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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9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9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夏興國雖以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法駁回。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具狀向原審聲請再審,確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審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命其補正,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抗告人徒憑己意,以第一審判決枉法裁判,指摘原裁定不當,惟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本件再審聲請程序既不合法,即無由審酌實體事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9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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