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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沈宜生賴邦元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竑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竑甫因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竑甫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六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8.10.16」,應補正為「98.10.17」;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8.8.28」,應補正為「98.10.16」)。

二、玆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4、5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1、2、3、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4、5之罪之刑期,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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