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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志洋遲中慧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美娟原名潘美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褫奪公權2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4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1 年確定。於98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4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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