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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鴻章魏瑞紅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俊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竊盜、妨害公務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附表編號5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其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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