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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鈞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鈞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游鈞皓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編 號│一 │二 │三 │├────┼───────────┼───────────┼───────────┤│罪 名│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99年7月21日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6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8290號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1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 │同左 ││實├──┼───────────┼───────────┼───────────┤│審│判決│99年11月18日 │100年7月19日 │同左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左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左 ││決├──┼───────────┼───────────┼───────────┤│ │確定│99年12月4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7月19日 ││ │日期│ │ │ │├─┴──┼───────────┴───────────┴───────────┤│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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