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邱琮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及編號5 、6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均有誤,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