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34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3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智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智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智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智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3 亦曾經定其應執行刑期有期徒刑2 年1 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