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文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文凱(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100 年9 月5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於100年7 月28日判決,惟因判決結果認定被告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2罪,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而本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目前已提起上訴,本院正整卷待送上訴中,審判程序尚未完成,有保全被告將來審判或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必要,應自100 年9 月6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