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啟銘
- 選任辯護人
- 金學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啟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啟銘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