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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錦樑陳恆寬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玉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華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漏載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至附表編號4 所示併科罰金部分,無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受刑人張玉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製造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製造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500萬 ││ │ │ │ │元 │├────────┼────────┼────────┼────────┼────────┤│犯 罪 日 期│95年9月中旬 │97年1月30日 │97年1月中旬 │97年1月30日前3、││ (交易對象) │ │ │ │4日內 │├────────┼────────┼────────┼────────┼────────┤│偵查 (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95年度偵│士林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偵│士林地檢97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7071、8609號│偵字第365號 │字第2174號 │字第2174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分院 │ │ │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簡字第510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659號 │號 │394號 │39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7月29日 │97年8月18日 │98年5月7日 │98年5月7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簡字第510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台上字第 ││ │ │5008號 │號 │394號 │4417號 ││ ├──────┼────────┼────────┼────────┼────────┤│判│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9日 │97年9月15日 │98年5月7日 │98年8月6日 ││決│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 │助字第1413號 │字第6759號 │字第3030號 │字第3948號 ││ │ │ │ │(121.3.2期滿)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惠立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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