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漢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4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漢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梁漢傑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重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0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就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