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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

判決書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孫梅玉
被告
張曉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孫梅玉係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8月4日判決,惟該案被告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本件判決尚未確定,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書登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