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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宋松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毒抗字第6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邱俊達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邱俊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與被告同住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被告母親廖碧素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0年2月11日起算,計至100年2月15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被告延至100年2月16日,始行提出本件抗告於原審法院,有被告所提刑事抗告狀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被告之抗告已逾期,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6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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