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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童有德林孟宜劉方慈

  • 被告
    廖嘉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嘉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67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8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嘉民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一、二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壹編號四、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三、二四及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物沒收。又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貳之一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一、二二及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壹編號四、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三、二四、附表壹之一及附表貳之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廖嘉民前有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5 月3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1日,同年9 月30日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8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8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㈠於99年3 月下旬間購得包括附表壹及附表壹之一所示含有鹽酸假麻黃素成分(pseudoephe drine hydrochloride) 之「泰吉錠」等藥物及麻黃粉、甲苯、二甲苯、碘、鹽酸、蘇打(碳酸氫鈉)、紅磷、醋酸鈉、氫氧化鈉、硫酸鋇、無水醋酸、氯仿、丙酮、活性炭粉、食鹽、冰醋酸、福美林、乙醚、活性炭素、冷凝管、球形瓶、大中小型燒杯、瓷器漏斗、分液漏斗、錐形瓶、木質攪拌棒、塑膠量杯、塑膠盤、鐵盤、電子秤、濾紙、計時器、噴槍、酒精燈、加熱攪拌器、電動攪拌棒、電磁爐、抽氣馬達、氫氣瓶、壓力瓶、PH值檢測器、校正液、脫水機及其插頭、馬達與酒精(木精、甲醇)、機油等原料、溶劑、化學藥品及供盛裝、攪拌、加熱、洗滌、過濾、蒸煮、乾燥、計量、計時、測定使用之工具等相關物品,依其友人告知及自網路查詢資料記錄之製毒相關方式筆記本1 冊及記錄紙張一疊,自同年3月底至4月初之間,在以每月1萬3,000元,向不知情之友人王富恭(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承租之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街113巷6號14樓房屋內,利用前述原料、溶劑、化學藥品及工具、筆記及記錄紙張等物,以將含假麻黃素成分之藥劑或麻黃粉,以溶劑(醇類、甲苯、二甲苯、氯仿或丙酮等)浸泡溶解,過濾乾燥取得高純度之假麻黃而為原料純化後;利用紅磷、碘、硫酸鋇、鹽酸、蘇打(碳酸氫鈉)、醋酸鈉、氫氧化鈉、無水醋酸、冰醋酸、乙醚、福美林、活性炭粉、食鹽等化學藥品,以氫氣壓力反應桶或加熱迴流進行氫化,再以電磁爐加熱烘乾或脫水機脫水風乾方式進行後續之合成反應(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俗稱鹵水或黑水)與產品純化(結晶)過程,其間並以活性炭粉進行過濾,暨測試其PH值,利用氫氧化鈉等調整控制酸鹼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完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等物。嗣於99年4月9日上午10時許,因廖嘉民於前址使用脫水機不當,造成電源線短路起火燃燒(非本案起訴範圍),廖嘉民因此灼傷雙腳而逃離前址就醫,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採得如附表壹及附表壹之一所示毒品及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㈡於99年6 月底間,被告另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以包括附表貳及附表貳之一所示中藥麻黃與含有假麻黃素成分之「克汝涕錠」及甲苯、食鹽、濃鹽酸、鹽酸、酒精、丙酮、碘、甲苯、鹽酸、氫氧化鈉、二甲苯、紅磷、冰醋酸、小蘇打及鐵盤、塑膠盤、漏斗、塑膠水桶、塑膠水勺、加熱器、量杯、攪拌機、鐵鏟、濾紙、漏斗、燒杯、攪拌棒、抽氣馬達、汲水吸管、濾網、燒杯瓶塞、機油、玻璃瓶、甲醇、鍋子、烤爐、溫度計、冷凝管、加熱裝置、電子秤、塑膠容器、鐵架、過濾設備等原料、溶劑、化學藥品及供盛裝、攪拌、加熱、洗滌、過濾、蒸煮、乾燥、計量、測定使用之工具與製毒筆記等物,在其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路○段240 巷52號5 樓住處,以麻黃及「克汝涕錠」加入甲苯、二甲苯、甲醇、酒精、碘、紅磷、濃鹽酸、丙酮、冰醋酸、氫氧化鈉、小蘇打、食鹽、鹽酸,並利用鐵盤、塑膠盤、漏斗、塑膠水桶、塑膠水勺、加熱器、量杯、攪拌機、鐵鏟、濾紙、漏斗、燒杯、攪拌棒、抽氣馬達、汲水吸管、濾網、燒杯瓶塞、機油、玻璃瓶、甲醇、鍋子、烤爐、溫度計、冷凝管、加熱裝置、電子秤、塑膠容器、鐵架、過濾設備等容器與工具,參照製毒筆記,而為盛裝、洗滌、攪拌、過濾、檢測並調整酸鹼值,透過前述原料純化、合成反應、產物純化等階段,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完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物。嗣於99年7 月28日晚上10時許,經警持搜索票於廖嘉民前址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貳所示毒品及附表貳之一所示廖嘉民所用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所用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 之規定。是以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亦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參照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本判決下列所引用:㈠被告之自白,並無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之情形,且與事實相符;㈡證人林信成、林欣蕾於警詢中之指述,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所為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引用為證據,且迄本院審理時,均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㈢證人林信成於檢察官偵查中製作之筆錄,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陳述相關案情所得,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證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表示同意引用做為證據,並在本院審理時表示已無證據需要調查等語,可認其已放棄反對詰問權之行使,因認前開證人之偵訊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亦有證據能力;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 月13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1月2 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為鑑定報告性質;㈤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同意引用為證據,且迄本院審理時,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以上均認有證據能力。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部分,分別因火災經勘察採證及合法搜索扣押所得之物,並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廖嘉民固供承於前開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業已製造完成,辯稱僅達未遂階段,且前後二地之製造行為,均係利用同次購買之麻黃原料所為,應屬接續犯,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前開時、地,利用上開溶劑、化學藥品及工具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背面、第114頁背面 ),並有如附表編號壹、貳之毒品,及附表壹之一、貳之一所示原料、溶劑、化學藥品及工具等物扣案可憑。其中附表編號壹、貳所示物品,經鑑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各該鑑驗毒品情形詳如附表所示),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鑑定書(見99年度偵字第20289號卷第202至209頁 )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1月5 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99年度偵字第20289號卷第405、406頁 )在卷足憑。再查前述場所之承租、使用情形,則經證人林欣蕾、林信成證述在卷,並有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同前偵查卷第26至28頁)。