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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士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士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魏士偉因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士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 犯 法 條 ││ │ │ │ │ 審法院 │ │ ││ │ │ │ ├────┼────┤ ││ │ │ │ │案 號│確定日期│ │├──┼────┼────┼──────┼────┼────┼──────┤│1 │後備軍人│有期徒刑│98年7月6日 │臺灣板橋│99.4.30 │妨害兵役治罪││ │妨害兵役│3月,如 │ │地方法院│ │條例第10條第││ │罪 │易科罰金│ ├────┼────┤3項、第1項第││ │ │,以新臺│ │99年度簡│99.6.22 │3款 ││ │ │幣1000元│ │字第3556│ │ ││ │ │折算1日 │ │號 │ │ │├──┼────┼────┼──────┼────┼────┼──────┤│2 │結夥攜帶│有期徒刑│97年4月27日 │臺灣高等│99.10.5 │刑法第330條 ││ │兇器強盜│7年2月 │ │法院 │ │第1項、第328││ │罪 │ │ ├────┼────┤條、第321條 ││ │ │ │ │99年度上│99.12.16│第1項第4款、││ │ │ │ │訴字第23│(經最高│第3款 ││ │ │ │ │31號 │法院以99│ ││ │ │ │ │ │年度臺上│ ││ │ │ │ │ │字第7957│ ││ │ │ │ │ │號判決駁│ ││ │ │ │ │ │回上訴確│ ││ │ │ │ │ │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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