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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明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明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受刑人江明學因施用毒品、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及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子彈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3至4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5至7 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至9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3有併科罰金部分,無應定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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