又關於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流程,雖依原料、方法不同而有所差異,相同原料之同種製造階段亦可使用不同之化學藥品,然以「紅磷法」之製造方法而言,流程主要分為原料純化、合成反應、產物純化等階段,其中原料純化製程係將含麻黃或假麻黃成分之藥劑溶於溶劑(醇類、甲苯、二甲苯、氯仿或丙酮)後,經過濾、烘乾取得高純度之麻黃或假麻黃;合成反應階段係將原料麻黃或假麻黃加入紅磷、碘或蒸餾水暨其他化學藥品,進行加熱迴流,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產物;產物純化階段則係將合成之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進行萃取,並將所得之有機溶劑以無水鹽酸氣體析出結晶,經過濾、烘乾或脫水風乾等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7 月28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核與前述扣案原料、化學藥品與工具暨在場扣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部分工具經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等情節均屬相符,因認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供承以前開物品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足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四、次查: ㈠被告雖辯稱係以新臺幣(以下同)6 萬之價格,購得原料麻黃粉300瓶,其中200瓶於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樓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殆盡,繼而利用剩餘之100 瓶麻黃粉,在新北市○○區○○路1段240巷52號5 樓住處接續製造云云。然本案並未於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號扣得任何與新北市○○區○○路1段240巷52號5 樓查獲相同之「麻黃」空瓶(按:包裝顯示為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麻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89號偵查卷第310、311頁 )或類似之包裝資料,有各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勘察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現場勘察初步報告及現場勘察照片(以同前偵查卷第86至202頁,第210至214、222至23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9月6日函(見同前偵查卷第272至27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8 月24日函暨檢附之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見同前偵查卷第280至331頁)等件可憑。衡諸常情,倘為製造毒品而一次購入相關原料,在無存放空間限制之情形下,殆無分別放置之必要,而以本案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號現場以觀,並無難以放置百瓶藥物之情形,有前開現場勘察照片可憑。且在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樓尚查獲24個「泰吉錠」空瓶,該「泰吉錠」為抗過敏藥,每錠含有鹽酸假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hydrochloride)成分60毫克,有該藥品標示之成分資料 可憑(見同前偵查卷第174頁 ),而此假麻黃素成分即為國內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所需原料;另有經檢出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之淡橘色圓形藥碇( 詳見附表壹編號十)。佐以被告亦自承使用包括「泰吉錠」在內之附表壹及附表壹之一等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在卷,益證被告在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號,尚有以含假麻黃素、假麻黃成分之藥物,進行原料純化取得較高純度之假麻黃,進而為合成反應與產物純化,製作甲基安非他命。與其嗣於新北市○○區○○路1段240巷52號5 樓住處,利用中藥麻黃及同樣含有假麻黃成分之「克汝涕錠」等藥物進行原料純化顯有不同。被告辯稱係一次購入多量麻黃粉,而於不同處所接續製造云云,核與前開事證有違,尚難採信。另被告雖否認於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樓扣得之壓力瓶與氫氣瓶各2 個為其所有,並辯稱同址查獲之酒精燈與噴燈各1 個僅供施用毒品使用云云,然核壓力瓶與氫氣瓶均為一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氫化過程中所使用之器具,且在被告持有之中,噴燈與酒精燈則供加熱使用,並與瓷器漏斗、丙酮等物同置,復據被告供承用以製造毒品在卷(見偵查卷第18頁),因認其嗣後翻異前詞,否認供製造毒品使用云云,亦不足採。 ㈡就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而言,經合成反應(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於產物純化結晶之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明定該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條第2 項並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 級。從而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程,度自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此與製出之物質是否已達可供人體施用程度無涉。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亦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28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99、7116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其製作技術未臻成熟,並未製成安非他命結晶,且查獲液體中僅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應屬未遂云云。惟於前開二處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場所,分別扣得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一、二二及附表編號貳所示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製造工具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液體、結晶之物(詳如附表壹、貳所示),足認其確已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製成品,至於其嗣後是否繼續進行並完成產物純化之結晶步驟,僅屬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之事項,並無礙於前開產物本身已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性質,因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達既遂程度甚明。被告辯稱其製造行為尚屬未遂云云,亦不足採。另關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轄內毒品工廠現場勘察報告雖記載新北市三重區○○街113巷6號14樓可能為假麻黃萃取型製造工廠之成分居大,然該記載僅屬警方初步所為之勘察意見,非屬鑑定報告性質,更無拘束本案認定之效力,且於同址查獲之物品中,除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外,尚有多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品(詳見附表壹編號一、二、三、五、六、八、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一、二二),訊之被告亦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供承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在卷,因認其確係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故意,而為本件製造犯行。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判程序中辯稱僅欲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素云云,核與事證有違,不足採信。 ㈢被告前開二地之製造犯行,除地點不同外,時間亦間隔逾2 月以上,參諸被告先於99年4月9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因製造過程不慎起火燃燒,即棄現場器具不顧,逃離現場,顯已終止該製造行為。嗣逾2 月之後,復取得不同之原料、溶劑、化學藥品與工具,另於新北市土城區另覓地點而為製造犯行,顯屬另行起意之單獨犯行。是以前二製造行為間,時間、地點均有不同,行為亦屬各自獨立,並無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時、地,難以分別之接續情形,自應予以分別評價。被告辯稱同時購得原料,應成立接續犯行云云,亦不足採。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在於依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故被告是否於偵查、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是否均為自白,固非所問。然所謂自白,仍需就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始足當之。本案被告自警詢以迄原審審判程序中,均辯稱僅係製造麻黃素,而非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警詢時所為製造流程之供述,亦僅及於使用麻黃粉加入化學藥品等物,進行浸泡、加熱、過濾,再以丙酮清洗乾燥,而為「麻黃素」之製造行為(見99年度偵字第20289號偵查卷第14、18頁), 並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認識與故意,顯未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故意與進行原料純化後之合成反應與產品純化過程為何肯定供述,是認其警訊及偵查階段,並未自白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自與前開自白減輕規定不符。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如事實一之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事實一之㈠製造前後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暨事實一之㈠、㈡因製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部分,並不成立犯罪)。