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孫梅玉
- 被告
- 張曉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孫梅玉係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8月4日判決,惟該案被告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本件判決尚未確定,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