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粟振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粟振庭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粟振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