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見榜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 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59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見榜自民國92年4月起,擔任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萬象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招攬臺北市大安區及文 山區之客戶,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4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同年9月30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已蓋印有萬象公司印文之萬象公司舊款制式訂戶繳款收據、訂戶裝機預定單上印製之萬象公司客服專線予以塗抹、刪除,復將其自行申設之0800–889–339號免付費服務電話號碼,或以電腦打字方式填載於上開萬象公司舊款制式訂戶繳款收據上,或以手寫方式填載於上開萬象公司訂戶裝機預定單上,藉此表彰該其所申設之上開免付費服務電話號碼即為萬象公司之客服專線,以此方式變造上開萬象公司名義之空白制式「訂戶繳款收據」及「訂戶裝機預定單」;復於96年9月起至97年6月30日止,持上開經變造完成之萬象公司空白制式「訂戶繳款收據」、「訂戶裝機預定單」,先後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位於臺北市大安、文山區之住處,以萬象公司業務員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佯稱:係萬象公司派遣其前往裝機、收費云云,致使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誤信為真,而同意裝設有線電視線路,黃見榜旋即於如附表「地址欄」所載之地址,為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裝設萬象公司之有線電視線路,復於上開變造之萬象公司空白制式「訂戶繳款收據」或「訂戶裝機預定單」上,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名稱、裝機地址、收視期限及收費金額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均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收費金額欄」所載之裝機費、視訊費總計新臺幣(下同)47萬7,040元(原起訴書所載54萬6,001元,顯有誤載、誤算之處,應予更正)與黃見榜,以生損害於萬象公司及如附表所示之杜錫芳等69人。嗣於97年6月間 ,萬象公司客服部門接獲由黃見榜所招攬,惟係萬象公司所不知之收視戶之報修電話後,經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萬象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萬象公司員工李仁德、劉明芳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68所載之被害人杜錫芳等出具之同 意書附卷可稽。是依上開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 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如行為人係基於有製作權人之授權而製作,固不能謂無製作權,惟若逾越該人授權之範圍而製作文書,關於逾越授權部分,即非有製作權,仍非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本件被告為告訴人萬象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招攬臺北市大安區及文山區之客戶,並於客戶交付裝機費及視訊費時,自有經告訴人之授權,而以萬象公司名義開立萬象公司訂戶繳款收據或裝機預定單後交付予客戶,是就本件訂戶繳款收據、裝機預定單填載客戶資料、金額等手寫部分,被告自有製作權,惟就萬象公司空白制式訂戶繳款收據或裝機預定單上之萬象公司客服專線電話部分,告訴人並未授權被告得加以填載、變更,被告就此部分加以塗抹、刪除後,並自行填載其所申設之上開免付費服務電話號碼後加以行使,揆諸前開說明,仍應成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經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次持上開變造之萬象公司訂戶繳款收據、訂戶裝機預定單,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使之行為,其目的乃係該等被害人施用詐術,顯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附表一所示69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及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以己力獲得財物,竟圖不勞而獲,且侵害僱主基於僱傭關係之信賴,並影響社會經濟交易安全,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又其於本件犯行前,除曾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 年確定外,並無其他因刑案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被告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情況欠佳、生活狀況、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復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於98年6 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被告所犯行上開案件所處 之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說明被告變造之萬象公司名義「訂戶繳費收據」、「訂戶裝機預定單」,固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惟業經被告持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沒收。