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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100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聖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文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8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9年7月30日奉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3月16日執行完畢。茲因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並有正常工作,悛悔有據,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認受刑人刑後強制工作已無須至拘束人身自由場所執行之必要,宜以保護管束代之,檢具事證,依刑法第92條規定聲請裁定刑後強制工作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受刑人強盜案件之判決書(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評分量表、受刑人釋放前覆查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訪視報告表、受刑人之求職紀錄、工作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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