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鄧振球張江澤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文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文凱(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100 年9 月5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於100年7 月28日判決,惟因判決結果認定被告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2罪,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而本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目前已提起上訴,本院正整卷待送上訴中,審判程序尚未完成,有保全被告將來審判或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100 年9 月6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