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鎮陽
上列受刑人因執行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鎮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鎮陽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11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7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