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治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7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治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治成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上開二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