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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鄧振球張江澤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智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定有明文。雖然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 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係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與現行法同條第8項規定相異,惟因修正前之該條項,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認與憲法第23 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宣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邱智群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詐欺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5 月1 日    │    97年10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板橋地檢署97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808號    │   偵字第30502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113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8年7 月16日    │    98年11月3 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113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    98年8 月10日    │    98年11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 │
│                │   執字第12546 號   │    執字第557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