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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3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貽男蔡聰明許必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3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賢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賢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賢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賴賢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33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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