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資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資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資鎮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資鎮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罪,嗣並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