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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漢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4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漢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梁漢傑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重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0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就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