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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汝國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汝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汝國因家庭暴力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汝國因家庭暴力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於94年1月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21號函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資料一覽表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4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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