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王逸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逸平犯搶奪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王逸平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0年05月22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另因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並於90年06月28日確定(嗣經減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97年10月06日移由聲請人執行。迄今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3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5月18日泰訓所所輔字第1001100399號函、上開法務部函影本、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判決書一份、裁定書一份、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文件在卷足憑,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受處分人前揭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