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曾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曾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林曾鑫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