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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大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大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大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袁大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6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6年8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0808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02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12月1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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