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財原原名謝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財原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財原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