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俊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竊盜、妨害公務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附表編號5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其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