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4關於「96年度簡字第813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簡字第8131號」;編號5關於「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審易字第463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前經本院裁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在案。惟該裁定附表編號4案號「96年度簡字第8131號」,係「97年度簡字第8131號」之誤;編號5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係「98年度審易字第463 號」之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原裁定附表編號4關於「96年度簡字第8131號」之記載,係「97年度簡字第8131號」之誤寫;編號5關於「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之記載,係「98年度審易字第463號」之誤寫。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