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子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子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詐欺 │詐欺未遂 │ │ ├──────┼───────────┼───────────┼───────────┤ │宣 告 刑│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 │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9月6次 │7月15次 │ │ │ │8月2次 │8月2次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30日至99年1月1│98年11月23日至99年1月2│ │ │ │1日 │8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4005號 │99年度偵字第400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