又所犯前開二次製造犯行之時間、地點互異,且行為各自獨立,足認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誤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尚有未洽,又前開二次犯罪事實均經檢察官起訴在案,僅就罪數論述有所不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再查被告前有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7年5 月3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同年9 月30日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8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8年3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考,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二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各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於偵查及原審程序中,均已供承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應屬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因被告未就本案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主要事實供承犯罪,是與前開減刑規定有間,而無該項減輕規定之適用,亦詳前述。 六、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如事實一之㈠所示製造犯行,尚經扣得含有鹽酸假麻黃素成分之「泰吉錠」空瓶,暨含有假麻黃成分之藥錠,卻未見與在新北市○○區○○路1段240巷52號5 樓查獲相同之中藥麻黃或其空瓶與「克汝涕錠」等物,佐以被告係因失火受傷,倉惶逃離新北市○○區○○街113巷6號14樓,衡諸常情,殆無在此緊急之際,棄附表壹所示毒品不顧,僅搬走麻黃與克汝錠等原料之理;反觀被告前後兩處製造場所,均有堆置相當數量空瓶之情形,足認其並無隨時清理用料空瓶之情形,是以被告果係使用同時購得之瓶裝麻黃粉製造毒品,應無未於前開三重區製毒場所查獲同樣包裝空瓶之理。因認被告辯稱其於99年3月下旬某日,以6萬元購得「麻黃」300瓶,並接續於事實一之㈠、㈡所示時 、地製造毒品云云,顯不足採,原審逕採信其前開說詞,忽略同經查扣之「泰吉錠」、「克汝涕錠」暨含有假麻黃成分之藥錠等物均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誤認被告係以同批購得之麻黃原料,先後在事實一之㈠、㈡所示時、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尚有未洽。㈡於新北市○○區○○路1段240巷52號5 樓經警查獲之分裝袋11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即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9)及澱粉1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即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61),核其性質均非違禁物,且經被告否認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足認本件犯罪有關,原審判決更未敘明該「澱粉」 1瓶與事實一之㈡有何關聯,逕予諭知沒收,亦有未合。被告上訴主張其製造程度僅達未遂階段,且前後二地製造行為,均係利用同次購買之麻黃粉原料所為,應屬接續犯一罪,且於警詢偵查中,已供承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已詳前述。惟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正當行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甚鉅,仍執意先後進行製造,惡性非輕,惟本案分別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數量非鉅,且多為未經純化結晶完成之物,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交付流通事實,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承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二次製造規模、所生危害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事實一之㈠、㈡二次製造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公訴人雖於起訴時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惟本院斟酌前情及被告製造成果,認公訴意旨求處前開之刑,尚屬過重,併此敘明。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一、二二及編號貳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事實一之㈠、㈡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主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其同時混有第三、四級毒品或其他化學藥品成分,暨盛裝、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凝管、球形瓶、燒杯、酒精罐、瓷器漏斗、塑膠瓶、塑膠袋、攪拌棒、錐形瓶、塑膠桶及沾有結晶之烤爐、漏斗等物(詳附表壹、貳所示),因液體部分業經混合,而附表壹、貳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為液體、殘渣狀態,縱將之自前開容器中倒出,仍難免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均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於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於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358號、95年度臺上字第911號、 96年度臺上字第7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而附表壹編號四、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三、二四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三、四級毒品即愷他命、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詳如附表壹所示),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該部分主刑項下宣告沒收(其容器部分因難以完全析離,亦與之視為整體而為沒收,理由同前)。其餘附表壹之一、貳之一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事實一之㈠、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參所示之物,雖包括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在內,惟訊之被告辯稱其自身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情事,核與現場同時查獲吸管、吸食器等物相符,被告並因99年7 月28日經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99年12月2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3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之記載可憑,此外,並無證據足認附表參所示之物與本件二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關,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金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查獲地點─臺北縣三重市○○街113巷6號14樓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毒 品 檢 驗 結 果 │沒收備註 │起訴書附│ │ │ │ │ │ │表一編號│ │ │ │ │ │ │ │ ├──┼────┼──┼────────────────┼──────┼────┤ │一 │冷凝管及│各一│檢體外觀:玻璃冷凝管1支及球形瓶1│殘渣部分為第│ 6 │ │ │球形瓶(│個 │ 個,內均有紅色殘渣。 │二級毒品,依│ │ │ │內有紅色│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毒品危害防治│ │ │ │殘渣) │ │ 命(Methamphetamine) │條例第18條第│ │ │ │ │ │ 成分。 │1項前段沒收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銷燬之。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4頁】 │ │ │ ├──┼────┼──┼────────────────┼──────┼────┤ │二 │球形瓶 │二個│檢體外觀:玻璃球形瓶2個,內均有 │所含第二級毒│ 7 │ │ │ │ │ 紅色殘渣。 │品及第四級毒│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磷等成分│ │ │ │ │ │ 命(Methamphetamine) │,無法單獨析│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離,均依毒品│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危害防治條例│ │ │ │ │ │ ine)、磷(Phosphorus)│第18條第1項 │ │ │ │ │ │ 等成分, │前段沒收銷燬│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之。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4頁】 │ │ │ ├──┼────┼──┼────────────────┼──────┼────┤ │三 │第二級毒│一杯│檢體外觀:褐色液體。 │所含第二級毒│ 14-1 │ │ │品、第四│ │重量: │品及第四級毒│ │ │ │級毒品液│ │㈠毛重837.30公克(包裝玻璃杯及塑│品成分,無法│ │ │ │體(大燒│ │ 膠膜總重約320.77公克)。 │單獨析離,除│ │ │ │杯) │ │㈡取7.6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鑑驗所需部分│ │ │ │ │ │ 508.88 公克結果判定: │業已鑑析用罄│ │ │ │ │ │ 1.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餘依毒品│ │ │ │ │ │ (Meth amphetamine)、四級毒│危害防治條例│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第18條第1項 │ │ │ │ │ │ doephedrine)等成分。 │前段沒收銷燬│ │ │ │ │ │ 2.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7﹪,驗前│之。 │ │ │ │ │ │ 純質淨重約242.76公克。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5頁】 │ │ │ ├──┼────┼──┼────────────────┼──────┼────┤ │四 │第四級毒│一杯│檢體外觀:褐色潮濕晶體。 │第四級毒品為│ 14-2 │ │ │品結晶(│ │送驗數量:毛重493.28公克(包裝玻│違禁物,除鑑│ │ │ │小燒杯)│ │ 璃杯及塑膠膜總重約199.│驗所需部分業│ │ │ │ │ │ 42公克) │已鑑析用罄外│ │ │ │ │ │驗餘數量:取4.99公克鑑驗用罄,餘│,餘依刑法第│ │ │ │ │ │ 288.87公克。 │38條第1項第1│ │ │ │ │ │結果判定: │款規定沒收。│ │ │ │ │ │1.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 │ │ │ │ │ │2.測得假麻黃純度約58﹪,驗前純│ │ │ │ │ │ │ 質淨重約170.43公克。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5頁】 │ │ │ ├──┼────┼──┼────────────────┼──────┼────┤ │五 │第二級毒│一杯│檢體外觀:褐色液體。 │所含第二級毒│ 15 │ │ │品液體、│ │送驗數量:毛重1138.10公克(包裝 │品及第四級毒│ │ │ │第四級毒│ │ 玻璃杯重580.86公克) │品成分,無法│ │ │ │品液體 │ │驗餘數量:取6.71公克鑑驗用罄,餘│單獨析離,除│ │ │ │(玻璃杯│ │ 550 .53公克。 │鑑驗所需部分│ │ │ │裝) │ │結果判定: │業已鑑析用罄│ │ │ │ │ │1.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餘依毒品│ │ │ │ │ │ Meth amphetamine)、四級毒品毒│危害防治條例│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第18條第1項 │ │ │ │ │ │ drine)等成分。 │前段沒收銷燬│ │ │ │ │ │2.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7﹪,驗前純│之。 │ │ │ │ │ │ 質淨重約261.90公克。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5頁】 │ │ │ ├──┼────┼──┼────────────────┼──────┼────┤ │六 │第四級毒│一瓶│檢體外觀:褐色液體。 │第四級毒品,│ 22-1 │ │ │品液體(│ │送驗數量:毛重1422.84公克(包裝 │違禁物,除鑑│ │ │ │塑膠瓶裝│ │ 塑膠瓶重36.75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 │ │驗餘數量:取10.48公克鑑驗用罄, │已鑑析用罄外│ │ │ │ │ │ 餘137 5.61公克。 │,餘依刑法第│ │ │ │ │ │結果判定: │38條第1項第1│ │ │ │ │ │1.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款規定沒收。│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 │ │ │ │ │ │ │ 分。 │ │ │ │ │ │ │2.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 │ │ 淨重約41.58公克。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5頁】 │ │ │ ├──┼────┼──┼────────────────┼──────┼────┤ │七 │瓷器漏斗│一個│檢體外觀:含濾紙之白色陶瓷漏斗1 │所含第二級毒│ 23 │ │ │(含濾紙│ │個。 │品及第四級毒│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成分,無法│ │ │ │ │ │ 命(Methamphetamine) │單獨析離,除│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鑑驗所需部分│ │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業已鑑析用罄│ │ │ │ │ │ drine)等成分。 │外,餘依毒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危害防治條例│ │ │ │ │ │年5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第18條第1項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6頁】 │前段沒收銷燬│ │ │ │ │ │ │之。 │ │ ├──┼────┼──┼────────────────┼──────┼────┤ │八 │燒杯(二│三個│檢體外觀:玻璃燒杯3個,其內均有 │所含第二級毒│ 25 │ │ │大,一小│ │ 微量褐色殘渣。 │品及第四級毒│ │ │ │;均含殘│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成分,無法│ │ │ │渣) │ │ 命(Methamphetamine) │單獨析離,除│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鑑驗所需部分│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業已鑑析用罄│ │ │ │ │ │ ine)等成分。 │外,餘依毒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危害防治條例│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第18條第1項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前段沒收銷燬│ │ │ │ │ │ │之。 │ │ ├──┼────┼──┼────────────────┼──────┼────┤ │九 │第四級毒│一包│檢體外觀:淡黃色粉末。 │第四級毒品,│ 28 │ │ │品粉末 │ │送驗數量:毛重5.63公克(包裝塑膠│違禁物,除鑑│ │ │ │ │ │ 袋重0.73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 │ │驗餘數量:取0.09公克鑑驗用罄,餘│已鑑析用罄外│ │ │ │ │ │ 4.81公克。 │,餘依刑法第│ │ │ │ │ │結果判定: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38條第1項第1│ │ │ │ │ │ 驅原料假麻黃(Pseudo│款規定沒收。│ │ │ │ │ │ ephedrine)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 │ │ ├──┼────┼──┼────────────────┼──────┼────┤ │十 │第四級毒│一包│檢視外觀:均為淡橘色圓形藥碇,外│第四級毒品,│31-1 │ │ │品藥丸 │ │ 觀型態均相似。 │違禁物,除鑑│ │ │ │ │ │送驗數量:淨重5.19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 │ │驗餘數量:取0.21公克鑑定用罄,總│已鑑析用罄外│ │ │ │ │ │ 餘4.98公克。 │,餘依刑法第│ │ │ │ │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38條第1項第1│ │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款規定沒收。│ │ │ │ │ │ drine)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6頁】 │ │ │ ├──┼────┼──┼────────────────┼──────┼────┤ │十一│酒精罐裝│一瓶│檢視外觀:金屬罐1個,其上標示有 │所含第二級毒│ 38 │ │ │之黃色液│ │ 酒精(工業用)等字樣,│品及酒精成分│ │ │ │體 │ │ 內有黃色液體。 │,業已混合,│ │ │ │ │ │結果判定: │除鑑驗所需部│ │ │ │ │ │1.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已鑑析用罄│ │ │ │ │ │ Meth amphetamine)成分。 │外,餘均依毒│ │ │ │ │ │2.另檢出甲醇(Methanol)成分。 │品危害防治條│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例第18條第1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項前段沒收銷│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燬之。 │ │ ├──┼────┼──┼────────────────┼──────┼────┤ │十二│瓷器漏斗│二個│檢視外觀:白色陶瓷漏斗2個,其內 │所含第二級毒│ 44 │ │ │ │ │ 均有黑褐色殘渣。 │品及第四級毒│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成分,無法│ │ │ │ │ │ 命(Methamphetamine) │單獨析離,均│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治條例第18條│ │ │ │ │ │ ine)等成分。 │第1項前段沒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收銷燬之。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7頁】 │ │ │ ├──┼────┼──┼────────────────┼──────┼────┤ │十三│第四級毒│一桶│檢體外觀:黃褐色泥狀物。 │第四級毒品,│ 46 │ │ │品液體 │ │送驗數量:毛重236.37公克(包裝塑│違禁物,除鑑│ │ │ │ │ │ 膠盒重58.47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 │ │驗餘數量:取1.69公克鑑驗用罄,餘│已鑑析用罄外│ │ │ │ │ │ 176.21公克。 │,餘依刑法第│ │ │ │ │ │結果判定: │38條第1項第1│ │ │ │ │ │1.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款規定沒收。│ │ │ │ │ │ (Pseudoephedrine)成分。 │ │ │ │ │ │ │2.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 │ │ 淨重約5.33公克。