又上開變造之萬象公司名義「訂戶繳費收據」、「訂戶裝機預定單」上蓋用之萬象公司印文,係以萬象公司之印章所蓋用,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是上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亦不併予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地址 │收視期限 │收費金額 │ ├──┼─────┼─────────────────┼─────┼─────┤ │1. │杜錫芳 │臺北市○○路○段160巷X號X樓 │97/05/01~│7800元 │ │ │ │ │98/04/30 │ │ ├──┼─────┼─────────────────┼─────┼─────┤ │2. │張凱婷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1/01~│7800元 │ │ │ │ │97/12/31 │ │ ├──┼─────┼─────────────────┼─────┼─────┤ │3. │謝昕恬 │臺北市○○○路○段199巷X號X樓之X │97/03/01~│7800元 │ │ │ │ │98/04/30 │ │ ├──┼─────┼─────────────────┼─────┼─────┤ │4. │潘楷權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4/01~│7500元 │ │ │ │ │98/03/31 │ │ ├──┼─────┼─────────────────┼─────┼─────┤ │5. │吳昱凱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1/01~│10500元 │ │ │ │ │98/06/30 │ │ ├──┼─────┼─────────────────┼─────┼─────┤ │6. │林毓芬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之X │97/01/01~│4650元 │ │ │ │ │97/07/31 │ │ ├──┼─────┼─────────────────┼─────┼─────┤ │7. │孫依婷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之X │97/05/01~│4650元 │ │ │ │ │97/10/31 │ │ ├──┼─────┼─────────────────┼─────┼─────┤ │8. │徐麗燕 │臺北市○○路○段35巷X號X樓 │97/02/02~│7800元 │ │ │ │ │98/03/31 │ │ ├──┼─────┼─────────────────┼─────┼─────┤ │9. │賴聖元 │臺北市○○路○段35巷X號X樓 │97/01/01~│4700元 │ │ │ │ │97/07/31 │ │ ├──┼─────┼─────────────────┼─────┼─────┤ │10. │崔家齊 │臺北市○○路○段35巷X號X樓 │97/02/01~│7800元 │ │ │ │ │98/03/31 │ │ ├──┼─────┼─────────────────┼─────┼─────┤ │11. │晨佑建設有│臺北市○○路○段35巷X號X樓 │97/02/01~│4500元 │ │ │限公司 │ │98/01/31 │ │ ├──┼─────┼─────────────────┼─────┼─────┤ │12. │游金玉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2/28~│7800元 │ │ │ │ │98/04/30 │ │ ├──┼─────┼─────────────────┼─────┼─────┤ │13. │張克偉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6/11/07~│7800元 │ │ │ │ │97/12/31 │ │ ├──┼─────┼─────────────────┼─────┼─────┤ │14. │林淵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2/15~│7800元 │ │ │ │ │98/02/14 │ │ ├──┼─────┼─────────────────┼─────┼─────┤ │15. │盧家男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2/01~│7800元 │ │ │ │ │98/03/31 │ │ ├──┼─────┼─────────────────┼─────┼─────┤ │16. │朱婉玲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2/01~│12000元 │ │ │ │ │99/01/31 │ │ ├──┼─────┼─────────────────┼─────┼─────┤ │17. │徐福晉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1/01~│8000元 │ │ │ │ │98/03/31 │ │ ├──┼─────┼─────────────────┼─────┼─────┤ │18. │陳清環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1/01~│5000元 │ │ │ │ │97/07/31 │ │ ├──┼─────┼─────────────────┼─────┼─────┤ │19. │林榕暄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1/01~│4650元 │ │ │ │ │97/06/30 │ │ ├──┼─────┼─────────────────┼─────┼─────┤ │20. │洪肇明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1/01~│9920元 │ │ │ │ │98/06/30 │ │ ├──┼─────┼─────────────────┼─────┼─────┤ │21. │楊千 │臺北市○○街2巷X號X樓 │97/03/22~│7800元 │ │ │ │ │98/04/30 │ │ ├──┼─────┼─────────────────┼─────┼─────┤ │22. │李麗珠 │臺北市○○路○段X號X樓之X │97/01/31~│7800元 │ │ │ │ │98/01/31 │ │ ├──┼─────┼─────────────────┼─────┼─────┤ │23. │蔣寶貴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3/01~│8100元 │ │ │ │ │98/04/30 │ │ ├──┼─────┼─────────────────┼─────┼─────┤ │24. │黃鈺雯 │臺北市○○○路○段248巷X號X樓 │97/01/01~│6300元 │ │ │ │ │97/12/31 │ │ ├──┼─────┼─────────────────┼─────┼─────┤ │25. │劉佳蓁 │臺北市○○○路○段248巷X號X樓 │96/10/01~│7800元 │ │ │ │ │97/12/31 │ │ ├──┼─────┼─────────────────┼─────┼─────┤ │26. │何婉如 │臺北市○○○路○段248巷X號X樓 │96/11/01~│10950元 │ │ │ │ │98/08/31 │ │ ├──┼─────┼─────────────────┼─────┼─────┤ │27. │葉家妤 │臺北市○○街4巷X號X樓之X │97/02/11~│7800元 │ │ │ │ │98/02/28 │ │ ├──┼─────┼─────────────────┼─────┼─────┤ │28. │林進輝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2/01~│7800元 │ │ │ │ │98/02/28 │ │ ├──┼─────┼─────────────────┼─────┼─────┤ │29. │李植人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6/11/01~│4650元 │ │ │ │ │97/04/30 │ │ ├──┼─────┼─────────────────┼─────┼─────┤ │30. │梁鐘尹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4/01~│7800元 │ │ │ │ │98/05/01(│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98/04/30│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31. │戴怡 │臺北市○○○路○段135巷X號X樓 │97/01/01~│3150元 │ │ │ │ │97/06/30 │ │ ├──┼─────┼─────────────────┼─────┼─────┤ │32. │廉志全(起│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2/12~│6300元 │ │ │訴書誤載為│ │98/02/28 │ │ │ │「廉至全」│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33. │周文蕙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5/01~│4650元 │ │ │ │ │97/11/30 │ │ ├──┼─────┼─────────────────┼─────┼─────┤ │34. │侯梅玲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3/31~│8800元(起│ │ │ │ │98/04/30 │訴書誤載為│ │ │ │ │ │8300元,應│ │ │ │ │ │予更正) │ ├──┼─────┼─────────────────┼─────┼─────┤ │35. │楊淑芬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4/30~│7800元 │ │ │ │ │98/04/30 │ │ ├──┼─────┼─────────────────┼─────┼─────┤ │36. │黃韻璇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6/10/03~│8300元(起│ │ │ │ │97/12/31 │訴書誤載為│ │ │ │ │ │7800元,應│ │ │ │ │ │予更正) │ ├──┼─────┼─────────────────┼─────┼─────┤ │37. │龔豫麒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1/01~│7800元 │ │ │ │ │97/12/31 │ │ ├──┼─────┼─────────────────┼─────┼─────┤ │38. │林佳蓁 │臺北市○○街142巷X號X樓 │97/04/26~│7800元 │ │ │ │ │98/05/31 │ │ ├──┼─────┼─────────────────┼─────┼─────┤ │39. │周麟 │臺北市○○○路240巷X號X樓 │97/03/01~│4240元 │ │ │ │ │97/12/31 │ │ ├──┼─────┼─────────────────┼─────┼─────┤ │40. │楊家華 │臺北市○○○路240巷X號X樓 │97/06/10~│3500元 │ │ │ │ │97/10/20 │ │ ├──┼─────┼─────────────────┼─────┼─────┤ │41. │楊潔光 │臺北市○○○路240巷X號X樓 │97/01/26~│5000元 │ │ │ │ │97/07/31 │ │ ├──┼─────┼─────────────────┼─────┼─────┤ │42. │項玉瑛 │臺北市○○○路○段49巷X弄X號X樓 │97/01/05~│5940元 │ │ │ │ │98/01/05 │ │ ├──┼─────┼─────────────────┼─────┼─────┤ │43. │呂榮達 │臺北市○○○路○段135巷X號X樓 │96/12/02~│7800元 │ │ │ │ │97/12/31 │ │ ├──┼─────┼─────────────────┼─────┼─────┤ │44. │李明堯 │臺北市○○○路○段151巷X弄X號X樓 │97/02/22~│7800元 │ │ │ │ │98/04/30 │ │ ├──┼─────┼─────────────────┼─────┼─────┤ │45. │周集祥 │臺北市○○○路○段151巷X弄X號X樓 │97/01/15~│8800元 │ │ │ │ │98/01/31 │ │ ├──┼─────┼─────────────────┼─────┼─────┤ │46. │葉滿林 │臺北市○○路○段96巷X號X樓 │97/05/01~│7800元 │ │ │ │ │98/07/30 │ │ ├──┼─────┼─────────────────┼─────┼─────┤ │47. │管康彥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2/21~│7800元 │ │ │ │ │98/03/31 │ │ ├──┼─────┼─────────────────┼─────┼─────┤ │48. │李惠美 │臺北市○○路198巷X弄X號X樓 │97/02/22~│7800元 │ │ │ │ │98/04/30 │ │ ├──┼─────┼─────────────────┼─────┼─────┤ │49. │蕭成名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1/01~│7800元 │ │ │ │ │97/12/31 │ │ ├──┼─────┼─────────────────┼─────┼─────┤ │50. │鍾允中 │臺北市○○○路○段283巷X弄X號X樓 │97/02/28~│7800元 │ │ │ │ │98/02/28 │ │ ├──┼─────┼─────────────────┼─────┼─────┤ │51. │黃慧雯 │臺北市○○○路○段311巷X弄X號X樓 │97/02/01~│6300元 │ │ │ │ │98/02/28 │ │ ├──┼─────┼─────────────────┼─────┼─────┤ │52. │林雅柔 │臺北市○○○路○段135巷X號X樓 │97/03/01~│7800元 │ │ │ │ │98/03/31 │ │ ├──┼─────┼─────────────────┼─────┼─────┤ │53. │鄧文瑄 │臺北市○○街1巷X號X樓 │96/09/15~│7800元 │ │ │ │ │97/10/31 │ │ ├──┼─────┼─────────────────┼─────┼─────┤ │54. │顏淑僅 │臺北市○○路198巷X弄X號X樓 │96/12/14~│7800元 │ │ │ │ │97/12/31 │ │ ├──┼─────┼─────────────────┼─────┼─────┤ │55. │陳曉潔 │臺北市○○路198巷X弄X號X樓 │96/12/10~│6500元 │ │ │ │ │97/12/31 │ │ ├──┼─────┼─────────────────┼─────┼─────┤ │56. │何懷青 │臺北市○○街16巷X號X樓 │97/05/16~│7800元 │ │ │ │ │98/06/30 │ │ ├──┼─────┼─────────────────┼─────┼─────┤ │57. │大大國際娛│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3/24~│4650元 │ │ │樂有限公司│ │97/12/31 │ │ ├──┼─────┼─────────────────┼─────┼─────┤ │58. │林晏安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5/01~│7800元 │ │ │ │ │98/04/30 │ │ ├──┼─────┼─────────────────┼─────┼─────┤ │59. │黃玉蓮 │臺北市市○○道○段X號X樓 │96/12/20~│7800元 │ │ │ │ │98/01/31 │ │ ├──┼─────┼─────────────────┼─────┼─────┤ │60. │黃李明卻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2/25~│3000元 │ │ │ │ │97/12/31 │ │ ├──┼─────┼─────────────────┼─────┼─────┤ │61. │郭建中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4/01~│3150元 │ │ │ │ │97/09/30 │ │ ├──┼─────┼─────────────────┼─────┼─────┤ │62. │謝淑美 │臺北市○○○路X號X樓 │97/03/01~│6300元 │ │ │ │ │98/03/31 │ │ ├──┼─────┼─────────────────┼─────┼─────┤ │63. │賀世方 │臺北市○○○路○段233巷X號X樓 │97/05/10~│7800元 │ │ │ │ │98/05/09 │ │ ├──┼─────┼─────────────────┼─────┼─────┤ │64. │余為麗 │臺北市市○○道○段X號X樓 │96/11/01~│7800元 │ │ │ │ │98/02/28 │ │ ├──┼─────┼─────────────────┼─────┼─────┤ │65. │黃守信 │臺北市○○路○段X號X樓 │97/05/20~│4650元 │ │ │ │ │97/11/20 │ │ ├──┼─────┼─────────────────┼─────┼─────┤ │66. │鄭佩玲 │臺北市○○○路X號X樓 │97/02/01~│4740元 │ │ │ │ │97/10/31 │ │ ├──┼─────┼─────────────────┼─────┼─────┤ │67. │段代萱 │臺北市○○○路○段79巷X號X樓 │97/01/31~│6300元 │ │ │ │ │98/01/31 │ │ ├──┼─────┼─────────────────┼─────┼─────┤ │68. │陳薇宣 │臺北市○○街16巷X號X樓 │97/05/30~│6300元(起│ │ │ │ │98/05/31 │訴書誤載為│ │ │ │ │ │6336元,應│ │ │ │ │ │予更正) │ ├──┼─────┼─────────────────┼─────┼─────┤ │69. │黃麗錦 │臺北市○○街2巷X號X樓 │97/02、03 │3000元 │ │ │ │ │~97/0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