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㈠字第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再審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是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此有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所稱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㈠字第八號原判決繕本,且未敘述本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二條再審事由之理由,復未檢附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