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鎮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 │ │ ├──────┼───────────┼───────────┼───────────┤ │犯 罪 日 期│94年年中某日至95年5月1│94年年底某日 │ │ │ │6日(7次)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3129號 │95年度偵字第1860號 │ │ ├─┬────┼───────────┼───────────┼───────────┤ │最│法 院│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6.04.30 │100.08.16 │ │ ├─┼────┼───────────┼───────────┼───────────┤ │確│法 院│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05.27 │100.09.13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 │ │罰金案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