │ 因為她的先生她的弟弟包括她這是不是跟他│ │ │ │ │ 們一家人的飲食習慣,有很密切的關係 │ │ │ │ │林:一樣的飲食很容易引發一樣的疾病呂小姓說│ │ │ │ │ 她的工作就是每天要日以繼夜 │ │ │ │ │呂:熬夜 │ │ │ │ │林:3個小孩 │ │ │ │ │崔:那你真的一定要健康起來有3個孩子要靠你 │ │ │ │ │ 耶 呂小姐 所以你要很堅強 對不對 │ │ │ │ │呂:那我現在已經康復了 │ │ │ │ │林:已經好了 非常健康 │ │ │ │ │呂:連我的醫生都很驚訝 │ │ │ │ │崔:所以妳動手術把它割除了 │ │ │ │ │呂:對我93年1月15號的時侯割除的時侯 │ │ │ │ │ 當時過了1個禮拜醫生叫我出院說回家休養 │ │ │ │ │ 2個禮拜就準備要化療 │ │ │ │ │崔:要做化療 │ │ │ │ │呂:我知道化療對身體真的是把身上所有的細胞│ │ │ │ │ 好細胞壞細胞全部都殺光光當時我也很掙扎│ │ │ │ │ 到底要不要做化療5天後我出院我就到書局 │ │ │ │ │ 找一些相關的書籍我就找到了差不多有10本│ │ │ │ │ 相關的自然醫學的書結果教授是其中1本當 │ │ │ │ │ 時下了1個決定就是說我不化療了我就去詢 │ │ │ │ │ 問一些體驗者書上的體驗者找了1個吳建興 │ │ │ │ │ 先生還1個李先生 │ │ │ │ │崔:他們也是曾經得到過... │ │ │ │ │呂:那個吳先生是得肝癌那個37歲的李先生是淋│ │ │ │ │ 巴癌他脖子上長了1顆腫瘤我就經過他們證 │ │ │ │ │ 實後那我就跟他們一起吃酵素 │ │ │ │ │林:植物綜合酵素 │ │ │ │ │崔:植物綜合酵素 │ │ │ │ │呂:4個月吃了4桶 │ │ │ │ │崔:4桶是多少 │ │ │ │ │林:1桶是1千公克 │ │ │ │ │崔:哇!你就每個月平均吃1公斤就對了 │ │ │ │ │林:她等於每天抱著吃 │ │ │ │ │崔:所以妳吃了之後有很明顯的不一樣 │ │ │ │ │呂:很明顯而且皮膚真的變的很好全身皮膚連手│ │ │ │ │ 連腳都變的很好連婦女病 分秘物都不見了 │ │ │ │ │崔:後來聽說你因為這個樣子連你的身材都變的│ │ │ │ │ 更好了。 │ │ │ │ │呂:以前是58公斤現在是48公斤沒有刻意減就是│ │ │ │ │ 自然慢慢的很多衣服都可以穿了 │ │ │ │ │崔:聽起來真的很棒 │ │ │ │ │呂:真的重點就是水跟酵素 │ │ │ │ │崔:現在每個月都還吃1大桶嗎 │ │ │ │ │呂:現在沒了。 │ │ │ │ │ │ │ ├──┼────┼─────────────────────┼──────┤ │4 │酵素可以│崔:那我們現場的朋友一定迫不及待想要嘗嘗看│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青春│ 這個植物綜合酵素是什麼味道對不對 │。 │ │ │痘 │林:來 請問 │ │ │ │ │【現場發問】 │ │ │ │ │民眾一(女):這個痘子(青春痘)吃有效嗎?│ │ │ │ │林:痘子(青春痘)吃了更加好吃了對你的體質│ │ │ │ │ 整個都有調整的作用 │ │ ├──┼────┼─────────────────────┼──────┤ │5 │酵素可以│民眾二(女):我糖尿病 吃了不知道有效嗎 │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糖尿│林:糖尿病的人都是體內嚴重的缺乏酵素所以一│。 │ │ │病。 │ 旦你補充了足夠的酵素之後對這個體質就會│ │ │ │ │ 有這個很大的改善作用 │ │ ├──┼────┼─────────────────────┼──────┤ │6 │酵素可以│民眾三(女):高血壓的人吃了有效嗎 │毫無科學根據│ │ │改善高血│林:高血壓的人也是身體內嚴重的不足酵素所以│。 │ │ │壓。 │ 更需要來補充 │ │ ├──┼────┼─────────────────────┼──────┤ │7 │酵素的缺│崔:想不到觀眾朋友對這個植物綜合酵素反應這│毫無科學根據│ │ │乏與很多│ 麼的熱烈 你看整盤都吃光光了 │。 │ │ │慢性病、│林:是啊在醫學上面有無數的證據來證實酵素確│ │ │ │糖尿病、│ 確實實對於現代人的各種不同的慢性病都有│ │ │ │內分泌、│ 最直接的關連所以現代人的飲食在不能快速│ │ │ │腸胃病有│ 的改變之下 酵素無疑的是各位最大的幫助 │ │ │ │關 │崔:那博士我很好奇你的這種植物綜合酵素跟一│ │ │ │ │ 般的酵素有什麼不一樣 │ │ │ │ │林:一般的酵素外面你看到都是液體狀液體狀是│ │ │ │ │ 穩定度比較不夠這個粉狀它是經過高度濃縮│ │ │ │ │ 的所以雖然看起來量很少實際它已是1個非 │ │ │ │ │ 常大的成分 來幫助我們 │ │ │ │ │崔:所以經由今天這一集節目的討論我們深深的│ │ │ │ │ 了解到植物綜合酵素它不但是跟慢性病有息│ │ │ │ │ 息相關的1個關係同時它對於我們的內分秘 │ │ │ │ │ 還有一些像是糖尿病還有腸胃疾病其實都是│ │ │ │ │ 很有關係的至於這些內容我們會陸陸續續在│ │ │ │ │ 節目當中跟大家來討論今天非常謝謝觀眾朋│ │ │ │ │ 友一起來參加我們的節目 收看我們的節目 │ │ │ │ │ 也謝謝徐醫師 謝謝呂小姐 │ │ └──┴────┴─────────────────────┴──────┘ 附表七: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1 │林光常全然穀粉 │一盒 │ ├──┼───────────┼────────┤ │2 │頂級全然蜂膠 │一盒 │ ├──┼───────────┼────────┤ │3 │全然昆布粉 │一盒 │ ├──┼───────────┼────────┤ │4 │速樂健 │一盒 │ ├──┼───────────┼────────┤ │5 │植物種子纖維 │一盒 │ ├──┼───────────┼────────┤ │6 │本然納豆複方膠囊 │一盒 │ ├──┼───────────┼────────┤ │7 │酵母B群 │一瓶 │ ├──┼───────────┼────────┤ │8 │植物種子纖維 │一瓶 │ ├──┼───────────┼────────┤ │9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 │一瓶 │ ├──┼───────────┼────────┤ │10 │林光常全然穀粉 │一瓶 │ ├──┼───────────┼────────┤ │11 │全然水纖康 │一盒 │ ├──┼───────────┼────────┤ │12 │全然S穀粉 │一瓶 │ ├──┼───────────┼────────┤ │13 │全然健芝酵素錠 │一盒 │ ├──┼───────────┼────────┤ │14 │植物綜合酵素 │一盒 │ ├──┼───────────┼────────┤ │15 │全然膠原蛋白 │一盒 │ ├──┼───────────┼────────┤ │16 │奈米幾丁聚醣 │一盒 │ ├──┼───────────┼────────┤ │17 │自然農耕高效月見草油 │一瓶 │ ├──┼───────────┼────────┤ │18 │自然農耕高效藍藻 │一瓶 │ ├──┼───────────┼────────┤ │19 │皇家女性馬卡 │一瓶 │ ├──┼───────────┼────────┤ │20 │全然明日葉錠 │一瓶 │ ├──┼───────────┼────────┤ │21 │本然MACA錠 │一瓶 │ ├──┼───────────┼────────┤ │22 │全然礦源錠 │一瓶 │ ├──┼───────────┼────────┤ │23 │本然常鮮錠 │一瓶 │ ├──┼───────────┼────────┤ │24 │蔬果解毒機 │一台 │ ├──┼───────────┼────────┤ │25 │淨水機 │一台 │ ├──┼───────────┼────────┤ │26 │會員(五味覺醒)名單 │一份 │ ├──┼───────────┼────────┤ │27 │五味覺醒名片 │一張 │ ├──┼───────────┼────────┤ │28 │2007「無毒一身輕」 │一片 │ │ │年會光碟 │ │ └──┴───────────┴────────┘ 附表八: ┌──┬───┬────┬────┬────┬───────────────┐ │編號│姓名 │購買日期│金額(新│行銷公司│詐騙內容 │ │ │ │ │臺幣) │ │ │ ├──┼───┼────┼────┼────┼───────────────┤ │1 │林淑惠│95年5月 │6萬2千7 │日瀠子生│95年間經由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 │ │(由家│31 日至 │百26元 │物科技股│限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強力推銷購買│ │ │屬賴宣│95 年8月│ │份有限公│日瀠子公司之MOD植物總合酵素共8│ │ │諭製作│18 日 │ │司 │盒,但使用無效果。 │ │ │筆錄)│ │ │ │ │ ├──┼───┼────┼────┼────┼───────────────┤ │2 │曾瑞萍│95年7月 │3萬元 │廣通集團│95年7月觀看第四台由林光常、崔 │ │ │ │間 │ │ │麗心、朱衛茵推薦,宣稱具有排毒│ │ │ │ │ │ │、減肥、幫助小孩記憶力之效果之│ │ │ │ │ │ │MOD植物總合酵素,故購買6盒,惟│ │ │ │ │ │ │經使用無效果。 │ ├──┼───┼────┼────┼────┼───────────────┤ │3 │池韻梅│94年間 │3萬 │路加公司│因妹妹池韻光於91年8後購買林光 │ │ │ │ │ │ │常「無毒一身輕」書籍介紹池韻梅│ │ │ │ │ │ │閱讀,池韻梅閱讀後認同林光常宣│ │ │ │ │ │ │達理念,購買「全然植物總合酵素│ │ │ │ │ │ │」、「洗髮精」使用,使用後自認│ │ │ │ │ │ │對於排泄功能有所改善,但不認為│ │ │ │ │ │ │完全是產品功能,因其有改變飲食│ │ │ │ │ │ │習慣。 │ ├──┼───┼────┼────┼────┼───────────────┤ │4 │趙婉君│93年間 │3萬元至5│路加公司│93年間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 │ │ │ │萬元 │ │「無毒一身輕」後,向路加公司購│ │ │ │ │ │ │買「全然植物總合酵素」、「蔬果│ │ │ │ │ │ │清洗機」、「以琳飲水機」等產品│ │ │ │ │ │ │,門市行銷林小姐,向趙女士表示│ │ │ │ │ │ │該公司所販賣「植物總合酵素」,│ │ │ │ │ │ │可以改善許多癌症疾病,另飲水機│ │ │ │ │ │ │所過濾之水為微鹼性,蔬果機具有│ │ │ │ │ │ │清潔蔬果殘餘農藥功能,趙婉君使│ │ │ │ │ │ │用2年未有副用,另食用飲水機生 │ │ │ │ │ │ │產之弱鹼性水初期有輕微腹瀉現象│ │ │ │ │ │ │,趙婉君認為產品未有書籍或門市│ │ │ │ │ │ │小姐所介紹之功能。 │ ├──┼───┼────┼────┼────┼───────────────┤ │5 │吳萃芳│93年間開│每次2萬3│路加公司│93年5月中和牧心堂教友告知李義 │ │ │ │始 │萬元,總│ │彬教友罹患胃癌經使用林光常「綜│ │ │ │ │共約20餘│ │合植物酵素」、「昆布酵素」、「│ │ │ │ │萬元 │ │蘑菇精」、竹鹽」等產品一年後至│ │ │ │ │ │ │醫院檢查指數正常,另93年間起林│ │ │ │ │ │ │光常經常至中和牧心堂演講,吳萃│ │ │ │ │ │ │芳認同其理念前往路加公司購買「│ │ │ │ │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門市林小姐│ │ │ │ │ │ │及林先生表示該公司所販賣各種東│ │ │ │ │ │ │西可排身體毒素,促進腸胃蠕動防│ │ │ │ │ │ │止腸胃阻塞,清除體內毒素及宿便│ │ │ │ │ │ │等效果。吳萃芳自認產品無效。 │ ├──┼───┼────┼────┼────┼───────────────┤ │6 │丘綠茵│93年間 │5萬元 │路加公司│93年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 │ │(原審│ │ │ │無毒一身輕」,向路加公司購買「│ │ │誤載為│ │ │ │全然植物總合酵素」、「蔬果清洗│ │ │岳綠茵│ │ │ │機」等產品,門市小姐表示使用「│ │ │) │ │ │ │MOD─HFP奈米幾聚醣」後,可改善│ │ │ │ │ │ │頻尿現象,植物總合酵素可增強免│ │ │ │ │ │ │疫力,使用3年以上未有副作用。 │ ├──┼───┼────┼────┼────┼───────────────┤ │7 │林惠美│94年間 │3萬元 │路加公司│94年間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 │ │ │ │ │ │「無毒一身輕」,向路加公司購買│ │ │ │ │ │ │「植物綜合酵素」、「穀粉」等產│ │ │ │ │ │ │品,使用後有幫助排便功效。 │ ├──┼───┼────┼────┼────┼───────────────┤ │8 │楊美娥│94年間 │4千元 │路加公司│94年間因看電視廣告,自行購買林│ │ │ │ │ │ │光常販賣之「植物綜合酵素」,食│ │ │ │ │ │ │用約1年,門市小姐無推銷行為, │ │ │ │ │ │ │使用後無副作用。 │ ├──┼───┼────┼────┼────┼───────────────┤ │9 │王坤松│95年間 │2萬元至3│路加公司│95年間觀看電視廣告排毒產品購買│ │ │ │ │萬元 │ │「MOD ─HFP奈米幾聚醣」產品給 │ │ │ │ │ │ │妻子吳瑞琴食用,因其妻子吳瑞琴│ │ │ │ │ │ │罹患大腸癌、子宮頸癌以改善身體│ │ │ │ │ │ │機能,使用年餘目前無副作用產生│ │ │ │ │ │ │,吳瑞琴仍然繼續就診治療。 │ ├──┼───┼────┼────┼────┼───────────────┤ │10 │倪上達│93年間 │2萬元 │路加公司│93年間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 │ │ │ │ │ │「無毒一身輕」,向路加公司購買│ │ │ │ │ │ │「植物綜合酵素」、「蔬果清洗機│ │ │ │ │ │ │」、「以琳飲水機」、「竹鹽」等│ │ │ │ │ │ │產品,使用3年有副作用,惟其表 │ │ │ │ │ │ │示該產品沒有效果。 │ ├──┼───┼────┼────┼────┼───────────────┤ │11 │邊鵬 │94年間 │約2萬6千│路加公司│94年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 │ │ │ │元 │ │無毒一身輕」向路加公司購買「植│ │ │ │ │ │ │物綜合酵素」產品,認為有養生功│ │ │ │ │ │ │效。 │ ├──┼───┼────┼────┼────┼───────────────┤ │12 │劉寬明│94年間 │6萬元至 │路加公司│94年間看電視廣告,由林光常主持│ │ │ │ │7萬元 │ │闡述健康養生理論,自行購買林光│ │ │ │ │ │ │常販賣之「植物綜合酵素」,食用│ │ │ │ │ │ │約2個月至3個月,門市小姐無推銷│ │ │ │ │ │ │行為,使用並無副作用。 │ ├──┼───┼────┼────┼────┼───────────────┤ │13 │汪淑霞│92年間 │3萬元至5│路加公司│92年開始因閱讀林光常出版書籍向│ │ │ │ │萬元 │ │路加公司購買「植物綜合酵素」、│ │ │ │ │ │ │「月見草油」、「水纖康」、林光│ │ │ │ │ │ │常演講CD等產品,汪淑霞有洽詢門│ │ │ │ │ │ │市行銷人員,渠等並表示如同林光│ │ │ │ │ │ │常書籍、CD 上所宣稱之療效,被 │ │ │ │ │ │ │害人均照書籍及相關產品規定使用│ │ │ │ │ │ │,自認變瘦且較以往健康。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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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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