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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曾德水宋松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煜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煜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張煜熙因搶奪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累犯)        │竊盜(累犯)        │竊盜(累犯)        │搶奪(累犯)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6月12日15時許   │99年6月12日16時32分 │99年6月16日17時14分 │99年6月17日12時45分 │
│            │                    │許                  │許                  │許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9年度偵字第14467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084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084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9年9月9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            │署99年度執字第5831號│                    │                    │                    │
│            │號(編號1至4之刑經臺│                    │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判決│                    │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
│            │年8月)             │                    │                    │                    │
└──────┴──────────┴──────────┴──────────┴──────────┘
┌──────┬──────────┬──────────┐
│編        號│         5          │          6         │
├──────┼──────────┼──────────┤
│罪        名│竊盜(累犯)        │妨害公務(累犯)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24日10時4分許│99年4月11日18時許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1016號 │99年度偵字第1073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27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440號│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4日         │100年1月13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27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440號│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25日        │100年1月13日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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