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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林庚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錫聰
選任辯護人
王君倚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錫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錫聰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同年5 月12日、7 月12日、9月12日 ,分別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本院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原因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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