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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志洋張惠立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子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子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詐欺                  │詐欺未遂              │                      │
├──────┼───────────┼───────────┼───────────┤
│宣   告   刑│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   │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9月6次                │7月15次               │                      │
│            │8月2次                │8月2次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30日至99年1月1│98年11月23日至99年1月2│                      │
│            │1日                   │8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4005號    │99年度偵字第400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