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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財原原名謝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財原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財原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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