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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周政達江翠萍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正芳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芳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鈞院詳查後確認被告林正芳實無犯罪行為,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為無罪之判決,被告實有出國參加各項專業學術會議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林正芳因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5月9日裁定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在案,茲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已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判決聲請人無罪,則前述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失其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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