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明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明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受刑人江明學因施用毒品、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及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子彈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3至4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5至7 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至9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3有併科罰金部分,無應定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