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國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最後事實審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