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寶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寶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寶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