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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仕楓許必奇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清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鈞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769 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6 年,嗣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074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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