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鈞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10 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2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鈞皓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駁回上訴在案,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臺北看守所兼辦)執行中之被告,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被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期間,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0 年7 月23日起算,至100 年8月1 日屆滿(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詎被告遲至100 年8 月8 日始提出上訴書狀,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上蓋具之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可參,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是本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