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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俊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張俊茂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原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犯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第六七九號解釋,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2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