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智傑因寄藏贓物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