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宗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3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在途期間二日,上訴期間於同年4月6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4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於法不合,且不能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