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程暉蕭清清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㈠字第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再審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是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此有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所稱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㈠字第八號原判決繕本,且未敘述本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二條再審事由之理由,復未檢附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