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翁茂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茂森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翁茂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於97年10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5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2 年,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檢具事證,陳報法務部以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88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8月11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71號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