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7頁】 │ │ │ ├──┼────┼──┼────────────────┼──────┼────┤ │十四│分液漏斗│二個│檢視外觀:分液漏斗1個,內有透明 │第四級毒品,│ 48 │ │ │ │ │ 液體。 │違禁物,除鑑│ │ │ │ │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驗所需部分業│ │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已鑑析用罄外│ │ │ │ │ │ drine)成分。 │,餘依刑法第│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38條第1項第1│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款規定沒收。│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7頁】 │ │ │ ├──┼────┼──┼────────────────┼──────┼────┤ │十五│第四級毒│二包│檢體外觀:褐色粉末。 │第四級毒品,│ 63 │ │ │品粉末 │ │送驗數量:毛重2118.10公克(包裝 │違禁物,除鑑│ │ │ │ │ │ 塑膠袋總重約47.90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 │ │ )。 │已鑑析用罄外│ │ │ │ │ │驗餘數量:取0.36公克鑑驗用罄,餘│,餘依刑法第│ │ │ │ │ │ 2069.84公克。 │38條第1項第1│ │ │ │ │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款規定沒收。│ │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 │ │ │ │ │ │ drine)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十六│中燒杯 │一個│檢體外觀:玻璃燒杯1個,其上有黑 │所含第三、四│ 65 │ │ │ │ │ 色及白色殘渣。 │級毒品部分無│ │ │ │ │ │結果判定: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 │法單獨析離,│ │ │ │ │ │ Ketami ne,又稱K他命)│均為違禁物,│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依刑法第38條│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第1項第1款規│ │ │ │ │ │ ine)等成分。 │定沒收。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7頁】 │ │ │ ├──┼────┼──┼────────────────┼──────┼────┤ │十七│分液漏斗│一個│檢體外觀:分液漏斗1個,其上有白 │第四級毒品,│ 66 │ │ │ │ │ 色殘渣。 │違禁物,依刑│ │ │ │ │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法第38條第1 │ │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項第1款規定 │ │ │ │ │ │ drine)成分。 │沒收。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十八│錐形瓶 │一個│檢體外觀:玻璃錐形瓶1個,其上有 │所含第二級毒│ 67 │ │ │ │ │ 紅色殘渣。 │品及第四級毒│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成分,無法│ │ │ │ │ │ 命(Methamphetamine) │單獨析離,均│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治條例第18條│ │ │ │ │ │ ine)等成分。 │第1項前段沒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收銷燬之。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十九│木質攪拌│一個│檢視外觀:木質攪拌棒1支,其上有 │所含第二級毒│ 69 │ │ │棒 │ │ 白色殘渣。 │品及第三、四│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級毒品成分,│ │ │ │ │ │ 命(Methamphetamine)│無法單獨析離│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 │,均依毒品危│ │ │ │ │ │ Ketamine,又稱K他命) │害防治條例第│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8條第1項前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段沒收銷燬之│ │ │ │ │ │ ine)等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二十│二甲苯桶│一桶│檢視外觀:藍色塑膠桶1個,其上標 │所含第四級毒│ 71 │ │ │裝液體 │ │ 示有二甲苯等字樣,內有│品為違禁物,│ │ │ │(起訴書│ │ 淡黃色液體。 │並與甲苯混合│ │ │ │附表一編│ │結果判定: │,均依刑法第│ │ │ │號71記載│ │1.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38條第1項第1│ │ │ │為「二甲│ │ 麻黃(Pseudoephedrine)。 │款規定沒收。│ │ │ │苯」) │ │2.另檢出甲苯(Toluene)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8頁】 │ │ │ ├──┼────┼──┼────────────────┼──────┼────┤ │二一│甲苯桶裝│四桶│檢視外觀:藍色塑膠桶1個,其上標 │所含第二級毒│ 73 │ │ │液體(起│ │ 示有甲苯等字樣,內有含│品及第四級毒│ │ │ │訴書附表│ │ 黑色沉澱物之透明液體。│品成分,無法│ │ │ │一編號73│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單獨析離,均│ │ │ │記載為甲│ │ 命(Methamphetamine) │依毒品危害防│ │ │ │苯)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治條例第18條│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第1項前段沒 │ │ │ │ │ │ ine)等成分。 │收銷燬之。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8頁】 │ │ │ ├──┼────┼──┼────────────────┼──────┼────┤ │二二│塑膠量杯│一個│檢視外觀:塑膠桶1個,其內有紅色 │所含第二級毒│ 79 │ │ │ │ │ 殘渣。 │品及第四級毒│ │ │ │ │ │結果判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品成分,無法│ │ │ │ │ │ 命(Methamphetamine) │單獨析離,均│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治條例第18條│ │ │ │ │ │ ine)等成分。 │第1項前段沒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收銷燬之。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8頁】 │ │ │ ├──┼────┼──┼────────────────┼──────┼────┤ │二三│藍色塑膠│一個│檢視外觀:藍色塑膠盤1個,內有白 │第四級毒品,│ 83 │ │ │盤裝(內│ │ 色塑膠勺1支,塑膠盤內 │違禁物,依刑│ │ │ │有白色塑│ │ 有微量米黃色晶體。 │法第38條第1 │ │ │ │膠勺1支 │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項第1款規定 │ │ │ │及第四級│ │ 料假麻黃(Pseudoephe│沒收。 │ │ │ │毒品晶體│ │ drine)成分 。 │ │ │ │ │;起訴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記載為「│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藍色塑膠│ │99偵2028 9偵卷第208頁】第四級毒 │ │ │ │ │盤」) │ │品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 │ │ ├──┼────┼──┼────────────────┼──────┼────┤ │二四│紅色塑膠│一個│檢視外觀:褐色晶體。 │第四級毒品,│ 84 │ │ │盤(內有│ │送驗數量:毛重282.76公克(包裝塑│違禁物,除鑑│ │ │ │第四級毒│ │ 膠盤重274.17公克)。 │驗所需部分業│ │ │ │品晶體;│ │驗餘數量:取0.11公克鑑驗用罄,餘│已鑑析用罄外│ │ │ │起訴書記│ │ 8.48 公克。 │,餘依刑法第│ │ │ │載為「紅│ │結果判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38條第1項第1│ │ │ │色塑膠盤│ │ 料假麻黃(Pseudoephe│款規定沒收。│ │ │ │」) │ │ drine)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8頁】 │ │ │ └──┴────┴──┴────────────────┴──────┴────┘ 附表壹之一:查獲地點─臺北縣三重市○○街113巷6號14樓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沒收依據 │起訴書附│ │ │ │ │ │ │表一編號│ ├──┼────┼──┼────────────────┼──────┼────┤ │一 │機油 │三鍋│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毒品危害防制│ 1 │ ├──┼────┼──┼────────────────┤條例第19條第├────┤ │二 │冷凝管 │一支│㈠同上 │1項 │ 2 │ │ │ │ │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體外觀:玻璃冷凝管1支,內 │ │ │ │ │ │ │ 有紅色殘渣。 │ │ │ │ │ │ │ ⒉結果判定: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 (Ep hedrine )、假麻黃( │ │ │ │ │ │ │ Pseud oephedrine)等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4頁】 │ │ │ ├──┼────┼──┼────────────────┼──────┼────┤ │三 │鐵盤 │二個│同上㈠ │ 同上 │ 3 │ ├──┼────┼──┼────────────────┼──────┼────┤ │四 │木精 │二瓶│同上(木精即甲醇,也就是工業用酒│ 同上 │ 4 │ │ │ │ │精) │ │ │ │ │ │ │ │ │ │ ├──┼────┼──┼────────────────┼──────┼────┤ │五 │鐵盤 │一個│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同上 │ 5 │ ├──┼────┼──┼────────────────┼──────┼────┤ │六 │電磁爐 │一個│同上 │ 同上 │ 8 │ ├──┼────┼──┼────────────────┼──────┼────┤ │七 │塑膠盤 │一個│同上 │ 同上 │ 9 │ ├──┼────┼──┼────────────────┼──────┼────┤ │八 │電子秤 │一臺│同上 │ 同上 │ 11 │ ├──┼────┼──┼────────────────┼──────┼────┤ │九 │濾紙 │一包│同上 │ 同上 │ 12 │ ├──┼────┼──┼────────────────┼──────┼────┤ │十 │濾紙 │一包│同上 │ 同上 │ 16 │ ├──┼────┼──┼────────────────┼──────┼────┤ │十一│碘 │一瓶│㈠同上 │ 同上 │ 17 │ │ │ │ │㈡檢驗情形: │ │ │ │ │ │ │ 檢體外觀:褐色玻璃瓶1個,其上 │ │ │ │ │ │ │ 標示有Iodine等字樣,內有銀灰色│ │ │ │ │ │ │ 顆粒。結果判定:檢出碘(Iodine│ │ │ │ │ │ │ )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5頁】 │ │ │ │ │ │ │ │ │ │ ├──┼────┼──┼────────────────┼──────┼────┤ │十二│濾紙 │二盒│同上㈠ │ 同上 │ 18 │ ├──┼────┼──┼────────────────┼──────┼────┤ │十三│PH值檢測│二個│同上 │ 同上 │ 19 │ │ │器(外殼)│ │ │ │ │ ├──┼────┼──┼────────────────┼──────┼────┤ │十四│紙張(記│一疊│同上 │ 同上 │ 20 │ │ │錄紙) │ │ │ │ │ ├──┼────┼──┼────────────────┼──────┼────┤ │十五│鹽酸 │一瓶│㈠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同上 │ 29 │ │ │ │ │ 物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體外觀:褐色玻璃瓶1個,其 │ │ │ │ │ │ │ 上標示有Hydrochloric acid等 │ │ │ │ │ │ │ 字樣,內有透明液體。 │ │ │ │ │ │ │ ⒉結果判定:檢出鹽酸(HCL)成 │ │ │ │ │ │ │ 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206頁】 │ │ │ │ │ │ │ │ │ │ ├──┼────┼──┼────────────────┼──────┼────┤ │十六│PH值檢測│一個│同上㈠ │ 同上 │ 31 │ │ │器 │ │ │ │ │ ├──┼────┼──┼────────────────┼──────┼────┤ │十七│電子磅秤│一臺│同上 │ 同上 │ 32 │ ├──┼────┼──┼────────────────┼──────┼────┤ │十八│計時器 │二個│同上 │ 同上 │ 37 │ ├──┼────┼──┼────────────────┼──────┼────┤ │十九│筆記本 │一本│同上 │ 同上 │ 38 │ ├──┼────┼──┼────────────────┼──────┼────┤ │二十│抽氣馬達│一個│同上 │ 同上 │ 39 │ ├──┼────┼──┼────────────────┼──────┼────┤ │二一│PH值檢測│二個│同上 │ 同上 │ 40 │ │ │器二個及│及三│ │ │ │ │ │校正液三│瓶 │ │ │ │ │ │瓶 │ │ │ │ │ ├──┼────┼──┼────────────────┼──────┼────┤ │二二│蘇打 │一瓶│㈠同上 │ 同上 │ 42 │ │ │ │ │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視外觀:塑膠瓶1個,內有白 │ │ │ │ │ │ │ 色粉末。 │ │ │ │ │ │ │ ⒉結果判定:檢出碳酸氫鈉(俗稱│ │ │ │ │ │ │ :小蘇打,NaHCO3)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 │ │ ├──┼────┼──┼────────────────┼──────┼────┤ │二三│甲苯 │一瓶│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同上 │ 44 │ ├──┼────┼──┼────────────────┼──────┼────┤ │二四│酒精燈 │一個│同上 │ 同上 │ 45 │ ├──┼────┼──┼────────────────┼──────┼────┤ │二五│丙酮 │一瓶│㈠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同上 │ 46 │ │ │ │ │ 物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視外觀:褐色玻璃瓶1個,其 │ │ │ │ │ │ │ 上標示有丙酮等字樣,內有透明│ │ │ │ │ │ │ 液體。 │ │ │ │ │ │ │ ⒉結果判定:檢出丙酮(Acetone)│ │ │ │ │ │ │ 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 │ │ │ │ │ │ │ │ │ ├──┼────┼──┼────────────────┼──────┼────┤ │二六│加熱攪拌│一臺│同上㈠ │ 同上 │ 47 │ │ │器 │ │ │ │ │ ├──┼────┼──┼────────────────┼──────┼────┤ │二七│活性炭粉│一罐│㈠同上 │ 同上 │ 48 │ │ │ │ │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視外觀:塑膠瓶1個,內有黑 │ │ │ │ │ │ │ 色粉末。 │ │ │ │ │ │ │ ⒉結果判定:檢出碳(C)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6頁】 │ │ │ ├──┼────┼──┼────────────────┼──────┼────┤ │二八│脫水機 │一臺│同上㈠ │ 同上 │ 50 │ ├──┼────┼──┼────────────────┼──────┼────┤ │二九│脫水機插│一個│同上 │ 同上 │ 51 │ │ │頭 │ │ │ │ │ ├──┼────┼──┼────────────────┼──────┼────┤ │三十│抽氣馬達│一個│同上 │ 同上 │ 53 │ ├──┼────┼──┼────────────────┼──────┼────┤ │三一│鹽酸 │三瓶│同上 │ 同上 │ 53 │ ├──┼────┼──┼────────────────┼──────┼────┤ │三二│噴燈 │一個│同上 │ 同上 │ 54 │ ├──┼────┼──┼────────────────┼──────┼────┤ │三三│食鹽 │一包│㈠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同上 │ 55 │ │ │ │ │ 物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視外觀:白色晶體1包,其上 │ │ │ │ │ │ │ 標示有台鹽高級精鹽等字樣。 │ │ │ │ │ │ │ ⒉結果判定:檢出氯化鈉(又稱:│ │ │ │ │ │ │ 食鹽;Na Cl)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三四│鐵盤 │二個│同上㈠ │ 同上 │ 56 │ ├──┼────┼──┼────────────────┼──────┼────┤ │三五│空藥罐(│二十│同上 │ 同上 │ 57 │ │ │泰吉錠)│四罐│ │ │ │ ├──┼────┼──┼────────────────┼──────┼────┤ │三六│甲醇 │一桶│同上 │ 同上 │ 58 │ ├──┼────┼──┼────────────────┼──────┼────┤ │三七│甲苯 │一桶│同上 │ 同上 │ 59 │ ├──┼────┼──┼────────────────┼──────┼────┤ │三八│壓力瓶 │一個│同上 │ 同上 │ 60 │ ├──┼────┼──┼────────────────┼──────┼────┤ │三九│壓力瓶 │一個│同上 │ 同上 │ 61 │ ├──┼────┼──┼────────────────┼──────┼────┤ │四十│氫氣瓶 │二個│ │ 同上 │ 62 │ ├──┼────┼──┼────────────────┼──────┼────┤ │四一│大燒杯 │一個│㈠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同上 │ 64 │ │ │ │ │ 物㈡檢驗情形: │ │ │ │ │ │ │ ⒈檢體外觀:玻璃燒杯1個,其上 │ │ │ │ │ │ │ 有黑色殘渣。 │ │ │ │ │ │ │ ⒉結果判定: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 (Ephe drine )、假麻黃( │ │ │ │ │ │ │ Pseudoep hedrine)等成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7頁】 │ │ │ ├──┼────┼──┼────────────────┼──────┼────┤ │四二│電動攪拌│一個│同上㈠ │ 同上 │ 68 │ │ │棒 │ │ │ │ │ ├──┼────┼──┼────────────────┼──────┼────┤ │四三│丙酮 │二桶│同上 │ 同上 │ 70 │ ├──┼────┼──┼────────────────┼──────┼────┤ │四四│甲醇 │一桶│檢視外觀:藍色塑膠桶1個,其上標 │ 同上 │ 72 │ │ │ │ │ 示有 │ │ │ │ │ │ │ 甲醇等字樣,內有含灰色│ │ │ │ │ │ │ 沉澱物之透明液體。 │ │ │ │ │ │ │結果判定: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Methamphetamine │ │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 │ 料麻黃(Ephedrine) │ │ │ │ │ │ │ 、假麻黃( │ │ │ │ │ │ │ Pseudoephedrine)等成 │ │ │ │ │ │ │ 分。