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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邱同印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勳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勳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詹勳宜因犯故買贓物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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