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王建盛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