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9│ │ │ │ │ │ │年5 月31日刑鑑字第0990050465號,│ │ │ │ │ │ │99偵2028 9偵卷第208頁】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四五│瓷器漏斗│一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76 │ ├──┼────┼──┼────────────────┼──────┼────┤ │四六│錐形瓶 │一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77 │ ├──┼────┼──┼────────────────┼──────┼────┤ │四七│馬達 │一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78 │ ├──┼────┼──┼────────────────┼──────┼────┤ │四八│加熱攪拌│一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80 │ │ │器 │ │ │ │ │ ├──┼────┼──┼────────────────┼──────┼────┤ │四九│化學試劑│一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81 │ ├──┼────┼──┼────────────────┼──────┼────┤ │五十│馬達 │一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同上 │ 82 │ └──┴────┴──┴────────────────┴──────┴────┘ 說明: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物品,業經分列各自編號。 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分液漏斗2個及噴燈1個」,依據鑑定書(偵卷第207頁)所示,僅有「分液漏斗」經鑑定有假麻 黃成分。 附表貳:查獲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40巷52號5樓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毒 品 檢 驗 結 果 │ 沒收依據 │起訴書附表│ │ │ │ │ │ │二編號 │ ├──┼────┼──┼────────────────┼──────┼─────┤ │一 │漏斗 │三個│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 21 │ │ │ │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依毒品危害防│ │ │ │ │ │年11月5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 │制條例第18條│ │ │ │ │ │號,99偵20289偵卷第406頁】 │第1項前段沒 │ │ │ │ │ │ │收銷燬之。 │ │ ├──┼────┼──┼────────────────┼──────┼─────┤ │二 │烤爐(含│一組│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 44 │ │ │結晶) │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依毒品危害防│ │ │ │ │ │年11月5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 │制條例第18條│ │ │ │ │ │號,99偵20289偵卷第406頁】 │第1項前段沒 │ │ │ │ │ │ │收銷燬之。 │ │ └──┴────┴──┴────────────────┴──────┴─────┘ 附表貳之一:查獲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40巷52號5樓┌──┬────┬──┬────────────────┬────────┬───┐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沒 收 依 據 │起訴書│ │ │ │ │ │ │附表二│ │ │ │ │ │ │編號 │ ├──┼────┼──┼────────────────┼────────┼───┤ │一 │甲苯空瓶│十一│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 │ │(七大瓶│瓶 │ │第19條第1項 │ │ │ │、四小瓶│ │ │ │ │ │ │) │ │ │ │ │ ├──┼────┼──┼────────────────┼────────┼───┤ │二 │麻黃空瓶│一個│同上 │ 同上 │ 2 │ ├──┼────┼──┼────────────────┼────────┼───┤ │三 │克汝涕錠│一瓶│同上 │ 同上 │ 3 │ │ │空瓶 │ │ │ │ │ ├──┼────┼──┼────────────────┼────────┼───┤ │四 │寶特瓶空│二個│同上 │ 同上 │ 4 │ │ │罐 │ │ │ │ │ ├──┼────┼──┼────────────────┼────────┼───┤ │五 │食鹽 │一包│同上 │ 同上 │ 5 │ ├──┼────┼──┼────────────────┼────────┼───┤ │六 │鐵盤 │一個│同上 │ 同上 │ 6 │ ├──┼────┼──┼────────────────┼────────┼───┤ │七 │鐵盤 │一個│同上 │ 同上 │ 7 │ ├──┼────┼──┼────────────────┼────────┼───┤ │八 │塑膠盤 │一個│同上 │ 同上 │ 8 │ ├──┼────┼──┼────────────────┼────────┼───┤ │九 │鐵鍋 │二個│同上 │ 同上 │ 8 │ ├──┼────┼──┼────────────────┼────────┼───┤ │十 │漏斗 │一個│同上 │ 同上 │ 9 │ ├──┼────┼──┼────────────────┼────────┼───┤ │十一│塑膠水桶│二個│同上 │ 同上 │ 9 │ ├──┼────┼──┼────────────────┼────────┼───┤ │十二│塑膠水杓│一個│同上 │ 同上 │ 9 │ ├──┼────┼──┼────────────────┼────────┼───┤ │十三│濃鹽酸 │一罐│同上 │ 同上 │ 12 │ ├──┼────┼──┼────────────────┼────────┼───┤ │十四│筆記本 │一本│同上 │ 同上 │ 13 │ ├──┼────┼──┼────────────────┼────────┼───┤ │十五│製毒流程│一張│同上 │ 同上 │ 14 │ │ │資料 │ │ │ │ │ ├──┼────┼──┼────────────────┼────────┼───┤ │十六│加熱器 │一具│同上 │ 同上 │ 15 │ ├──┼────┼──┼────────────────┼────────┼───┤ │十七│玻璃量杯│一個│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15 │ │ │(內盛不│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明液體)│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20│ │ │ │ │ │ │289偵卷第406頁】 │ │ │ ├──┼────┼──┼────────────────┼────────┼───┤ │十八│攪拌機 │一具│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同上 │ 16 │ ├──┼────┼──┼────────────────┼────────┼───┤ │十九│鐵鏟子 │一支│同上 │ 同上 │ 18 │ ├──┼────┼──┼────────────────┼────────┼───┤ │二十│鐵盤 │一個│同上 │ 同上 │ 18 │ ├──┼────┼──┼────────────────┼────────┼───┤ │二一│濾紙 │一盒│同上 │ 同上 │ 19 │ ├──┼────┼──┼────────────────┼────────┼───┤ │二二│酒精 │一瓶│同上 │ 同上 │ 20 │ ├──┼────┼──┼────────────────┼────────┼───┤ │二三│玻璃燒杯│二個│同上 │ 同上 │ 22 │ ├──┼────┼──┼────────────────┼────────┼───┤ │二四│攪拌棒 │一支│同上 │ 同上 │ 23 │ ├──┼────┼──┼────────────────┼────────┼───┤ │二五│玻璃量杯│一個│同上 │ 同上 │ 24 │ ├──┼────┼──┼────────────────┼────────┼───┤ │二六│黑色液體│一桶│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 │ 同上 │ 25 │ ├──┼────┼──┼────────────────┼────────┼───┤ │二七│抽氣馬達│一臺│同上 │ 同上 │ 26 │ ├──┼────┼──┼────────────────┼────────┼───┤ │二八│液體 │一壺│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 │ 同上 │ 27 │ ├──┼────┼──┼────────────────┼────────┼───┤ │二九│丙酮 │一瓶│同上 │ 同上 │ 28 │ ├──┼────┼──┼────────────────┼────────┼───┤ │三十│濾紙 │二盒│同上 │ 同上 │ 29 │ ├──┼────┼──┼────────────────┼────────┼───┤ │三一│汲水吸管│一支│同上 │ 同上 │ 29 │ │ │(起訴書│ │ │ │ │ │ │附表記載│ │ │ │ │ │ │為吸水吸│ │ │ │ │ │ │管) │ │ │ │ │ ├──┼────┼──┼────────────────┼────────┼───┤ │三二│濾網 │三支│同上 │ 同上 │ 29 │ ├──┼────┼──┼────────────────┼────────┼───┤ │三三│攪拌棒 │一批│同上 │ 同上 │ 29 │ │ │、燒杯瓶│ │ │ │ │ │ │塞 │ │ │ │ │ ├──┼────┼──┼────────────────┼────────┼───┤ │三四│玻璃燒杯│一個│同上 │ 同上 │ 30 │ ├──┼────┼──┼────────────────┼────────┼───┤ │三五│麻黃空瓶│十八│同上 │ 同上 │ 31 │ │ │ │瓶 │ │ │ │ │ │ │ │ │ │ │ ├──┼────┼──┼────────────────┼────────┼───┤ │三六│鹽酸空瓶│十瓶│同上 │ 同上 │ 32 │ ├──┼────┼──┼────────────────┼────────┼───┤ │三七│丙酮空瓶│三瓶│同上 │ 同上 │ 32 │ ├──┼────┼──┼────────────────┼────────┼───┤ │三八│碘空瓶 │三瓶│同上 │ 同上 │ 32 │ ├──┼────┼──┼────────────────┼────────┼───┤ │三九│機油空瓶│二瓶│同上 │ 同上 │ 32 │ ├──┼────┼──┼────────────────┼────────┼───┤ │四十│甲苯空瓶│一瓶│同上 │ 同上 │ 32 │ ├──┼────┼──┼────────────────┼────────┼───┤ │四一│玻璃空瓶│一個│同上 │ 同上 │ 32 │ ├──┼────┼──┼────────────────┼────────┼───┤ │四二│玻璃燒杯│一個│同上 │ 同上 │ 32 │ ├──┼────┼──┼────────────────┼────────┼───┤ │四三│鹽酸空瓶│十瓶│同上 │ 同上 │ 33 │ ├──┼────┼──┼────────────────┼────────┼───┤ │四四│丙酮空瓶│一瓶│同上 │ 同上 │ 33 │ ├──┼────┼──┼────────────────┼────────┼───┤ │四五│酒精空瓶│一瓶│同上 │ 同上 │ 33 │ ├──┼────┼──┼────────────────┼────────┼───┤ │四六│酒精一瓶│詳左│同上 │ 同上 │ 34 │ │ │、碘一瓶│ │ │ │ │ │ │、甲苯一│ │ │ │ │ │ │瓶、氫氧│ │ │ │ │ │ │化鈉一瓶│ │ │ │ │ │ │、二甲苯│ │ │ │ │ │ │二瓶、丙│ │ │ │ │ │ │酮三瓶、│ │ │ │ │ │ │鹽酸空瓶│ │ │ │ │ │ │四瓶 │ │ │ │ │ ├──┼────┼──┼────────────────┼────────┼───┤ │四七│鹽酸五瓶│詳左│同上 │ 同上 │ 35 │ │ │、丙酮一│ │ │ │ │ │ │瓶、甲醇│ │ │ │ │ │ │空瓶一瓶│ │ │ │ │ ├──┼────┼──┼────────────────┼────────┼───┤ │四八│鍋子 │三個│同上 │ 同上 │ 36 │ ├──┼────┼──┼────────────────┼────────┼───┤ │四九│機油 │一瓶│同上 │ 同上 │ 36 │ ├──┼────┼──┼────────────────┼────────┼───┤ │五十│麻黃(起│一瓶│同上 │ 同上 │ 36 │ │ │訴書附表│ │ │ │ │ │ │誤載為麻│ │ │ │ │ │ │黃空瓶)│ │ │ │ │ ├──┼────┼──┼────────────────┼────────┼───┤ │五一│塑膠水桶│二個│同上 │ 同上 │ 37 │ ├──┼────┼──┼────────────────┼────────┼───┤ │五二│加熱裝置│一組│同上 │ 同上 │ 38 │ │ │(微波爐│ │ │ │ │ │ │一個、石│ │ │ │ │ │ │棉網二個│ │ │ │ │ │ │) │ │ │ │ │ ├──┼────┼──┼────────────────┼────────┼───┤ │五三│麻黃空瓶│六十│同上 │ 同上 │ 39 │ │ │ │六個│ │ │ │ ├──┼────┼──┼────────────────┼────────┼───┤ │五四│玻璃燒杯│一批│同上 │ 同上 │ 40 │ │ │二桶、漏│ │ │ │ │ │ │斗一批 │ │ │ │ │ ├──┼────┼──┼────────────────┼────────┼───┤ │五五│鐵盤 │四個│同上 │ 同上 │ 41 │ ├──┼────┼──┼────────────────┼────────┼───┤ │五六│紅磷 │七瓶│同上 │ 同上 │ 42 │ ├──┼────┼──┼────────────────┼────────┼───┤ │五七│甲醇 │四瓶│同上 │ 同上 │ 42 │ ├──┼────┼──┼────────────────┼────────┼───┤ │五八│碘 │一瓶│同上 │ 同上 │ 42 │ ├──┼────┼──┼────────────────┼────────┼───┤ │五九│甲醇九瓶│詳左│同上 │ 同上 │ 43 │ │ │、冰醋酸│ │ │ │ │ │ │二瓶、氫│ │ │ │ │ │ │氧化鈉二│ │ │ │ │ │ │瓶、小蘇│ │ │ │ │ │ │打一瓶 │ │ │ │ │ ├──┼────┼──┼────────────────┼────────┼───┤ │六十│溫度計 │八支│同上 │ 同上 │ 45 │ ├──┼────┼──┼────────────────┼────────┼───┤ │六一│冷凝管 │四支│同上 │ 同上 │ 46 │ ├──┼────┼──┼────────────────┼────────┼───┤ │六二│加熱裝置│一具│同上 │ 同上 │ 47 │ ├──┼────┼──┼────────────────┼────────┼───┤ │六三│電子秤、│一批│同上 │ 同上 │ 48 │ │ │量杯、塑│ │ │ │ │ │ │膠容器 │ │ │ │ │ ├──┼────┼──┼────────────────┼────────┼───┤ │六四│塑膠桶(│二個│同上(液體殘渣部分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 │ 50 │ │ │含不明液│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 │ │ │體殘渣)│ │99年11 月5日憲直刑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99偵20289偵卷第406│ │ │ │ │ │ │頁】 │ │ │ ├──┼────┼──┼────────────────┼────────┼───┤ │六五│玻璃量杯│一個│同上(液體部分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 │ 51 │ │ │(含不明│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 │ │ │ │液體) │ │11 月5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99偵20289偵卷第406頁】 │ │ │ ├──┼────┼──┼────────────────┼────────┼───┤ │六六│過濾設備│一組│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52 │ │ │(含漏斗│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燒杯、│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 │ │ │ │ │馬達、黑│ │20289偵卷第406頁】 │ │ │ │ │色液體)│ │ │ │ │ ├──┼────┼──┼────────────────┼────────┼───┤ │六七│過濾設備│一組│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53 │ │ │(含漏斗│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燒杯、│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 │ │ │ │ │液體) │ │20289偵卷第406頁】 │ │ │ ├──┼────┼──┼────────────────┼────────┼───┤ │六八│過濾設備│一組│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54 │ │ │(含漏斗│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燒杯、│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 │ │ │ │ │馬達、黑│ │20289偵卷第406頁】 │ │ │ │ │明液體)│ │ │ │ │ │ │ │ │ │ │ │ ├──┼────┼──┼────────────────┼────────┼───┤ │六九│鐵盤、攪│二組│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55 │ │ │拌棒(含│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結晶液)│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 │ │ │ ├──┼────┼──┼────────────────┼────────┼───┤ │七十│塑膠量杯│一桶│同上(未檢出毒品成分)【憲兵司令│ 同上 │ 56 │ │ │(裝黑色│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99年11 月5日│ │ │ │ │液體) │ │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99偵 │ │ │ │ │ │ │20289偵卷第406頁】 │ │ │ ├──┼────┼──┼────────────────┼────────┼───┤ │七一│鐵架 │一個│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同上 │ 57 │ ├──┼────┼──┼────────────────┼────────┼───┤ │七二│機油空瓶│一個│同上 │ 同上 │ 58 │ ├──┼────┼──┼────────────────┼────────┼───┤ │七三│筆記本 │一本│同上 │ 同上 │ 59 │ └──┴────┴──┴────────────────┴────────┴───┘ 說明: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10、16、20、31、34、35、38、44, 將同一編號扣案物品記載於同一編號下,茲將每一樣物品分開 記載。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數 量│起訴書附表編號│ ├──┼────┼───┼───────┤ │ 一 │分裝袋 │一包 │附表一編號10 │ ├──┼────┼───┼───────┤ │ 二 │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22 │ ├──┼────┼───┼───────┤ │ 三 │吸管 │一個 │附表一編號23 │ ├──┼────┼───┼───────┤ │ 四 │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24 │ ├──┼────┼───┼───────┤ │ 五 │吸管 │一個 │附表一編號25 │ ├──┼────┼───┼───────┤ │ 六 │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26 │ ├──┼────┼───┼───────┤ │ 七 │吸管 │一個 │附表一編號27 │ ├──┼────┼───┼───────┤ │ 八 │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34 │ ├──┼────┼───┼───────┤ │ 九 │分裝袋 │一包 │附表一編號35 │ ├──┼────┼───┼───────┤ │ 十 │紙張 │一疊 │附表一編號41 │ ├──┼────┼───┼───────┤ │十一│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74 │ ├──┼────┼───┼───────┤ │十二│吸管 │一個 │附表一編號75 │ ├──┼────┼───┼───────┤ │十三│吸食器 │一個 │附表一編號85 │ ├──┼────┼───┼───────┤ │十四│吸管 │一個 │附表一編號86 │ ├──┼────┼───┼───────┤ │十五│分裝袋 │一包 │附表一編號87 │ ├──┼────┼───┼───────┤ │十六│甲基安非│一個 │附表一編號88 │ │ │他命殘渣│ │ │ │ │袋 │ │ │ ├──┼────┼───┼───────┤ │十七│吸食器 │一組 │附表二編號10 │ ├──┼────┼───┼───────┤ │十八│塑膠吸管│二支 │附表二編號10 │ ├──┼────┼───┼───────┤ │十九│筆記型電│一組 │附表二編號11 │ │ │腦 │ │ │ ├──┼────┼───┼───────┤ │二十│筆記本 │一本 │附表二編號49 │ ├──┼────┼───┼───────┤ │二一│分裝袋 │十一個│附表二編號17 │ ├──┼────┼───┼───────┤ │二二│澱粉 │一瓶 │附表二編號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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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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