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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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