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