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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炳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炳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元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嗣於判決確定後,因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347號判決,分別改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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