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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中
指定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志中前經本院認犯販賣第一、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王志中因犯販賣第一、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駁回上訴,原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20年6月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均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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